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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暴力犯的共情特点及其对罪犯矫治的启示

时间:2022-03-16 10:05:23  浏览次数:

摘要研究考察了暴力犯青少年(214名)、强奸犯青少年(76名)和正常发展青少年(213名)在人际活动指标问卷上的得分差异,并考察了三组青少年的共情得分与年龄的相关关系,分析了上述结果对青少年罪犯矫治的启示。研究结果:(1)暴力犯、强奸犯的共情总分低于正常发展青少年;(2)两组犯罪青少年的共情得分无显著差异;(3)两组犯罪青少年的共情得分与年龄的相关不显著,而正常发展青少年组的共情得分与年龄呈显著正相关;(4)在青少年暴力犯的矫治中,需要根据其低共情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高训练。

关键词青少年暴力犯;共情;罪犯矫治

分类号D917

DOI: 10.16842/j.cnki.issn2095-5588.2016.04.004

1问题提出

青少年犯罪是社会问题之一,且大多数青少年犯罪由男性所为。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在2010年的调查研究发现:未成年人实施抢劫、强奸、绑架、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和聚众斗殴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操学诚, 刘桂明, 路琦, 牛凯, 2010)。青少年犯罪有碍个体的人生发展和社会和谐,并导致被害者产生身体或心理上的痛苦。人类对他人的悲伤会产生厌恶反应(aversive response),这会激发个体的亲社会行为和抑制攻击行为(Singer & Lamm, 2009)。若个体不能正确识别他人的悲伤情绪,或不能采择他人的观点,可能会加大他们发生攻击行为的可能性。因此,“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需要一种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的能力,此种能力在心理学上被称为共情(empathy)。

Davis和Association(1980)认为,共情是对他人的情绪或体验的匹配状态和/或观点采择过程,或对其他个体情绪或处境的反应。共情有认知共情和情绪共情之分。认知共情是对他人想法和意图的同形表征或理解;情绪共情是指对他人情绪的替代性的分享或反应。两类共情分别由不同的神经环路负责。共情的个体发育具有生物性根源,哺乳动物在生存时需要分享同类个体的情绪和意图,并做出正确的反应。人类个体需要理解或感受他人的认知、情绪和动机才能维持有效的社会交往,从而增加亲社会行为和减少攻击行为(Decety, 2011)。

Ellis(1982)对12~18岁之间的331名青少年罪犯和64名正常发展青少年的研究发现,相对于正常发展青少年,青少年罪犯的共情水平较低且稳固,而正常发展青少年的共情水平随着年龄的增加而提高。但有些研究认为,青少年罪犯和非罪犯不存在共情差异。例如,Kaplan和Arbuthnot(1985)发现,与正常发展青少年相比,青少年罪犯在自我报告的情绪共情或角色采择任务上的表现无显著差异。Goldstein和HigginsDAlessandro

(2000)发现,罪犯和非罪犯的共情无显著差异。Lindsey,Carlozzi和Eells(2001)未发现共情与犯罪存在关联。上述研究结果之间存在矛盾,且尚未有研究专门探索暴力犯罪青少年的共情特点。

再者,有关强奸犯青少年的共情研究结果并不一致。Marshall,Hudson, Jones和Fernandez(1995)认为,共情缺陷与性犯罪存在相关,即低共情会使得罪犯不能抑制性唤醒,强奸犯对被害者的关心减弱。有些研究发现,强奸犯青少年存在共情缺陷(Knight & Prentky, 1993; Lakey, 1994)。几项运用人际活动指标问卷测量罪犯共情的研究发现,性罪犯存在共情缺陷(Burke, 2001; Lindsey,Carlozzi, & Eells, 2001)。但是,Moriarty,Stough, Tidmarsh, Eger和Dennison(2001)运用人际活动指标问卷并未发现强奸犯青少年的共情缺陷。Hayashino,Wurtele和Klebe(1995)发现,儿童性骚扰者与其他类型罪犯的共情有显著差异。因此,强奸犯青少年的共情特点及性罪犯与其他类型的暴力犯的共情差异需要新的探究。

Miller和Eisenberg(1988)通过元分析发现,共情与攻击、外化障碍和反社会行为呈负相关。低共情个体可能会具有高反社会行为,且持续于儿童期和青少年期(Hawes & Dadds, 2012)。低共情与男性终生持续犯罪、性犯罪存在关联(Eme,2009;Bock & Hosser, 2013)。因此,具有严重暴力行为的个体可能存在共情缺陷。根据先前研究以及上述分析,本研究假设,青少年暴力犯的共情显著低于正常发展青少年,青少年强奸犯也存在共情缺陷,且强奸犯与其他类型的暴力犯青少年的共情无显著差异。青少年暴力犯和强奸犯的共情与年龄无显著相关,但正常发展青少年组的共情与年龄呈显著正相关,且共情与年龄的相关系数在两组青少年罪犯和正常发展青少年组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2研究方法

21对象

研究对象包括青少年罪犯和正常发展青少年。青少年罪犯包括暴力犯(包括故意杀人、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和纵火等)和强奸犯。强奸犯属于暴力犯的范畴,但当前研究将强奸犯进行了单独分析。有学者认为,青少年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但未满25周岁的青少年违反了刑事法律应受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包括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刑事犯罪以及其他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曹漫之, 于浩成, 赤光, 1987)。结合测量青少年罪犯时的实际年龄,本研究将所调查的犯罪青少年的年龄限定在12~25岁之间。

青少年罪犯的样本来自于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均为男性,年龄在12~28岁之间。共发放问卷360份,获得有效问卷328份,根据12~25岁的标准筛选,共有290名青少年罪犯(包括暴力犯和强奸犯)纳入分析,平均年龄为197±24岁。青少年罪犯均无精神病史。暴力犯的犯罪类型包括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和纵火等,共214名,被试在施测时的平均年龄为198±23岁;强奸犯共有76名,被试在施测时的平均年龄为193±26岁。正常发展青少年组被试源自北京市的两所大学和陕西省的两所中学,年级分布于初二至大三之间,共收回问卷213份,在施测时,被试的平均年龄为185±29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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