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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有关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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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2001)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财行[2001]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1.04.20

【实施日期】2001.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冀财行[2001]7号)

各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机构改革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原《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二○○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

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机构改革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原《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从其物质形态上包括:房屋、建筑物、有价的土地、各种专用设备、各类财产及财务净结余(经费结余、专项资金结余、有价证券)等。从其来源上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按照国家政策用各类收费、收入和经营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界定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所有权管理;保障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维护经营性资产权益、实行有偿使用、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五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国有资产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部门。

省财政厅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各市行政事业资产基础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对省本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基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进行资产所有权的监督管理。包括:组织产权登记、所有权界定、查处流失、对行政事业资产产权变动、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履行审核批复程序,办理资产划转;

(三)监督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收缴国有资产占用费等收益。

(四)监督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六条各主管部门(指国有资产基础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行政主管部门,下同)对所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基础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管理办法;

(二)负责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分析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及其他性质的资产变动处置的审核、审批;

(四)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资产的流失问题负直接监督责任。

(五)负责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责任:

一、各单位的法人代表(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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