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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暂行办法:企业负责人

时间:2022-01-18 17:19:31  浏览次数: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 规范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国资委) 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成都市委关于中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中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委〔2006〕2 号) 等有关法规和文件,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的企业负责人及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包括:在监管企业中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

(二)德才兼备和注重业绩原则;

(三)市场检验和出资人认可原则;

(四)依法管理原则。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履行选拔任用企业负责人的职责,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六条担任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

政府的决定;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知识;

(三)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 诚信廉洁, 勤勉敬业, 团结合作, 职业素养好,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还应具有战略决策能力, 能够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利益,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经营管理者还应具有强烈的市场意识, 熟悉国内国际经济运行规则, 在生产经营、资本运作等方面有较强能力;

(六)党务领导人员还应熟悉经营管理, 能够围绕企业经济工作有效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代表和维护党和群众利益。

第七条担任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其中担任重要骨干企业领导职务

的, 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担任企业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次副职2年以上或下一层次正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担任企业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下一层次正职2 年以上或下一层次副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初次任职的,年龄原则上应低于法定退休年龄6岁;

(四)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任职资格;

(五)任党务职务的, 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六)身体健康。

第八条实行企业负责人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不得在同一企业担任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 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企业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购销工作。

第九条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或工作需要的优秀人才, 可适当放宽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时间、学历等方面的要求, 破格选拔任用。

第三章任职人选

第十条企业负责人拟任人选的产生采取组织推荐与市场

选择相结合的方式。国有资产产权代表拟任人选以组织推荐为主;企业经营管理层负责人的拟任人选,应逐步过渡到以市场选择为主。

第十一条通过组织推荐方式选择企业负责人拟任选需要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人选的, 主要采取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访谈推荐。

会议投票推荐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必须有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及其以上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等参加。

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拟任人选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市场选择主要采取企业内部竞聘、市属国有企业系统内部竞聘、公开招聘和市场寻聘等方式。

第十三条按照《市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任用工作程序》(成组发〔2006〕2 号),酝酿提出企业负责人拟任人选。

第十四条采取市场选择方式产生企业经营管理层负责人拟任人选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考察

第十五条企业负责人拟任人选确定后,按管理权限组成考察组对拟任人选进行综合考察。

第十六条对拟任人选的考察主要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访谈等方式,必要时可听取述职或进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民主测评以召开会议并发放征求意见表的方式进行。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一般包括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民主测评的实际人数不少于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

民主测评结果作为对考察对象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个别访谈范围一般包括: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部门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对从非国有企业和单位选拔的拟任人选的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访谈和查阅资料的方式进行,重点访谈有关部门和工作联系密切的同事及相关客户。访谈有困难的,可委托中介机构对考察对象进行调查;在海外工作的,可委托有关驻外机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成考察组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 提出任用意见,并征求同级纪委意见。

第五章职数任期交流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企业负责人的职数。副总经理职数原则上不超过4个,党委副书记职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设专职党委书记的原则上不再设专职党委副书记,专职党委副书记

一般应担任纪委书记。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原则上实行企业负责人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成员中的中共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可进入党委会;企业党委会成员依照法定程序,可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实行任期制。董事、监事任期每届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每届任期应同董事会一致,任期届满,连聘可以连任。

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符合连任条件的,可以连任。

党委会的任期三至五年,各类型企业党组织的具体任期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确定。

在任期内职务发生变动的,新任人员的任期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党委、经理班子的任期。

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的任职起始时间以任职文件、聘用决议日期或文件确定的聘用期限、选举产生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实行企业负责人交流制度。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同一企业任期达两届的,原则上应予交流;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在同一企业任期达两届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根据届中考察情况和工作

需要,可有选择地对任期未满人员进行交流。

第六章免职辞职

第二十五条企业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或解聘:

(一)企业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指标,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非因不可抗拒因素,企业一年内经营业绩大幅度下滑,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对企业出现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口向负有直接责任的;

(四)群众基础差,工作无实绩的;

(五)对本企业人员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六)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弄虚作假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七)对企业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八)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宜担任现职的;

(九)一年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

(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其他原因应当予以免职或解聘的。

第二十六条企业负责人在任期内免职或解聘,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二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在任期内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提出辞去领导职务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按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离职。

第七章禁入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定时期内不得作为企业负责人的任职人选。

(一)因存在第二十五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款规定的情形被免职或解聘的,三年内(含三年)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职务;

(二)在非市属国有企业任职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企业经营不善、出现严重亏损的,或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有重大弄虚作假记录的,不得作为企业负责人的拟任人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由市国资委派出的独立董事,企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选拔任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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