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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宣传工作总结1_存款保险工作报告

时间:2022-01-12 16:03:55  浏览次数:

存款保险宣传工作总结1

为进一步推进银行业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着力提升社会公众的金融素质和安全意识,维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XX 银行业协会转发中银协《关于印发<20**>的通知》要求,我行于20** 年6 月1 日至6 月30 日在辖区内组织“利率市场化与存款保险制度宣传月” 主题宣传活动,现将活动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为确保宣传活动分工合理、组织有序、措施得当,按照“金融知识进万家”的文件精神,我分行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分行行长XXX 任组长,XXX 任副组长,各部室及各支行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的“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并成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合规部,负责宣传活动方案的制定、实施,并组织协调各部室、各支行的活动落实情况。为保证宣传活动有条不紊,分行制定了宣传活动方案并下发,要求各支行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扩大活动覆盖面普及金融知识。

二、充分准备宣传物资,确保宣传落到实处

6 月份为“利率市场化与存款保险制度宣传月”,为确保宣传活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我分行认真做好宣传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向各营业网点发放宣传横幅、宣传海报、宣传单页,要求各网点在第一时间将各项宣传材料摆放到位,开辟宣传专区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海报、展示宣传手册,通过LED 显示屏播放本月宣传口号,如:存款保险让生活更美好;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

存款保障等。另外分行通过短信平台、微博信息平台向消费者普及利率市场化与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知识。

三、各网点同步进行,确保宣传全面覆盖

福州分行以辖内各支行营业网点为宣传阵地,通过营业网点LED 演示屏播放相关宣传标语,在营业网点设置宣传点,摆放宣传展架、张贴宣传海报,让客户感受到“利率市场化与存款保险制度宣传月”宣传气氛;通过柜面摆放宣传折页,让客户在办理业务或等候办理业务时,能够第一时间取阅相关宣传材料,确保将利率市场化与存款保险制度等内容带到社会公众当中,确保金融消费者第一时间理解利率市场化的内涵及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作用。

XX 支行还深入XX 村对村民开展利率市场化和存款保险制

度宣传,并且借助XX 市名优建材推介会活动启动仪式的机会,向与会代表发放宣传材料,在建材生产商、经销商、建材市场管理方中深入宣传利率市场化和存款保险制度内容,不断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提升社会公众关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

宣传活动结束后,我行各网点及时总结,对宣传规模和效果进行评价,根据已进行的宣传情况对宣传材料数量进行预估,以便为下一个宣传主题选择更合适的宣传时间、宣传地点,采用更为有效的宣传方式和手段。6 月1 日至6 月30 日,XX 分行XX 个网点全部参与本次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活动,共计开展宣传活动XX

次,参与员工共计XX 人,发送宣传材料约1000 份,直接受众XX 余人,短信、微博信息等宣传平台受众达XX 人以上,达到了预期的宣传效果。我分行将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坚持消费者教育服务活动,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使消费者在参与金融宣传活动中真正受益。

存款保险宣传工作总结2

存款保险制度国务院今日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0号《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 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20**年2月17日存款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

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 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第九条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

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第十条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第十一条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第十二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十三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十四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第十五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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