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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时间:2022-05-28 15:49:01  浏览次数:

摘 要:学前教育是对残疾儿童进行早期有效干预的重要阶段。在国内学前教育立法筹备出台的背景下,残疾儿童在学前教育阶段面临“入学难”、“学前教育机构资金补助短缺”、“融合教育开展困难”等突出问题辄需解决。据此,建议完善我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法律保障机制,健全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财政保障机制,建立家校结合、校医配合、校校联合的多方协同支援机制,鼓励民间办学力量,从而充分保障我国残疾儿童学前阶段的受教育权。

关键词:学前教育;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残疾人教育条例》

一、 前言

我国于2017年修订了《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较于旧《条例》,新《条例》采纳了新的理念和原則。它确立了“平等、尊重、和谐、共进”的融合教育原则,强调平等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推行入学零拒绝制度①。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发展需要充足的制度保障,因此,在以《条例》为背景的教育平权理念下,为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使其在学前教育阶段能够获得满足其个人需要的特殊支援,完善我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法律保障机制是必不可少的一步。

二、我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法律制度的现状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而言,区别于义务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阶段,学前教育阶段并没有单独的立法。在《条例》实施的过程中,《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因其规定的滞后性无法及时对该《条例》的空白领域进行填补。另外,我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法律制度还存在较多操作性不强的原则性条款,社会各责任主体划分不明确等问题,使得该法律制度在实践过程中针对学前教育亟需解决的问题无法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三、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发展现状及问题

(一)入学难现状及主要问题

1.学前期的公立教育康复机构数量较少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该教育康复机构在师生配比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一直处于达到饱和甚至是超额状态,以智力障碍部为例,其接受康教的满额人数为70人②,但在实际调研过程中已达80多人,且该部负责人表示每年仍有许多家长申请咨询进入该部,但若一个老师照顾更多的学生,将使每个学生的康复教育效果都不良好。

2.残疾标准双轨制

因为我国法律法规中仍缺少关于残疾儿童的具体划分标准,在实际判断过程中,会出现标准冲突的问题。例如在公立教育康复机构的入学要求中,需要医院开具特定的残疾证明,但是医院的标准和教育康复机构之间的残疾判断标准是两种不同的标准,难以统一。

3.学前教育康复中心类型有限

由于国家相关规定的残疾儿童类型有限,在实际操作中,教育康复中心针对的残疾学生类型存在单一化、有限化,以济南市为例,其公立学前特殊教育机构仅有济南市康复幼儿园和济南培心源儿童康复中心,③两机构的接纳范围主要集中在听力障碍,智力障碍,自闭症三方面的残障儿童。

(二)学前特殊教育康复机构人力、财力现状及主要问题

1. 师资力量的现状及问题

以笔者调研的智力障碍部为例,该部共有50名教师,42名在岗康复教师,60%以上具有大专学历,在岗教师均系康复、特教、护理相关专业毕业,有教师资格证和特教上岗证。但相较于世界各国,我国特殊教育的准入门槛较低,这就导致特殊教育教师资格稂莠不齐。

2.机构资金周转困难

我国特殊教育起步较晚,财政投入少,且国家财政投入分期划拨。以济南市为例,国家每年为学前教育康复中心的每个孩子拨款12000元,经费分两次拨款,先预拨70%,后拨30%,款项汇拨给教育康复中心,但是因为两次拨款存在衔接期,间隔时间长,加之机构举办大型户外活动和购买设备等,均需要续费,因此拨款分两次会导致资金断层问题。在此情况下,为首先满足残疾幼儿的教育康复需要,只能连续多月延迟发放教师工资。

(三)融合教育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1.融合教育被忽视

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阶段以进行基本生活技能的教授和身体机能的康复作为最重要的办学目的,所以对这一阶段的实际融合程度并不作太高要求,以满足特别的康复需求为主,以促进融合与学习技能的提高为辅。因此融合教育开展的时间和经费常让步于康复工作的实施,融合教育被多数家长和康教机构所忽视。

2.融合教育难开展

虽然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不准普通学校机构无理拒绝入学的学生,可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还是会出现各种障碍,普通家长担忧特殊儿童的入学会对自己的孩子造成影响,进入普通学校的学生会被安排到角落,被忽视被冷落均会对其形成二次伤害。

四、健全我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法律保障机制的建议

(一)健全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财政保障机制

应当加大对残疾儿童的专项拨款并将其列入每年财政计划,明确每年的财政投入标准。针对教育康复机构,政府应缩短拨款期限,提高拨款效率,以确保教育康复机构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政府可以通过设立占年总拨款10%-15%额度的奖励金,在阶段性评估结束之后,对于评估结果良好的教育康复机构予以奖励。

(二)建立家校结合、校医配合、校校联合的多方协同支援机制

残疾儿童的教育与康复是一个艰难、漫长的过程,其中涉及到多方不间断的参与和协作。残疾儿童在上学期间接受教育康复机构治疗教育后,回到家庭中家长仍然要负担对残疾儿童的治疗教育义务。教育康复机构应当按时对家长组织培训,培养家长自主教育治疗技能,使其在课下能更好地治疗教育自己的孩子。

教育康复机构应当和医院紧密配合,按时组织孩子接受医院体检,组织教师定期接受培训,改进治疗教育方案。医院也应在残疾儿童恢复期间,积极参与定期检查,认真规划康复进度,对幼儿园及家长的康复措施给出合理意见。

(三)促进学前融合教育制度的发展

我们必须明确,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最终目标是让残疾儿童实现社会融合,融合教育被视为残疾儿童实现平等受教育权的最佳途径,是最终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实现社会融合的基础 。因此,在学前教育阶段,融合教育的开展极为重要。残疾儿童幼儿园应当和附近的普通幼儿园合作,定期组织儿童联谊、儿童交流等活动,鼓励残疾儿童与普通儿童交流,促进残疾儿童社交能力的培养加强。

(四)建立学前特教培养、考核制度

反观国外的学前教育,学前教师不但有充分的来源保障,还有严格的准入制度,以美国为例,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是美国法定的职业准入制度,对从事幼教工作的人获得任教资格,必须取得幼教执照、教师资格证、初级、中级资格证、国家高级教师资格证等进阶式资格证书。幼教执照是进入学前教育行业的基础执照,其次,在获得教师资格基础上,通过笔试和试讲进一步获得初级、中级、高级资格证书。

因此,我国想要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就必须先发展好学前教师培育工作,建立学前特教培养、考核制度刻不容缓。

[注释]

①王大泉.新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的理念与制度创新.中国特殊教育.2017,12(6):3-6.

②济南市启明星儿童康复中心.济南市启明星儿童康复中心汇报材料[EB/ OL].http:///news1267.html,2015-10-27.

③济南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市及县(市)区级“我的兄弟姐妹”日间照料站[EB/ OL].http://www.jncjrkf.org/content/rjzl.html,2019-3-30.

基金项目:山东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8040107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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