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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党委领导”权责探析

时间:2022-03-13 10:03:22  浏览次数:

【摘 要】 文章阐述了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党委领导”的内涵,分析了“党委领导”的认识误区,提出了完善 “党委领导”的举措:健全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党政一把手沟通机制;加强监督规范权力运行等举措。

【关键词】 高校;党委领导;权责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经过多年探索实践得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管理制度,从建国初期采取的“校(院)长负责制”,到上世纪60年代的“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再到70、80年代实行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后发展成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98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即“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当前,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已成为我国公办高校普遍实行的领导体制,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推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有力保证。2014年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着重强调高校党委负责“统一领导学校工作”,而在实际工作中,对于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党委领导”权责,仍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完善。

一、“党委领导”的内涵

“领导”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带领并引导朝一定方向前进”。关于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曾有过多次论述:2012年12月,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习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2015年2月,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黨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习总书记讲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由此可知,坚持党的领导关键在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自1998年以来,颁布的关于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现行文件有:2010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意见》以及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其中都对“党委领导”的权责有所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同时具体阐述了“党委领导”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意见》中也都对党委职责有更为细化的规定,按照类别大体可以分为:贯彻党的方针路线、学校发展、人事工作、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和文化建设七大方面。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中,突出强调了要坚持党的领导。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办好中国的高等教育,“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掌握党对高校工作的领导权,使高校成为坚持党的领导的坚强阵地”,其中着重强调了党对高校工作的领导,并进一步明确高校党委“要保证高校正确办学方向,掌握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主导权,保证高校始终成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坚强阵地”。2018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再次强调:“各级各类学校党组织要把抓好学校党建工作作为办学治校的基本功,把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到学校工作各方面。”

据此可知,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的“党委领导”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全局把控,主要表现为牢牢掌握党对高校工作的领导权;二是政治引领,主要表现为保证高校正确办学方向;三是思想建设,主要表现为掌握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主导权。高校党委应以此为准绳,科学合理界定高校党委的权责,从而保障高校民主集中制的落实。

二、“党委领导”的认识误区

笔者通过梳理某市属高校近三年来党委常委会的议定事项,根据决策程序将议定事项大致分为三类:一是传达学习类,即学习、贯彻、落实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二是审定通过类,即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学校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如年度预决算工作、大额资金使用等;三是独立决策类,即党委常委会独立决策的事项,如校内中层干部调整、基层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等。

从认知层面来讲,最容易产生混淆的是审定通过类议题,究竟哪类议题需要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再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为何不能直接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从操作层面来讲,传达学习类议题最难应用于实践,虽然是通过党委常委会传达了上级文件精神,但要具体落实文件精神,实际执行部门并不一定就是学校党委;而有些教职工却片面认为,既是“党委领导”就应该由党委执行,以至于一些文件精神落实不及时、不到位。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的“党委领导”主要应体现为政治方向上的领导、办学方向和发展规划的领导以及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领导,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很多事项的界定并不清晰、对“党委领导”的认知并不准确,从而导致对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的“党委领导”的认识存在着一些误区,表现如下:

1、党委权责泛化,从“总揽全局”变成“包揽一切”

党委领导是我国公办高等院校的政治原则,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委掌控全局并不表示党委在学校各项工作中都事必躬亲、面面俱到。《意见》中明确指出:高校党委要“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因此,高校党委在履行自身权责的同时,也要支持校长的行政权力。而实际工作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无论大事小事都提交学校党委或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甚至于但凡涉及到人、财、物都归类为党委决策范围,这无异于将党委“总揽全局”演变成了党委“包揽一切”,既妨碍了校长行政权力的行使,又导致党委常委会议定事项过多过杂从而影响了决策效率。

2、党委权责分化,从“协调各方”变成“配合各方”

高校权力结构框架包括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以及学术权。一方面,需要明确的是决策权并不等同于执行权,虽然党委对学校重大事项有决策权,并不意味着凡事都要由学校党委来负责执行。另一方面,《意见》中明确指出:“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高校的学术权力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影响力,各学科领域的教授、专家等人士是学校学术权力的权威和象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事关学校发展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基于学术话语权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决策权让步于学术权的情况,逐渐将党委“协调各方”演变成了党委“配合各方”,从而影响了“党委领导”权责的履行。

三、保障“党委领导”的完善举措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高校党委作为大学治理体系的核心,应立足国家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高度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1、健全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在高校权力的内部运行过程中,“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是有机统一的;学校党委要坚持党管办学方向,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支持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实现。高校党委、校长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科学合理地界定党委权责和行政权责的范围,从而进一步理清党委权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关系。通过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理顺并完善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以及学术委员会流程,进一步细化决策范围,逐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2、建立党政一把手沟通机制

正所谓“龙头怎么甩,龙尾怎么摆”,学校党政一把手能否充分发挥各自权责,直接影响着学校民主集中制的执行落实,更影响到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要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将形成党政合力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高校党委应重在决策,处于议事决策的宏观指导层面;校长重在执行,处于议事决策的执行系统层面;两者要互补、更要配合。对于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的议定事项,应会前充分沟通协商,切实做到“没有达成共识的事项不决策”。通过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沟通机制,逐步形成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氛围,从而不断提高领导班子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3、加强监督规范权力运行

构建完善高校权力运行监督机制,从而促进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是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的重要环节。同时,学术权力是大学权力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保障学术权力独立行使,应确保党委领导下,在校、院二级层面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构建相对独立于行政管理系统的学术决策和咨询体系,切实保障学术组织在学校民主管理过程中的地位,逐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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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 洪(1987—)女,汉族,河北沧县人,硕士研究生,北京工商大学学校办公室文秘机要科副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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