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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水产品出口遭遇美欧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与对策分析

时间:2022-06-17 10:07:01  浏览次数:

近年来,湖北水产品出口频繁遭到美欧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水产品出口受阻,这给水产品养殖户、经销商和地方经济造成许多不利影响。本文拟就湖北出口水产品在两个重要市场遭受到的各类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应对之策。

一、湖北水产品出口现状及遭遇的美欧技术性贸易壁垒情况分析

素有“千湖之省、鱼米之乡”美称的湖北是我国重要的淡水水产品产业基地,境内现有水域总面积2500万亩,宜养水面1180万亩。淡水鱼类176种,占中国的1/4。湖北适宜发展水产养殖的面积、已养殖面积、淡水水产品总量、淡水渔业科技实力等七项综合性指标均居全国第一,淡水业已成为湖北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最快的产业。1999年以前,湖北水产品出口量一直在千吨以下徘徊。2000年,水产品出口量首次突破千吨,达2700余吨。此后,水产品出口每年都以较大幅度增长,进入快速发展时期。2005年出口量突破万吨。2006年,湖北水产品出口超过2万吨,出口创汇达到1.8亿美元(含转口),比上年增加3000万美元,增长20%,占全省农产品出口创汇的45%。2007年全省水产品出口超过4万吨,比上年增加50%,出口创汇达到2.5亿美元(含转口),首次排名内陆省份水产品出口第一名。2008年出口产品4.5万吨,增加2000吨,创汇2.6亿美元(含转口),增长4%,湖北继续名列内陆省份出口第一。湖北水产品现有出口品种包括:淡水小龙虾、青虾、河蟹、泥鳅、鳝鱼、田螺、银鱼、熏鱼、酒糟鱼、叉尾鮰鱼片等,其中,以小龙虾和斑点叉尾鮰为两大热点品种。鲜活水产品的出口以黄鳝、河蟹、泥鳅、龟鳖等为代表。

虽然湖北水产品出口总体呈上升趋势,但剔除转口贸易的数据后可以发现,湖北主要出口水产品自2007年以来增幅减缓,2007年湖北出口水产品金额同比下降1.7%,其中淡水虾仁出口同比下降17.7%,比上年少出口819万美元;制作或保藏的鱼的出口同比下降54.7%,少出口974万美元。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到湖北水产品出口集中地(美国和欧盟)采取对动物源性食品提高检验检测标准、延长检测通关时间等更加严格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

湖北水产品出口遭遇美欧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卫生检验检疫措施以及包装和标签要求。据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不完全统计,自2003年起至今,美欧扣留湖北出口水产品10余起,且在美国出口受阻比例远高于欧盟。涉及产品主要有:冷冻龙虾肉、小龙虾、冷冻鲶鱼片、冷冻鳕鱼、鱼干、炸鱼等。扣留原因包括:限量超标;不符合卫生要求;不符合包装、标签和说明的规定;缺少证书材料;未经注册批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生产的相关标准与规定,含有杂质异物:不符合进口法律规定等。近几年湖北省水产品出口到美欧因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被扣留情况(见表)。

二、湖北水产品出口遭遇美欧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分析

技术性贸易壁垒具有灵活性、隐蔽性、复杂性、可操作性、针对性等特点,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发达国家采用技术性贸易壁垒既可以充分发挥他们技术先进、法规体系较为完善等优势,又能产生名义上合理、形式上合法的效果。因此,并不排除某些国家借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或健康及生态环境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的可能性,这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存在的外部原因。消除其外部原因需要国际合作以及从主权国家层面上来解决问题,但在美欧技术性贸易壁垒既成事实的情况下,湖北出口水产品要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出口的阻碍作用,还得主要从我们自身寻找原因。

一是政府制定的水产品质量标准体系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我国的水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存在着标准种类少、分类笼统等问题。例如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欧盟等组织和国家的标准均分类设定限量值,水产品种类划分细致,而我国只是笼统的成为“水产品”,并无详细分类。再比如目前我国水产养殖常用渔药约70种,规定限量的只有13种,且品种和限量标准与CAC、欧盟等不尽相同。在限量标准方面,我国水产养殖上防治细菌性疾病已广泛使用的氟苯尼考,在水产品上没有规定限量指标,而欧盟却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不完善。目前湖北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存在着质检机构缺乏、设备老化、人员少:经费不足、技术水平低、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不能及时对养殖、捕捞、加工、营销等环节的产品质量进行有效的质量监督和控制。而且对水产品管理的重点仍然是对最终产品的监督,这是一种事后的管理行为,与国际通行的做法存在很大的差距。例如欧盟91/493/EC法规对水产品的处理、生产、准备、加工、包装、储藏及运输等的卫生条件做出规定,要求质量监管必须从原料生产开始,保证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达到质量要求。

三是水产品出口信息服务滞后。市场信息是出口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及时有效的获取信息是企业赢得国际竞争的关键。许多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将互联网渗透到渔业的各个领域,建立了各种信息库,渔业用户通过互联网可迅速了解国内外最新的市场信息;查阅有关科技文献和技术专利:进行技术咨询等。相比而言,我国的渔业信息化水平较低。就出口信息方面而言,目前湖北水产品出口信息服务与扩大水产品出口的要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一则有关政府部门的信息服务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尚未建立针对扩大湖北水产品出口的信息收集、分析和预警监测等服务体系;二则没有建立水产品出口信息发布制度,企业无法获得及时、有效、权威的国际水产品供求信息、政策和质量卫生标准等动态。

四是水产品出口认证机制不健全。认证机制不健全,导致企业对认证工作重视不够。目前国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存在着名目繁多和各类认证界限不清、鱼龙混杂的现象,而且我国国内各类认证机构与国际权威认证机构之间并没有实现实质性的机构互认,这样一来,出口企业往往得花高额费用来进行各种认证,而要想顺利的将产品出口到美欧,某些认证又是必须的,例如我国出口到美国市场的水产品首先要通过我国检验检疫机构评审,取得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认证证书,并经FDA(美国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备案后才能进入美国市场。

五是湖北水产品出口企业规模较小,规模化管理能力较低。

近年来,湖北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数量虽然明显增加,但出口企业规模普遍较小,许多出口企业尚未建立生产、加工、储运、营销一体化的产业链条,没有形成有效的国际营销、市场开拓能力和品牌效应,适应进口国高标准的出口型水产品生产基地尚未形成规模化。许多企业的产品仍旧是通过农户散养,然后再回收加工。原料供应的数量和质量得不到很好的保证,不能达到国内、国际市场的安全卫生标准,影响了企业的加工效益。而且大多数出口企业没有建立相对稳定的国际营销渠道,只能作为出口链条中的生产加工环节,缺乏市场风险控制能力,无法应对复杂而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据统计,湖北水产品出口的主体为中小企业,出口过千万的企业占全部出口企业的比例还不到4%。

六是湖北水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和创新能力不强。目前湖北出口水产品仍以鲜品和冻品等初级产品为主,技术水平低,质量不高。除少数知名企业外,大多数加工企业几乎没有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能力与积极性,严重缺乏具有一定超前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精深加工产品。由于水产品加工进入门槛过低,受加工行业巨大利润的诱惑,许多不具备规模加工能力、文化素质不高、缺少专业技能的个体私营业主也纷纷进入水产品加工领域,生产加工和管理规范性不够,更不可能与国际接轨。

三、湖北出口水产品应对美欧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策建议

湖北应该结合省情,采取有力措施,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冲破“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其水产品出口的阻碍。

第一,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与安全标准体系,加大质量执法监督力度。一是要尽快形成既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又符合湖北省情的,覆盖生产、加工、储藏、销售全过程以及操作环境、安全控制等方面的标准体系。二是要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体系、执法体系和生产技术推广体系,确保湖北水产品的质量与安全符合国际市场准入标准。三是要加快水产品质量的立法工作,尽快制定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规,为质量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四是要提高湖北水产品检验检疫的水平,在为社会提供丰富、健康、安全的水产品的同时,也可以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引起的国际贸易争端。

第二,及时追踪、发布水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建立壁垒数据库。政府有关部门要围绕湖北水产品出口受阻的重点对象,建立专门的水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跟踪调研内容要尽量全面、动态,将可能影响湖北水产品出口的相关规定分类列明,方便企业查询。要重点关注湖北水产品出口大企业,积极主动的向企业提供服务。此外,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搞好水产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建立水产品出口信息发布制度,多渠道多形式地及时向水产企业传递国外有关水产品的市场信息,帮助水产企业建立健全信息接收网络,为水产企业提供准确及时周到的咨询服务。

第三,建立规范化的生产养殖基地,改善企业管理并加强技术改造。在现有养殖基地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产业规模和组织化程度,重点建立一批规模化、优质化的大宗出口水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从源头上保证产品质量。与此同时企业应提高管理水平,按现代企业要求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和制度化管理,对产品的加工环节要严格把关,对备案基地(渔户)也要实施有效管理,确保基地不使用违禁兽药、农药和添加剂,按规定使用限用药物。企业要加强水产品加工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及工艺,完善产品的质量检测手段,争取早日通过HACCP体系的验证:同时应尽可能采用先进技术生产,要创造条件建立实力雄厚的科研技术队伍,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水产品生产管理体系。

第四,加强水产品行业协会的协调和组织作用。一要充分发挥好行业协会的双重协调功能。行业协会应真正称为非盈利性的社会中介组织,成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起着协调、服务的作用。一方面行业协会要与政府紧密配合,协助政府制定行业规划、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向企业传递政府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措施并协助政府贯彻实施;另一方面要向政府及时反映企业的意见与要求。二要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行业协会要收集、跟踪、了解进口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最新情况,分析各主要贸易伙伴有关的技术标准与法规。注意收集目标市场的消费习惯、消费者喜好、国际市场发展动态等信息,并向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及生产指导服务。三要认真研究贸易壁垒,组织企业应诉。由于企业遇到技术性贸易壁垒越来越多,政府又不能逐一介入这些争端,因此,在企业遇到贸易摩擦时,更多的是要借助行业协会的力量,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在行业内采取统一行动,利用国际贸易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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