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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差异与协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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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09)05-088-02

一、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关系

1.会计制度与税法关系的博弈分析

如何处理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关系,目前大体有两种看法:统一论和分离论。持统一论观点认为,应将税基完全建立在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或者将会计制度与税法统一起来;持分离论观点则认为,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同,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着现实差异,需要分别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进行跨期所得税的分配,即建立以税法为依据的税务会计。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与一个国家所采用会计模式相关。根据诺布斯(Nobes)分类法,世界各国会计可以分为两大模式:一是以微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会计模式,这种模式的会计其职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为决策者服务。在以美国为首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资本为投资者所拥有,财务报表是企业经营者向企业投资者进行报告的书面文件,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是为企业投资者服务。二是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会计模式。这种模式的会计,其职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为政府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控制服务。以法国、荷兰为首的政府计划在经济中占有一定位置的国家,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是为了满足政府管理部门的需要,而为投资者、债权人提供会汁信息则是次要的。

2.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现状分析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立法宗旨、服务对象和约束因素等诸方面都是有区别的,绝对的统一可能会给企业和国家以及其他信息使用者造成信息的不准确性,从而影响企业决策、投资以及税款征收。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大多是公有的,且政企不分,国家、企业、社会之间的利益高度一致,用来规范会计核算的会计制度实际上是执行税法的工具,会计制度与税法是完全统一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提出,企业理财自主权问题被重新摆在突出的位置上。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颁布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改变了传统的会计模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的需要,站在一定的会计立场上,在会计准则所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某种具体的会计方法。会计不再仅是执行税法的工具,会计准则也不再是税法的重叠,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某些项目确认和计量标准上出现了差异。

二、税法与会计制度协调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在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协调过程中,既要对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进行审视,又要对现行的税法体系进行审视,发现问题,并加以研究,以便协调,而不能一味地满足某一方的需要。

2.效率原则

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协调要遵循效益大于成本原则,即掌握好分离或统一的“度”,既不能因统一而简化会计核算工作、便于税收征管,而不考虑其负面影响;也不能因分离而导致企业会计核算更加灵活,税款计算及征管难度加大,企业在短期内应缴税款减少,进而影响税务机关完成税收任务,而忽视由此带来企业资金运转压力减轻,有利于企业稳定发展,从而有利于税源培植,有利于形成经济和税收同步增长的良性循环的事实。

3.现实性原则

目前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税法改革都在于国际接轨,适应国际化趋势。同时要求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协调,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企业改革的关键时期,应充分尊重并体现税收与会计在现代市场经济下的内在联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通过内在遵从与外部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来协调两者的差异。在会计准则中应该给予企业较大的理财自主权;同时也应考虑税收收入占GDP比重的问题和国家财政资金需要,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增强税法的“刚性”。

4.灵活性原则

会计准则是根据会计理论和会计惯例要求制定的,应更多地满足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的需要,以及加强财务会计核算的要求,在会计事项的处理上可能有多种方法供选择。税法也应根据经济环境变化的情况,适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严肃性原则

会计制度和税法均属于我国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发展和规范经济秩序有着重要作用。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税法,在协调过程中,需要作出修改时必须慎重,要经过周密规划、调查和论证,待时机成熟时才能进行,以保证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稳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的差异分析

1.收入方面

会计制度确定的收入是指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实现的收入。税法规定的收入系指应税收入,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既有一致性,又有差别。在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以及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方面,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是一致的,但税法与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又有着不同的规定。

2.成本费用方面

所得税是对纯所得计税,与成本费用相关,其他税种的征收均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所得税的计征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税收入扣除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必要的、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后的余额。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以会计利润为基础但是不同于会计利润。会计利润反应企业的实际收益,是实现的收入扣除各项支出之后的余额。

3.资产负债方面

会计上的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会计上的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税法上对资产和负债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两者的差异主要有以下方面:

(1)存货。企业会训制度与税法在取得存货的计价上、存货盘影的处理:是一致的,两者存在的差异,主要是存货计价方法变更方面。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这样规定的理由是如果企业在不同的会计期间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将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理解,不利于会计信息作用的发挥。而税法对此规定是如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利用会计方法的变化在不同纳税期间或不同产品之间调剂应纳税所得额的水平。

(2)固定资产。固定资产通过折旧影响利润和应税所得。税法与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处理差异主要体现在折旧年限和着挽救方法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即对企业固定资产没有明确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其目的是为了使固定资产的净值能真实地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而税法明确规定了各类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其目的为了保证所得税收入的稳定和避免企业利用预计残值率和计提折旧的年限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节器,从而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折旧方法方面,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利用折旧方法来调节利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计算原则上采取直线折旧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但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规定折旧年限的60%。

四、税法与会计制度产生差异的成因分析

1.目标不同

从制定目的看,制定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制定和实施税法的目的主要是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尽管两者在使用的一些会计概念、原则和方法上有着很大的一致性,但由于其根本目标不同,两者有时会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做出不同的规范要求。

2.处理方法不同

从处理方法看,会计制度规定必须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中选择一种作为会计核算基础。而税法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既要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和税务机关有征收当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虑征收管理方便,即税法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

3.适用原则不同

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所服务目的不同,导致两者为实现各自不同目的所遵循的原则也存在很大的差异。税法也遵循一些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如相关性原则、客观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等。但基于税法坚持的法定原则、收入均衡原则、公平原则、反避税原则和便利行政管理原则等,在稳健或谨慎性原则等许多会计基本原则的使用中又有所背离。基本原则决定了方法的选择,并且是进行职业判断的依据。原则的差异导致会计和税法对有关业务的处理方法和判断依据产生差别。

五、税法与会计制度间的协作思路

1.要加强管理层面的合作和配合

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是会计和税法在规制上进行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与美国等国家其会计准则由民间机构制订不同,我国的会计制度由政府制订,因此部门之间具有沟通优势。加强两个部门的沟通和配合,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不论在法规出台前还是执行过程中都加强联系,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差异损失,有助于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这同时也是加强会计界和税务界相互宣传的重要媒介,可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作的有效性。

2.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法在业务处理方面的协调沟通

对会计处理比较规范的业务,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要使税法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与会计原则作适当的协调。如会计方法的选择,企业可以严格按税法的规定选择会计方法,或者提供可以保持一致的备选方法,如取消各项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实行资产报损和预计负债经税务部门批准后据实入账的方法,则消除了该时间性差异;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会计制度都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大多数小型企业偏向于采用税法规定允许的标准,以避免纳税调整。由于现实经济生活中不确定因素日益突出,会计估计的不确定性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需的确定性之间存在较大的矛盾,需要做出税收规定加以协调。

3.加强信息的披露和相互宣传的力度

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披露的会计信息,并且应加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以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会计界和税务界的交互宣传,要结合前期宣传培训的薄弱环节,把会计培训与单位负责人的培训纳入日常工作,认真组织各方面各层次的学习宣传,加深对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认识,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会计和税收改革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调的有效性。

4.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特征决定了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既要加快国际化进程,又要体现我国国情。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制定应能体现会计主体利益与国家利益协调的要求。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因此,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制定不仅要满足会计主体核算与报告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的需要,而且要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不仅要考虑当前的市场环境,而且要能体现市场经济发展的未来趋势及其规范化的要求,以便能指导和规范不断出现的新业务、新事项的会计核算和税款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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