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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自行车的N个法律空白

时间:2022-06-11 18:49:01  浏览次数:

给我国1亿多低收入人群带来轻松出行方式的电动自行车的背后,是事故责任如何担当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难以认定的工伤

转眼又近春节,可是王女士的案件还没有结果。

2009年2月4日,阴历正月十五,王女士单位放假半天,可是由于加班,她回家时已经是下午4点多了。因为家离单位不算远,57岁的王女士每天都是骑电动自行车上下班。

那天下午,王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突然一个巨大的推力把她推倒在地,一堆坚硬的物体重重地砸在她的身上。她只觉得右腿一阵剧痛,身子就倒了下去。等她回过神抬头看时,发现一个中年女士和她骑的电动自行车同时压在自己身上。当热心人把她搀扶着坐起来后,她用手机拨打了122。

交警赶到后认定王女士无责,对方全责,并扣了肇事的电动自行车。对方的态度还算不错,答应赔偿。对方留下手机号后,两个人都回了家。可是之后发生的事情让王女士始料未及:再次拨打留下的手机号时,被系统告知是空号,而扣在停车场的车辆也不见了踪影。

找不到肇事方,王女士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没想到社保局以“电动自行车不是机动车”为由拒绝认定工伤。

区社保局解释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伤害才能构成工伤。”这样的话,受到非机动车伤害的交通事故是不能算是工伤的。同时,区社保局还强调,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后来申请认定工伤的人很多,但都是按非工伤认定的。

王女士在这次事故中髌骨粉碎性骨折,术后及住院期间完全靠先生和已经上班的儿子照顾,医疗费花了近9万元。而且,因为她已经退休,是被单位返聘的职工,单位没有给她办理相关保险,所以医疗保险只能弥补她一小部分损失。

“我想提醒大家:在上下班的路上,一定要远离电动自行车,它太危险了!它没有牌照、没有保险,出了事没人负责;没有动静,但车速很快,轮胎很窄,刹不住车;加装了违规的电池,分量还特别重!”说这话时,王女士正由爱人搀扶、一瘸一拐地走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年9月,她把区社保局告上法院,要求其认定自己是工伤。

目前,这个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都是“改装”惹的祸

对很多收入不高、但出行距离不近的人来说,骑电动自行车出行显然比自行车轻松得多。我国拥有的电动自行车的数量大概在1.2亿辆,在北京也有70万辆。其实北京还不是电动自行车的消费大市,在江苏的徐州就有80万辆,苏州城市面积比北京小得多,却也有110万辆。

资深的财经记者韩澄宇说:“美国总统奥巴马来华访问时,我国科技部部长万钢赠送了奥巴马和美国能源部部长两辆电动自行车。就因为电动自行车‘环保’。可短短的半个月后,超标的电动自行车突然要划到机动车行列里去了,这个行业的命运让人觉得反差太大了。”

他认为,电动自行车是我国有独立知识产权的代表作品,欧美国家已经看中了它“又环保又减排”,我国已经开始向东南亚和欧洲出口电动自行车了。“这样的一个好产品在我国的发展却出现了本末倒置的势态”。

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金小莲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真正的罪魁祸首是“超标”。我国对电动自行车有四项标准:有脚踏能力,能实现人力骑行;设计时速不大于20千米/小时;整车质量不大于40千克;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 “现在满街跑的电动自行车绝大多数都是超标的,其实已经不能算是非机动车了。”她认为。

电动自行车为什么会超标呢?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和运输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张金澎认为,“都是销售商和销售门店搞的鬼”:“人们在买电动自行车并上牌后,会回到销售门店,由销售商对车进行改装。加一个动力更强的电池,电动自行车就变样了。可以说,电动自行车在出厂的时候个个都是身材标准的依人小鸟,可只要上了牌,立刻变心眼,返回娘家就便成人高马大的河东吼狮。” 张金澎幽默地比喻。“很多人购买电动自行车就是冲着上牌之后改装、加速去的”。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助理法官魏静说,在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与电动自行车有关的赔偿案里,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占80%。“有的电动自行车居然在事发时,速度达到了50~60千米!平均涉案的电动自行车的时速也都在30~40千米!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对交通安全的危害太大了。”说这话时,年轻的女法官一脸和年龄不相称的忧虑。

而令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方希存最头疼是这类案件的赔偿问题。“要是超标的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刮蹭、碰撞,机动车会负全责,电动自行车在法律责任上占了便宜;可是当超标的电动自行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时,往往因为没有保险,对方很难得到赔偿,造成法院执行难。”

新国标引发的争议

正当人们对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喊杀声一片时,2009年11月底,国家标准委发布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通用技术条件》。这就意味着,40千克以上、时速20千米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将纳入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的管理,划入机动车范畴,它将不再叫“电动自行车”了。此标准一出台,立即引起了各方纷争。首先是一些地方的自行车协会质疑标准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韩澄宇说:“新国标是两个利益集团间争夺一个市场的产物。标准的制定和出台,主要是摩托车集团来主导的,自行车协会、电动自行车协会并没有介入。”

他认为摩托车协会看上了违规的电动自行车有市场“是块好肉”。他说:“一方面,这几年摩托车市场有一定凝滞,很多年轻人认识到骑摩托车的风险,乐于从自行车一步升到汽车,而不是通过摩托车来过渡,况且很多城市“禁摩”;另一方面,摩托车跟电动自行车的价格差距很大,‘价廉’是电动自行车的巨大优势。所以这个标准的出台其实是摩托车行业想收编电动自行车行业归为己有的私心,如果这个标准被正式执行的话,全国2000家电动自行车厂家会面临瓦解,现有的摩托车厂可能大规模加大产能,去生产摩托化以后的电动自行车。”

12月12号,北京市交通管理局表示,《道路交通法》中没有“电动摩托车”这个概念。“本市交管部门也从未给电动摩托车或电动轻便摩托车上过牌照,国家标准委员会制定的是行业标准,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标准是否能执行,还缺乏法律支持。电动自行车与电动轻便摩托车是具有明显不同特点的两种产品。”

据了解,北京市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目录管理”方式,市交管局与市工商局的计算机系统联网,只有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且列入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公安部门才准予登记,核发牌证,但三轮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等不在上牌之列。

方希存庭长认为,这个新国标出台得“太性急”,实施之后必然会引发更多的问题。“新国标出台后,电动自行车就跟机动车是同一层次,最突出的变化是它在公共交通中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被加重了。在和非机动车的驾驶人、行人的交通事故中,电动自行车一方要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不能再以是‘非机动车’为由占法律便宜了。”

同时他担心,一旦新国标开始实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何考虑保险和赔偿的问题。“电动自行车既然是机动车了,就要上交强险了,可是目前还没有这个险种。而摩托车上险是按排量,80、120、150,三个档次。要是把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后,保险怎么上?”方希存玩笑着说:“不會是按重量上保险吧!”另外,他还担心路况问题,“新国标要是实施了,电动自行车到底走哪条路?如果单划一条路,咱们现在这种路况不现实。”

韩澄宇认为,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这是个“赔本的买卖”,因为电动自行车将成为公共交通中的受气包和弱势群体。“你上非自机动道,人家会揪住你的领子质问‘你这个机动车干嘛跑到我这里来’,而你上机动车道吧,汽车肯定不会再像以前担心全责任而让着你了,因为你不是非机动车了。这样一来,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两头堵,电动自行车企业的“2012”来了!”韩澄宇说。

“拳击比赛是按重量对选手进行等级划分的。轻量级对轻量级,重量级对重量级。原来电动自行车就像是以重量级的选手的体格,混迹在轻量级选手中,它打人一打一个准。现在是它被‘裁判’发现了,被调到重量级选手队伍,这下麻烦了,以它的身量,还不被打得满地找牙?”韩澄宇断言“如果这个新国标实施,大多数车主会考虑自身安全,不敢轻易跑到機动车道。”

电动自行车出路何在

人们的口诛笔伐由超标的电动自行车转向了新国标。有没有更好的办法呢?

如果严格按照新国标实施,恐怕买电动自行车的人将寥寥无几,这将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电动自行车的市场向欧美的消费方式发展,成了休闲工具,不是每天上下班骑的,不再是必备的出行工具;二是走向广阔的农村市场,农村的路比较宽,虽然是土路,但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低。这两种情况显然都不符合众多城市低收入者对电动自行车的需求。

谁为新国标保驾护航?

金小莲律师认为,问题的关键是一些生产厂家擅自改装,改变了车辆的技术参数。难道这个源头不能去规范和管理的吗?“我们追本溯源看这个问题,奸商制造了改装的混乱市场和社会矛盾,如果能规规矩矩地经营,出厂的时候是什么就是什么,就没有这些对电动自行车的社会危害论的争议了。”

韩澄宇则认为,“既往不咎了”,从现在开始,加装的都倒回来。但这些厂家如果继续违规经营,可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比如,累计到改装了100辆以后,这个厂就自动吃黄牌或红牌出局”。

“工商部门应该加大一些处罚和执法的力度,严防死守,不让改装后的怪胎上路,让电动自行车回归自然,还给它原有的发展空间。”方希存说,行政部门不应该将电动自行车往摩托车队伍一推了之。

“韩国曾经遇到过这样的社会问题,很多人拿手机去偷拍,结果他们想出一个办法,只要你按手机拍照,手机就会发出40~60分贝的叫声。尽管只是加了一个很小的功能,但绝对减少了偷拍的机率。”韩澄宇笑着说:“咱们给电动自行车也加一个装置,一超速或一超重,声音就特别大,警察寻着声就过来了。”

12月16日下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出《关于电动摩托车相关标准实施事项的通知》。通知说,《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项国家标准中,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这意味着电动车“被标准”为电摩,暂时不会成为现实。

电动自行车“电摩”事件考验的是公共管理部门的管理能力,更考验的是有立法权力的部门的责任心和决心。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0年1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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