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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的领导和“以法律为信仰”的统一与互构

时间:2022-06-09 16:49:01  浏览次数:

关键词 法律信仰 “党的领导” 职业伦理

作者简介:涂缦缦,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宪法、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183

当前,在我国全面深化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党中央及国家领导人在各种场合不断强调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法治理念,强调全面实现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以及重要保障,这与法律人一贯坚持和主张的“以法律为信仰”的精神理念一脉相承。同时,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事实上,坚持党的领导与“以法律为信仰”能在运作良好的法律体制下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法治发展的事实也证明,法治形态包含着政治逻辑,政治立场决定着法治道路。党与法的关系本身就是政治与法治的集中反映,世界上没有无政治的法治。因此,厘清“以法律为信仰”与坚持党的领导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的地位与联系,对于培养法律人的职业伦理观念,正确认识政治与法治的关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性

作为一个从教十年有余的法学院老师,我相信大家或多或少都和我一样遇到过类似的疑问:法律人到底应该坚持什么样的法律职业伦理?作为法学院的教师,如何正确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这个问题实际上道出了很多法律人甚至是普通民众的困惑。有多少人当初在选择法律这门专业时是怀揣着对自己将来所要投身的职业的期待与向往,无论是律师、法官还是检察官,无论是来自电视剧的塑造还是来自现实的评价,从事法律的工作者在外人看来,都是一种身披金色外衣的高尚职业。退者,可独善其身,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进者,可兼顾天下,为社会求得和谐圆满。

面对学生的种种困惑,法学教育的工作者不能回避也不应该回避。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核心首先在于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所谓的法律价值观,指的是一个社会共同体的成员对国家立法以及司法体制发展的基本目标的理解和追求。对法科生进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首先应该培养学生自己辨明是非的能力。爱因斯坦认为,教育者不能仅仅只传授专业基础知识。教授学生专业知识,学生或许可以成长为对社会有用的机器。但如果希望他成长为一个与社会共同和谐发展的人,必须使学生对专业的价值理解透彻从而产生强烈的感情。所以教育者应当同时教授学生对美和道德上的善恶鲜明的辨别力。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背景下,教会学生们正确的对待政治与法治的关系,戳破虚构的道义童话,让他们直面生活的真实,也是对他们进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坚持党的领导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前提和核心

法治是基本的社会形态。但一个国家应该选择与本国的国情以及社会制度相适应的法治道路。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就自觉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确立为自己的根本宗旨。这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与其他政党的根本标志,也是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基本经验。 坚持党的领导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前提和核心。

从理论层面来看,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法治理论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构建不偏离政治方向。法治理论是一国构建法律体系及法治运行机制的理论指导。法治理论发展的政治方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治体系构建的政治方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倾向于学习和借鉴西方的法治理论和制度,“西方理论所确立的某些原则和原理往往成为人们判断是非和论证观点的主要依据。” 这种方式在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初期对于唤醒公民的法治意识以及在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起到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某些水土不服的困局。如西方的法律传统是追求“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而中国的传统更看重的是集体的秩序利益或是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所以当两者相权需要作出抉择时,矛盾与冲突便一觸即发。在当下社会中,西方现代的法律理念与我国民众根深蒂固的行为模式和思想观念的冲突,也随处可见。从理论层面上把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政治方向,就必须正确认识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在我国,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在本质上是统一的。这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体系本身就是马克思列宁关于国家与法的思想和理论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这就决定了在中国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唯有如此,才能建构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体系。

三、“以法律为信仰”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精神和保障

“以法律为信仰”是伯尔曼在其所著的《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提出来的。这是他在西方法治危机的特殊时期,冷静分析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理论之后提出的论调。 “以法律为信仰”是法治社会得以有效建立之最为基础关键的要素,是支撑整个法治社会的精神层面的意识与观念的确立。它是社会民众应该秉持的精神与信仰,也应该成为一种有代表性的社会风向。坚持“以法律为信仰”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精神和保障。

从应然来看,“以法律为信仰”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精神支柱。“以法律为信仰”,是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人们基于对法律的公平、正义、权威,以及至高无上的地位,以及法律对社会作用的认识而形成的对法律崇高的信念。“以法律为信仰”不仅是每个法律人在接受专业知识及职业伦理教育后所形成的内心确认与行为准则,也应该成为一个民族共同体“一种普遍持续和较稳定的维护法律实际运行的法律思维以及法律行为的方式”。 “法律信仰不是别的,其核心借用哈贝马斯的话来说,便是‘宪法爱国主义’……”,“是整个民族国家得以凝聚的共同基础。” 法治发展的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国家要想实现法治化,除了要制定良好的法律规范和一整套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以外,整个社会及其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也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件。作为法治社会的助推器,我们法律人尤其是将来要肩负实施法律重任的法科生是否具有崇高的法律信仰对与法治社会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我们才说,“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信仰,一种宗教般虔诚而真挚的对法的信仰。”

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坚持“以法律为信仰”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塑造法律人对于法律职业的信仰和荣耀。马克斯·韦伯认为,职业不仅仅是一种谋生的手段,职业是一个人社会价值的实现,是人的最高价值所在。职业教育意味着教授个人对生活与其中的某一领域规范约束的服从,不然他就会被排除在游戏规则之外,丧失其生活和存在的方式。 现如今的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法学的教育者如何看待和处理这些所谓的“中国特色”,以及如何通过我们的努力将其转化为学术。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中国的经验独特就直接全盘接受,为之辩解,这不是学术,相反会有投机的嫌疑。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因为中国的经验独特,不符合西方先进的法治理念就一味批评指责。一个只相信外来书本的概念,不相信自己真实生活经验的人很难说就是一个真正有思想的人。

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以法律为信仰”虽然在语言表述、内在涵义以及侧重点上有所不同,但本质上是统一的。在法治实践中,谁应该成为信仰法律的榜样呢?首先就应该是我们的执政党,包括国家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司法人员。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着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实施宪法和法律。同时,党自身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法治原则之一,同时也是把执政党的行为纳入法治道路的基本依据。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而核心的关键就在于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立法。 法律需要的是自上而下的信仰,需要执政党以实际的法治行动来阐述法律的精神和气质,从而在民众心立切实树立起法律信仰的权威和榜样。

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以法律为信仰”从政治和法治的角度来看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社会经验向度,但在具有中国特色的语境下它们既彼此存在着某种张力,又相互耦合、相互影响与渗透。中国的法治理念与中国的国情密不可分。中国的法治回答的是中国问题,其根本出发点就是中国国情。在中国强调“以法律为信仰”也必须同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相兼容,支撑并受制于这一制度。应当相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经验教训是外国经验不能替代的,甚至极大可能成为对人类法治发展的贡献。 中国的法学教育必须同中国的法治发展联系起来,要注重对法科生人格的培养,包括对中国社会、中华民族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需要对法律事业和民族的忠诚,需要献身精神。法律人如果不注重在中国特色的法治进程中扩展自己的政治、社会和国家的认同,仅仅沿着农民的乡土意识去认同法律职业人士,这样下去一定会变成一个狭隘的职业利益集团,法治在中国就无望了。所以法律人首先应该要有的是社会责任感,而不是职业共同体感。 正如黄炎培曾说过的,职业教育的目的不仅仅是让受教育者拥有一技之长以获得适当的生活,更重要的是“共同之大目标,即养成青年自求知识之能力、巩固之意志、优美之感情,不惟以之应用于职业,且能进而协助社会、国家,为其健全优良之分子也。”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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