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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障下的公共图书馆科普信息化工作探究

时间:2022-05-31 19:14:01  浏览次数:

【摘 要】笔者梳理和研究我国科普工作的相关法律条文及制度,发现国家及各地政府颁布的法律条文为科普信息化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基础。在立法环境下,公共图书馆可以通过强化精准服务、加强内容建设、拓展传播渠道、创新传播方式等,进一步推动科普信息化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立法保障;图书馆;科普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 G2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2457(2018)09-0020-003

DOI:10.19694/j.cnki.issn2095-2457.2018.09.008

Research on Library Carrying out the work of Science Popularization

By Using Technical based on the legislation guarantee

GU Min YANG Jie

(Jin Ling Library,Nanjing China,210019)

【Abstract】The author carding and research the relevant legal provisions and regulations.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e nation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promulgated the law of popular scien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popularization by using technical provides an important legal basis for protection. Under the environment of legislation, the library can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popularization by using technical by strengthening the precise service, strengthening the content construction, expanding the communication channel, and innovating the communication mode.

【Key words】Legislation Guarantee ;Library; Science Popularization By Using Technical

1 研究背景及意义

目前,我國的科学普及工作越来越受到政府层面及社会各界的重视,并且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有效推动科普信息化的发展将是今后科普工作的重中之重。未来的一段时间里,我们要以推动《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实施为主线,以科普信息化为核心,全方位创新科普理念和服务模式,形成联合协作的全社会科普大格局,实现我国科普发展和公民科学素质达到创新型国家水平的目标[1]。图书馆作为“知识的宝库”,拥有丰富的图书资源和数字资源,随着近年来社会大众获取信息方式的改变,图书馆信息化建设的脚步也在不断加快。同时,政府和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为促进科普信息和数字图书馆的快速融合发展,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提供了制度保障[2]。笔者正是以科普信息化的立法保障为切入点,通过梳理和研究相关法律条文及制度规定,为图书馆开展科普信息化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旨在进一步提高图书馆数字资源的利用率,也希望充分发挥图书馆的社会职能,有效推动科普信息化的发展。

2 科普信息化的概念与内涵

信息化是指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对于“科普信息化”,很多专家和学者给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胡俊平[3]认为,科普信息化的内涵存在两个方面的特殊性,一方面是科普内容的特殊性,即在精准度和时效性方面有特别的要求,需要兼备科学性和前沿性;另一方面是工作领域的特殊性,即科普工作是全社会的职责,与各类社会组织的工作领域产生一定交集。纪顺俊[4]指出,科普信息化是以网络化、智能化、大数据、云计算为特征的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开展科学普及工作,借此带动科普工作理念、模式、路径、方式全面创新的“颠覆性”变革。王延飞[5]认为,科普信息化不仅体现在技术层面,更关键、更重要的是从科普理念到行为方式的彻底转变,即从单向、灌输式的科普行为模式,向平等互动、公众参与式的科普行为模式的彻底转变;从方式单调、呆板的科普表达形态,向内容更加丰富、形式生动的科普表达形态的彻底转变;从科普受众泛化、内容同质化的科普服务模式,向受众细分、个性精准推送的科普服务模式的彻底转变。

综上,笔者结合目前专家和学者对“科普信息化”的研究,给出了自己的理解和定义,即科普信息化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及市场运作为模式,旨在为全民提供普及型、科学性以及前沿性的科学知识,实现传统科普工作向现代科普资源数字化、传输网络化、管理自动化、应用个性化、服务精准化的持续转变过程。

3 科普信息化的立法保障研究

我国在很早以前就将科普工作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当中,促进了全社会形成崇尚科学、创新理论、学习运用社会科学知识的良好氛围。早在1995年11月,河北省出台了《河北省科普条例》,这是我国最早出台的地方科普条例[6],填补了我国地方科普立法的空白,同时也为国家科普法制的建设做了有益探索。此后,天津、江苏、北京、湖南、四川等几十个省、市、自治区都制定和实施了相应的科普地方性法规。

在科学技术普及立法方面,《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对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手机等媒介做出了相应规定,要求开设科普宣传专版、专栏、专题。《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在科普工作的形式中明确提出,使用科普信息网络观看科普电影、录像,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科普专题节目;在“社会责任”中明确规定,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公共场所电子屏幕应当有科普宣传内容。与其他兄弟省市相比,《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信息化建设方面的规定不仅充实详细,而且还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在“社会责任”方面,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开展科普活动;在具体操作上增加了许多刚性内容,比如规定市、区、县应当配备科普宣传车,设置车载显示系统,以流动的形式在广场、集镇、学校、社区、工地等场所进行科普宣传,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建立面向社会开放的专业科普场馆和电子科普画屏,制作公益性科普广告。

在社会科学普及立法方面,《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在保障与激励条目中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平台,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公开和共享,同时也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化工作。《湖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也对信息化平台工作给出了具体的要求,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平台,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公开和共享,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信息化。”同时,地方政府还应当鼓励创作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组织和个人向信息平台报送作品,并加以宣传推介。《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对科普信息化的工作同样做出了明确指示,即省、市、县社科联应当通过数字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建设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化网络平台,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利用和共享。

综上所述,立法工作对我国科普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引领、推动和保障的作用,有利于建立起促进科普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尤其是近年来,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特征的信息化浪潮正在蓬勃兴起,全国性及地方性的科普法规、政策、纲要和规划,以及部委和行业科普政策和意见,为“互联网+科普”的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7]。

4 立法保障下图书馆科普信息化工作的思考

4.1 细分科普对象,提供精准的科普信息化服务

科普对象是图书馆开展科普信息化服务的关键和重点,且科普对象的需求又是多样化的,因此图书馆在开展科普信息化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和重新审视服务对象。一方面,图书馆可以先着重服务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所确定的四个重点人群,即未成年人、城镇劳动人口、农民、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以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另一方面,图书馆应该加强对科普对象的细分以及分众化研究,针对不同群体的信息需求以及媒介使用倾向,有针对性的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施精准定位,开展科普工作。在此过程中,图书馆可以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采集和挖掘公众需求数据,做好科普需求跟踪分析;针对本地区、本渠道科普受众群体的需求,对他们实施人群“标签”,进而通过科普电子读本定向分发、图书馆APP推送、图书馆微信推送、多媒体平台推送等定制性传播方式,定向、精准地将文章、图片、视频、微电影、动漫等科普信息资源送达目标人群,满足公众对科普信息的个性化需求[8]。

4.2 加强内容建设,丰富科普信息化数字资源

在《江苏省社科普及促进条例》、《广东省社科普及促进条例》等条例中,对图书馆现代化的功能和服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通过数字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建设科学普及信息化网络平台,推动资源的利用和共享。因此,图书馆在丰富科普信息化内容方面可谓“任重而道远”。图书馆可以对既有的科普讲座进行数字化加工,将讲座视频(微视频)上传至图书馆以及科协、社科联的网站、微博、微信上;也可以对既有的科普宣传画进行数字化加工,形成电子图片并上传至相关信息化平台中;更可以对科普图书、报刊与数据商提供的内容进行比对、分析和加工,最终形成二、三次文献以PDF或WORD文本等格式上传至科普信息平台或科普新媒体。值得一提的是,图书馆依据地方特色文化而建设的各种数字化地方文献也是很好的科普资源。比如“北京记忆”网就是通过现代多媒体信息技术,将以往各期讲座的具体内容以文本、音频、视频的形式纳入“北京记忆”大型历史文化多媒体数据库,使公众可以通过网站收看或下载各期讲座的内容,为廣大公众搭建一所普及与推广北京历史文化知识的空中课堂[9]。

4.3 强化社会合作,助力科普信息的资源整合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国内外图书馆和博物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数字平台合作研究早已开始,其中就包括数字化信息资源整合方面[10]。而面向科普服务的图书馆与其他机构的数字平台合作研究目前并不多见。不久前,金陵图书馆与南京市科协对此做出了实践探索。南京市科协的“科普闻道”终端信息屏对金陵图书馆实现了授权开放访问,同时“科普闻道”终端信息大屏中的部分资源也已经与图书馆的“书香金陵”阅读屏进行了对接,增设了科普闻道专栏,实现了资源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这是以图书馆资源和科普资源为基础,以资源发现技术为方法,进而搭建的一个全新的“资源整合平台”。该平台最大的优势在于集权威性、便捷性、多元化、个性化于一身:首先,科普资源与图书馆资源整合,为资源权威性提供了保障。其次,移动端、PC端、科普大屏等不同的平台访问方式,保证了用户使用平台的便捷性;第三,将各种类别的多媒体资源整合,可以让用户获取到多元化的资源。最后,平台可以通过对用户访问习惯、使用方式等信息进行收集,并且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分析和挖掘,让今后的服务变的更加个性化和高效率。因此,在“推动科普工作交流与合作”、“建设科普信息平台”、“推动资源公开和共享”等法律条文的保障下,公共图书馆可以进一步强化与科协、社科联、科普企业等机构的合作,通过共建共享推动科普信息化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4.4 大力发展以新媒体为代表的科普信息化服务

目前,以手机为终端的科普已经登上了网络科普的这艘大船,各科学普及机构的官方微信、微博、二维码齐上阵,更加丰富了“互联网+科普”这一大餐,甚至有的科普机构还推出了自己的APP软件,让公众更加方便地掌握科普知识科技资讯。但目前这些新的传播手段在科普信息化中还没有得到真正的发挥和应用。因此,图书馆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以及信息技术的优势,针对各种媒体渠道研究不同的科普信息化手段和方式,重视新媒体等科普信息化传播手段,同时通过二维码等方式引导公众便捷参与,促进科普活动线上线下结合,强化科普信息的精准推送服务,满足公众对科普信息的个性化需求。在针对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手机等媒介做出“应当开设科普宣传专版、专栏、专题”的规定下,图书馆可以主动推进与新兴科普媒体等专业机构,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深度融合,实现互联网平台、手机平台、手持阅读器等终端在内的多渠道、全媒体使用方式。笔者认为,这是图书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最大程度提高科普信息化工作水平的主要途径。

5 结语

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大环境下,科普信息化的重点在于更有效地利用现有的信息化公共基础设施,做好数字化科普资源的集成和推送,引领科普理念和模式的创新实践。同时,科普信息化是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带动科普升级的必然趋势,国家及各地政府在颁布的各种科普法律条文中对其做出了相关规定,这为科普信息化未来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基础。在立法环境下,图书馆可以借助丰富的数字资源不断加强科普内容建设,借助信息化技术手段不断创新传播方式,进一步强化科普信息的精准推送服务,进一步拓展科学传播渠道的建设,进而有效推动科普信息化的发展水平。

【参考文献】

[1]新华社.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京召开[EB/OL].[2016-9-9].http://news.qq.com/a/20160530/045050.htm.

[2]李世喜.科普信息化与数字写作共建探索研究[J].河南图书馆学刊,2016(7):125-127.

[3]胡俊平,钟琦,罗晖.科普信息化的内涵、影响及测度[J].科普研究,2015(1):10-16.

[4]纪顺俊.科普信息化的理论与实践探索[J].科协论坛,2016(7):21-23.

[5]王延飞.关于科普信息化建设的思考[J].科协论坛,2016(7):12-17.

[6]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EB/OL].[2016-05-20]. http:///template/site00_index.jsp.

[7]关峻,张晓文.“互联网+”下全新科普模式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16(4):96-101.

[8]王延飞.推进科普信息化应突出五个“着力”[J].科协论坛,2015(11):8-12.

[9]郭韡,李诚.走近大众——首都图书馆北京历史文化科普讲座工作的认识与实践[J].河南图书馆学刊,2005(4):30-34.

[10]肖希明,郑燃.国外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数字资源整合研究进展[J].中国图书馆学报,2012(3):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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