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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财务人员管理规定】国有企业财务管理

时间:2022-01-18 17:24:42  浏览次数: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

财务人员管理规定

为适应集团公司实施企业集团化管理模式的需要,理顺集团财务管理关系,落实集团管理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指导思想,明确财务人员的职责,强化财务管理,提高集团公司整体经济效益,本着集团公司人员管理以制度管理为落脚点的原则,遵循国家财务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财务人员的实际情况,特做出如下规定:

一、集团公司所有财务人员的聘用、调动、提升、解聘等,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并由集团财务部建立财务人员管理档案。各子公司享有独立的经营权,会计工作中所涉及到的经营业务受所在公司的领导,为所在公司作好理财和服务。财务会计核算工作执行集团的全面预算管理、统一的财会制度、统一的资金计划、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等。

二、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会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有相应的会计从业资格;

3、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4、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2、具有财务会计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主管一个单位或从事一个单位内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五年;

4、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很好的全面处理业务的管理能力;

5、具备会计人员的基本条件。

(三)一般会计人员任职资格:

1、具有初级以上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2、具有财务会计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具备会计人员的基本条件。

三、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一)集团财务部负责人由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经理提名,经履行干部管理程序后,总经理聘任;

(二)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原则上由子公司提名,报集团财务部审核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考察,合格后任命,并报集团财务部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一般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

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考核拟认定人员德、能、勤、绩,结合集团整体岗位需求统一调配;

(四)财务人员因个人原因辞职、辞退,应提前一个月申请,否则视同自动离岗,不服从集团公司调动人员视同自动离岗,工作调动20日不到新单位报到的视同自动离岗。辞职、辞退、自动离职人员集团内不再聘任为会计工作,按有关劳动用工政策执行。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保留遵循法律途径追究责任的权利;

(五)财务人员轮岗制度:为了规避企业风险,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财务人员实行轮岗制度;

(六)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任用的财务人员,在工资、职称、职务等待遇方面不予认可。

四、财务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

(一)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所在单位会计机构的财务经理、会计主管、会计、出纳;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

(三)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五、财务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20日内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

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岗;

(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三)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金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6、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①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③银行存款账户金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④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进行交接。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五)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

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六)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七)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九条的责任。

(八)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九)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财务人员的考核制度

财务会计人员的考核依据集团公司定岗定编的具体考

核办法,进行行政与专业业务双重考核。本着客观、公正、突出工作实绩,以效益为导向的原则,重点考核执行财经纪律、工作成绩、实际操作、学识工作态度、团队精神等。以集团财务部为主,所在单位为辅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集团每半年考核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七、财务人员岗位培训

集团财务部每年至少一次负责统一组织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及财经法律、法规培训工作,提高各级财务人员的自身素质,确保履行好财务人员的理财职责。

八、财务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一)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肃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三)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有效结合实际工作;

(四)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加强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五)会计人员应当保守单位商业秘密,不能私自向外

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九、财务会计人员工作的检查、监督管理制度

(一)集团财务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子公司、分公司等单位的财务情况检查、监督及业务指导;

(二)通过检查、监督及业务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规范集团财务管理,确保集团公司财产安全及保值增值。

十、财务会计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团财务部责令限期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结合集团考核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设臵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户和“小金库”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私自更改账簿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

(九)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十)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十一)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十二)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十一、本规定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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