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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作为思想政治课程资源的应用价值

时间:2022-05-31 13:00:03  浏览次数:

摘 要 《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要求加大法治原则、法律理念的教学深度,着重引导学生理解、认同法律背后的价值与宗旨。思想政治教材中大量引用了我国的一些法律条文,并试图通过这些条文的引用,阐释其背后的价值。法律条文在事实上已经具有了课程资源的属性,它在教材编写、组织教学、法律宣教等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价值。

关 键 词 法律条文;思想政治课;课程资源;法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 G41

文献编码 A

文章编号 2095-1183(2016)11-00-03

《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明确要求,高中学段的法治教育应该在义务教育阶段教学内容的基础上,加大法治原则、法律理念的教学深度,着重引导学生理解、认同法律背后的价值与宗旨。这一要求与思想政治教材的实际特点是一致的。翻开教材,我们不难发现其中大量引用了我国的一些法律条文,并着重阐释其背后的价值。“法律条文是以其物质外壳即立法文句来表达法律规范、反映立法意图的”[1],这在事实上使法律条文具有了课程资源的属性,它在教材编写、组织教学、法律宣教等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价值。

一、论证教材

思想政治教材的语言风格不同于教师在课堂上的教学语言。教学语言讲究形象生动,通俗易懂,而教材语言除了形象生动,通俗易懂以外,还必须考虑学科逻辑的内在需求,体现论证性与规范化。高中思想政治教材的编写者为了做到严谨、规范和科学,做了诸多艰辛的努力。其中,一条成功的经验在于适当地引用法律条文。

例如,《经济生活》在“货币的基本职能”中链接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条文论证了货币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映射了货币职能不容剥夺,货币不可侵犯。在“违反税法的行为”中链接的法律条文则是我国《刑法》关于“偷税罪”“漏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和“抗税罪”的具体规定,这些法律条文的列举,论证了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统一于税法,税法是税收的基础。

以宪法教育为核心是《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明确提出的工作要求。《政治生活》引用了大量的宪法条文来论证教材的基本观点。教材第一课引用了我国宪法第一条来说明国家性质,引用了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介绍我国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还借助于宪法第三十三条阐述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涵义;第五课引用了宪法第二条,点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第七课引用了宪法第四条,表述“民族平等原则”,在表述我国宗教政策时,教材引用了宪法第三十六条的不同款项。同时,教材中的一些内容以非引文的方式再现法律条文。例如,《政治生活》教材指出,民主集中制主要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上”“国家权力机关与其它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这实际上再现了我国宪法第三条;对“公民政治性义务”的概述,其实是我国宪法第五十二条到五十五条的内容。

引用法律条文,不仅凸显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应有地位,而且使教材更准确地表达编者的意图,富有启发性,具有严谨性,体现规范性。在语言风格上,使高中思想政治教材简明扼要,说理充分,论证有力,在宣讲学科观点的同时也弘扬了法治精神。

二、区分概念

概念是揭示事物内涵与外延的思维形式,只有正确区分概念才能运用概念表述观点或阐述思想。教材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法律概念,专业性较强,加之教材对某些法律概念的使用不够严谨,造成了学生在认识上的混乱。对此,教师可在教学中适当引入法律条文,帮助学生区分概念。

例如,在《经济生活》学习中,总有学生将“法人”当作“法定代表人”。对此,我们在教学中引入了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通过对这一法律条文的语法分析,学生顺利得出结论:法人不是人,而是“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而法定代表人属于人的范畴,即自然人,以血缘和生命为特征的自然人。又如,不少学生将“一人公司”与“独资企业”混同理解,认为“一人”就是“独资”,“独资”也就是“一人”,两者是同一概念的两种表达。对此,我们在教学中引入了以下法律条文: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引入这两个法律条文,旨在让学生对比两个概念的差异。通过对比和讨论,学生们最终发现,“一人公司”与“独资企业”在法律上的区别至少应该表现在两方面:1.投资主体不同。一人公司的投资者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2.责任范围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般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辅助探究

探究式教学“在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让学生学会分析问题,将知识应用于实践,并在实践中有所创造”[2],探究学习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采取问卷采访、实地考查、查阅文献等方式,收集处理信息,获得认识或解决问题。在教学中,法律条文可以作为文本情景,辅助教师在课堂上组织探究活动。

例如,在《经济生活》“揭开货币的神秘面纱”一课教学中,笔者以法律条文为背景,设置了如下探究活动。

材料: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探究话题:运用《经济生活》相关知识,分析国家为什么要依法严惩制造假币行为?

参考答案:从经济学上讲,人民币是国家发行的、强制使用的货币符号,它代替金属货币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有利于稳定金融秩序。人民币的流通,是我国国民经济、人民生活赖以维持和发展的血脉。假币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和金融秩序,对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严重危害。同时,假币的存在严重损害人民币的权威和信誉。因此,我们必须依法严惩制造假币行为。

这一探究活动以法律条文为文本情景,考查学生对“货币的含义与基本职能”的理解,通过介绍国家对人民币流通与使用的刚性管理,让学生感受人民币作为我国法定货币的权威性,其发行与使用是受法律保障的。这样,在探究活动中贯彻了价值引导,也实现了思想政治教育与法治教育的交融。

四、法律宣教

有课程专家认为,高中思想政治教材“至少有三大看点:优化案例;淡化定义;强化辨析。”[3]在笔者看来,在核心素养视角下,高中思想政治教材的另一个显著看点是宣讲法治。思想政治教师如何立足课堂,围绕教学主题进行法律宣教,是完成教学本身的实际需要,更是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一项具体要求。

例如,在《政治生活》“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一课教学中,如何正确做到政治参与的“有序”,笔者引入了我国宪法的部分条文: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通过上述宪法条文的引述,总结了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三条基本原则,加深了学生对于有序参与政治生活的理解。如此,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弘扬了法治精神,法律宣教与日常教学同步进行。

又如,《经济生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一课教材设置了一幅漫画“螺丝钉与螺丝帽”,旨在说明市场经济反对地方政府限制产品进入或流出本地市场,以谋取行业或地方局部利益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在此,笔者引入了法律条文进行案例点评,在升华教学主题的同时实现了法律宣教。

案例:某牌啤酒国内知名,进入甲地市场后销量直线上升,使当地生产的啤酒市场占有率迅速下降。甲地政府为保护自己的啤酒市场,责令其质检部门对前者的卫生指标检查为“不合格”,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了检查结果,使该啤酒在甲地的销量直线下降。

点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极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政府部门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结构的统一,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阻碍了产品与生产要素的自由流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甚至会助长权钱交易,损害政府形象。

在高中学段,法治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学生初步具备参与法治实践、正确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使非法律专业的青少年学生能够循序渐进地获得相关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知识,并领会其赖以建立的理性精神与背后的政治意图。作为思想政治教育中极为重要的课程资源,法律条文的存在与发挥作用,既是实然也是应然之义,并拥有广阔的应用空间。而法律条文在法治教育中呈现的契机、方式与原则,有待于教育同行在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总结。

参考文献:

[1]陈炯.试论法律条文中逻辑结构及其特殊句式[J].江南大学学报,2004(04):81.

[2]邱英瑛.谈探究式教学法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的应用[J].龙岩师专学报,2003(06):57.

[3]朱明光.走出困境的选择:新编高中思想政治教材三大看点[J].课程·教材·教法,2007(03):55.

(作者单位:连云港市新海高级中学 江苏连云港 222006)

责任编辑 毛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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