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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拨款体制横纵向比较分析

时间:2022-05-28 15:00:03  浏览次数:

摘要:高校对财政拨款缺少资金使用自主权,不利于高校根据实际发展水平与自身发展状况,对经费进行自主调整和分配。以英国和美国为研究对象,与我国财政拨款体制进行纵向对比分析,再将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对高校的拨款体制进行横向比较,参考他国财政拨款体制的优势与可取之处,对提升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与完善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拨款方式具有宝贵借鉴意义。

关键词:高等教育财政拨款、英国拨款制度、美国拨款制度

高科技人才是推动科技创新驱动的根本动力,必须从提升高校培养高水平科学技术人才水平入手。为促进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以及我国高校的平衡与繁荣发展,将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高等教育财政拨款体制进行横向对比分析,再将我国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拨款状况进行纵向比较分析,借鉴并完善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拨款体制。

一、從横向看我国与发达国家高等教育财政拨款的差异比较

1、我国与英国高等教育财政拨款体制对比分析

英国建立了专门负责为高校进行高等教育财政拨款,并且独立于国家议会与高校的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既能够保证高校财政拨款的公平性,同时也可以将高校对财政拨款的使用效率得以提高。我国的行政和区域管理体制与英国同属于中央集权制,高等教育财政拨款的总预算、基本标准以及拨款比例的划分方式,都由中央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经济增长率与全国教育财政拨款经费总预算决定。这种拨款方式实际上是国家对高校发展进行直接管理,会产生直接影响大学对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限制并约束高校发展资金使用权的独立性和教学科研自由性等弊端问题。

2、我国与美国高等教育财政拨款体制对比分析

美国政府对高校的高等教育财政经费拨款数额差别较大,以州政府为主要的拨款主体,其次是联邦政府,地方政府仅向大学提供极少量的资金支持。美国从1862年《莫雷尔法案》,到1874年《哈钦法案》、1917年《史密斯一休斯法》和1965年《高等教育法》,基本上形成了以州政府为主导、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参与的财政拨款体制。[5]与美国相比,我国除了规定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为两级权责管理与财政拨款主体之外,并没有对与高校进行校企合作的社会企业和私人股东,在法律条文中规定明确的资金投入责权条款。我国应建立完备的高等教育财政拨款绩效考核与评价体制,为扩充我国高校的财政资金来源渠道,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率,完善管理体制与法律制度。

二、从纵向看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高等教育财政拨款比较

1、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体制

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拨款制度,在管理层面上,按照高校的隶属关系由中央和地方两级进行分级管理和拨款。中央财政只负担中央各部委所属高等院校的经费,地方所属高校的经费完全由地方财政负担。[4]中央按照全年教育经费预算对地方高校进行适当的专项财政资金补贴,其余财政责任权与管理权则由地方政府负责,这种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以往高度中央集权的统筹分配制,但也存在较大的拨款水平差异问题。在此财政经济水平悬殊的基础上,地方高校得到的生均预算财政补助以及学生的助学金以及奖学金,远远低于中央政府对其直属院校的生均预算补助。

2、我国中央与地方高等院校分布状况

全国高等学校共2914所,普通高等院校2631所(含独立学院265所),成人高等院校283所。截止到2017年,地方普通院校的数量是中央直属院校数量的几十倍,占全国普通高校总数的94%,在对高校进行财政拨款方面,地方政府的拨款的数额占到国家高等教育财政拨款总额的75%。地方普通高校经费来源中的财政性经费比例在持续下降,生均教育经费的投入也停滞不前。财政支持力度不足导致地方高校的经费收入过度依赖学费,学校的债务负担和居民的学费负担沉重。[2]

3、中央与地方经济与地域发展差异

东部沿海地区为全国经济发达区域,地方政府对本地区高校的高等教育财政拨款自然也是最高的;其次,是西部地区,国家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资金与政策支持力度较大,也会带动西部地区对高校高等教育财政拨款数额;相对来看,中部地区受到扩招幅度突增、国家对区域经济建设扶持力度偏移以及自身经济发展增速缓慢等影响,导致中部地区对高校的高等教育财政拨款增速极度缓慢。

三、对我国高等教育财政体制改革与发展的借鉴意义

第一,建设完善的高等教育财政拨款体制,是推进国家高等教育迅速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以英国和美国为主的西方发达国家,对于高等教育财政拨款的首要原则是公平和高效。我国要达成高等教育水平的全面提升,实现综合国力与经济实力的稳步发展,就要保证高等教育财政拨款的公平原则。中央与地方政府应该联合国家教育部主管部门,对高校能够得到财政拨款的要求、原则、标准和拨款过程进行体制建设和完善,并在官网和各大高校进行公开透明的公示。

第二,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与管理体制的基础上,适当放宽高校对政府财政补助使用结构的自主权。我国政府对高校使用财政拨款的规定和具有条目较为固定化,大学必须按照政府所制定的经费使用细则,按科目要求进行对财政经费的使用。放宽高校对财政经费使用的自由支配权,使大学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状况对财政经费使用结构进行适当的调整,政府加强对资金使用效率和使用绩效方面的评价和考核,促进学校财政部门和政府部门之间的良性沟通,推动大学的全面发展。

第三,实行中央与地方政府对高水平、高质量的大学进行共同财政拨款的方式。中央对地方发展的财政支出,应该在保证东部和西部地区经济增长率稳定发展的前提下,向中部地区进行适当的财政转移,以保证国家整体高等教育水平协调发展。借鉴英国对高校的财政拨款方式,教育部应该针对我国不同地区的实际发展状况,根据不同区域的发展层次特点,在地方设立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情和高等教育发展的独立的高等教育财政拨款机构。独立的财政拨款机构对高校实行间接性拨款,在保证分配公平与实施高效的同时,也会减少直接拨款对高校发展所带来的负担性和压力感,给予大学更多的教学与科研自由。

参考文献:

[1]:《教育部2018年部门预算》,数据来自教育部官网、新华网

[2]:宗晓华.地方高等教育财政投入及其影响因素[J].高等教育研究.2010(11)

[3]:邱强,彭清清.发达国家高等教育拨款比较[J].教育发展研究.2013(11)

[4]:赵永辉.中央与地方高等教育财政责任安排的审视[J].教育财政研究.2012(1)

[5]:赵睛轩,宋玉.发达国家高等教育财政拨款体制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高教研究.2014(8)

[6]:刘琳,钟云华.中英高等教育财政拨款模式比较分析[J].高教探索.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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