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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之柬埔寨投资贸易政策研究

时间:2022-06-16 17:49:01  浏览次数:

柬埔寨地处东南亚交通枢纽位置,是“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沿线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促进中柬经贸合作,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良好的机遇。近年来,柬埔寨成为中企开展投资和贸易的热土,但由于对投资贸易政策解析不到位,处处碰壁。本文旨在分析柬埔寨投资贸易政策,提出对策建议,促进中国企业更好地“走出去”。

柬埔寨地处中南半岛南部,地处东盟的正中心,湄公河流域的核心区域,是全世界公认的旅游圣地,也是前往全球重要市场的要道。近年来,柬埔寨保持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积极融入区域、次区域合作,重点参与区域连通计划的软硬设施建设,加大吸引投资特别是私人领域参与国家建设,“四架马车”(农业、以纺织和建筑为主导的工业、旅游业和外国直接投资)拉动经济稳步前行,成为10年来全球经济成长最快的国家之一。其强劲的经济增长,充分展现出了柬埔寨发展实力,也为柬各个市场积蓄了喷发的力量,全球各大投资集团纷纷看好柬埔寨的经济潜力,掷重金参与建设。

中国政府致力于构建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格局,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战略对接,深度挖掘合作机会和潜能,促进中国企业更好地“走出去”。中柬有着悠久的交往历史,两国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且经济互补,“一带一路”契合柬方需要,而柬埔寨正以自己特点和优势迎来“一带一路”倡议新机遇,因而柬埔寨理所当然成为“一带一路”合作的重点国家。“一带一路”政策的红利优势,加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全面建成为中柬双边贸易发展带来强大动力,使中国在柬埔寨这个“新新兴市场”开展投资贸易势头也愈发强劲,中柬经贸合作前景广阔,大有可为。在企业赴柬开展投资贸易活动中,全面掌握柬埔寨相关的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府在投资保障、投资优惠和限制、外汇、土地使用、商业组织形式等方面的政策尤为重要。

一、吸引外国投资

柬埔寨政府视外国直接投资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给予外资与内资基本同等的待遇,《投资法》及其修正法为外国投资提供了保障和相对优惠的税收、土地租赁政策,包括免征全部或部分关税和赋税,同时,外国投资同样享受美、欧、日等28个国家/地区给予柬埔寨的普惠制待遇(GSP)。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唯一负责重建、发展和投资监管事务的一站式服务机构,负责柬埔寨建设发展工作和投资项目活动进行评估决策,批准投资人注册申请的合格投资项目,并颁发最终注脈书。

(一)主要投资法

《投资法》1994年8月4日柬埔寨王国第一届国会特别会议通过,1997年、1999年两度修订),制约和管理人们在柬埔寨境内的投资活动,对投资主管部门、投资程序、投资保障、鼓励政策、土地所有权及其使用、劳动力使用、纠纷解决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投资法修正法》,2003年2月3日柬埔寨王国第二届国会通过颁布,是对《投资法》的补充和修正,在投资申请、投资项目购进与合并、合资经营、税收、土地所有权及其使用、劳动力、惩罚等方面给出相关定义,并作出明确规定。《关于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组织与运作法令》规定了柬埔寨投资主管部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组织结构、职权任务和运作方式。《关于特别经济区设立和管理的第148号法令》(2005年12月颁布)规定了建立经济特区的法律程序,经济特区的管理框架与任务、对经济特区的鼓励措施、对出口加工生产区的特别措施、劳动力管理与使用、职业培训、侵权与纠纷的解决。《商业管理与商业注册法》对商业公司的成立、组织、运作、解散、转让和变更做出了规定,对公司的类型进行了划分。《商业合同法》,规定了所有类型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释和执行。它也进一步详细地描述了某些类型的合同,比如销售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个人财产抵押和担保。

(二)投资行业规定

(1)柬埔寨政府鼓励投资的重点领域包括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创造就业机会;出口导向型;旅游业;农工业及加工业;基础设施及能源;各省及农村发展;环境保护;依法设立的特别开发区。

(2)限制投资的领域包括神经及麻醉物质生产及加工;使用国际规则或世界卫生组织禁止使用、影响公众健康及环境的化学物质生产有毒化学品、农药、杀虫剂及其他产品;使用外国进口废料加工发电;森林法禁止的森林开发业务;法律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3)对外国公民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规定投资活动土地所有权须由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法人持有51%以上股份;允许投资人以特许、无限期长期租賃和可续期短期租赁等方式使用土地;投资人有权拥有地上不动产和私人财产,并以之作为抵押品。

(三)投资方式

(1)外国直接投资

在柬投资活动较宽松,不受国籍限制(土地法有关土地产权的规定除外),外国投资人可以个人、合伙、公司等商业组织形式在商业部注册并取得相关营业许可,即可自由实施投资项目。拟享受投资优惠的项目,需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申请投资注册并获得最终注册证书后方可实施。

(2)合资投资

合格投资项目可以合资企业形式设立,由柬埔寨实体、柬埔寨及外籍实体或外籍实体组成。王国政府机构亦可作为合资方,且股东国籍或持股比例不受限制。但若合资企业拥有或拟拥有柬埔寨王国土地或土地权益的除外,非柬埔寨籍实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合计最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

(3)合格投资项目合并投资

两个及以上投资人,或投资人与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约定合并组成新实体,新实体拟实施投资人合格投资项目,并拟享受合格投资项目最终注册证书规定投资优惠及投资保障,新实体需向投资委员会书面申请注册为投资人,并申请将合格投资项目最终注册证书转让新实体。

(4)收购合格投资项目

投资人或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收购合格投资项目所有权,且拟享受合格投资项目最终注册证书规定投资优惠及投资保障的,需向投资委员会提出收购申请,将合格投资项目最终注册证书转让新实体。

(5)建设特殊经济区域

2005年12月《柬埔寨关于特别经济区设立和管理的148号次法令》颁布实施,特别经济区体制在柬埔寨开始正式施行。《投资法修正法》规定,位于特别经济区的合格投资项目有权享受与其他合格投资项目相同的法定优惠政策和待遇。且特别经济区委员会向全部特别经济区提供优惠政策,可享受税收、设备和原材料进口、产品出口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6)BOT方式

在柬埔寨开展BOT项目的主要以中资公司为主,涉及行业包括水电站、输变电网等,特许经营期限没有特殊规定,水电站的经营期限一般是30-40年。

(四)优惠政策

(1)优惠政策框架

有效的投资保障。柬政府对投资者提供有效投资保障,包括对外资与内资基本给予同等待遇;不实行投资者财产的国有化政策;已获批准的投资项目,柬政府不对其产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进行管制;允许投资者从银行系统购买外汇转往国外,用以清算其与投资活动有关的财政债务,无外汇管制。

积极的优惠政策。凡经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批准的合格投资项目可免征投资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建筑材料、零配件和原材料等的进口关税;可享受3-8年的免税期(经济特区最长可达9年),免税期后按税法交纳税率为9%的利润税;若使用投资利润用于再投资,可免征利润税;分配红利不征税;生产产品出口,免征出口税。

(2)行业鼓励政策

农业。在吸引外商投资农业产业上,柬埔寨政府依据投资法对开发种植1000公顷以上的稻谷、500公顷以上的经济作物、50公顷以上的蔬菜种植项目;对畜牧业存栏在1000头以上、饲养100头以上的乳牛项目、饲养家禽10000只以上项目;以及占地5公顷以上的淡水养殖、占地10公顷以上的海水养殖项目均给予支持和优惠待遇。主要鼓励措施是:(1)项目在实施后,从第一次获得盈利的年份算起,可免征盈利税的时间最长为8年。如连续亏损则被准许免征税。如果投资者将其盈利用于再投资,可免征其盈利税;(2)政府只征收纯盈利税,税率为9%;(3)分配投资盈利,不管是转移到国外,还是在柬国内分配,均不征税;(4)对投资项目需进口的建筑材料、生产资料、各种物资、半成品、原材料及所需零配件,均可获得100%免征其关税及他赋税,但该项目必须是产品的80%供出口的投资项目。

旅游业。自第一届王国政府提出优先发展旅游业的战略以来,柬埔寨旅游业的经济功能受到了充分重视,为旅游业的产业化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十多年来,旅游业成为柬埔寨国民经济的主要增长点和支柱产业。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市都把发展旅游业作为首要工作之一,将旅游产业定位于“优先发展行业”、“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来加快发展。

二、促进贸易发展

(一)贸易法规体系

柬埔寨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进出口商品关税管理法》、《关于制衣行业原产地证书、商业发票、出口许可证核发的规定》、《关于商业公司贸易行为的规定》、《关于实施装运前检验服务的规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关于风险管理的次法令》、《关于成立海关与税收署风险管理办公室的规定》等。柬商业部负责出口审批和免税进口核准手续。在多数情况下,进口货物无需许可证,部分产品需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特别出口授权或许可后方可出口。

(二)优惠政策

享受欧、美、日等28个国家/地区给予柬埔寨普惠制待遇;美国给予柬埔寨较宽松的配额和进口关税;欧盟给予柬埔寨除军火外几乎所有产品零关税的待遇。且柬埔寨目前不限制使用进口原材料、零部件,无当地含量要求。而出口产品应重视普惠制的原产地规则要求,普惠制下出口至美国的产品,原产地规则对当地含量的最低要求为35%,在“除军火外所有商品倡议”下,原产地规则要求出口产品至少有40%的含量出自出口国。

(三)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柬政府近年来不断改进海关管理制度,致力于实现简洁、高效、透明和可预测的海关管理,利用数据库分析贸易商档案数据、商品和/或原产地进行海关监管,简化海关程序,推行使用“海关一站式服务系统”,并计划在西哈努克港安装自动海关数据系统终端柬埔寨政府希望藉此减轻贸易活动的行政负担,并减少腐败滋生的机会。在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的共同有效关税体制下,从东盟其他成员国进口、满足原产地规则规定的产品可享受较低的关税税率。

三、中柬投资贸易协定

1996年7月,中国与柬埔寨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紐和保护投资协定》;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全面建成,进一步为中柬经贸合作开辟更加宽广和畅通的渠道,提供更多的机会;根据中国_东盟自贸区协议,中柬双方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启动降税程序;2011年签署《关于柬埔寨木薯干输华的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2016年签署《关于柬大米对华输出的检验检疫议定书》和《中国向最不发达国家的柬埔寨提供97%税目的产品给予零关税待遇》换文;2017年11月柬政府及国会通过《中柬关于避免双重税收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扫清了柬埔寨大米直接出口中国的障碍、增加了柬农产品对华出口机会。

四、中国企业赴柬建议

(一)投资方面

遵守当地法律制度,准确把握政策法规。以诚信经营作为行为准则,遵守法律法规;应入乡随俗,尊重风土人情,处理好与当地政府、民众、雇员、媒体等方面的关系,应“低调”,切勿“土豪金”、财大气粗,应充分考虑当地人感受;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社会效益,参加公益事业,注意环境保护。其次,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经济周期、产业结构、市场规模、资源布局以及消费习惯,关注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准确把握政府在投资保障、投资优惠和限制、外汇、土地使用、商业组织形式等方面的政策。

客观分析投资优势,规避投资风险。在柬投资具有两国政治互信、自由市场经济开放、经济活动高度自由化、政府重点关注、内外资相同待遇、自然资源丰富、享受多國优惠待遇、无外汇管制等投资优势,但也存在法律法规有待健全、市场秩序有待提高、政府经济依赖外援、基础设施落后、腐败突出、等问题,因此客观分析投资优势,全面了解投资风险,提高决策质量。保持清醒头脑,凡事务求落实,主动联系中国驻柬埔寨经商机构,通过正规渠道取得信息,深入进行国情和市场调研。在选择合作伙伴时,也应对其背景和实力先进行考察。

引进先进技术,加大对高附加值产品的投资。

柬埔寨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生产国家,且许多国家对柬埔寨出口给予低关税甚至是零关税最惠国待遇,引入资金和先进的技术,选择投资农业初级产品及加工后成品,出口可享受减免关税待遇,节省大量的成本,且我国与柬埔寨产业互补,保持着两国友好合作的关系,不冲突,不竞争。

设立培训机构,培养高技能人才。柬埔寨是一个年轻且需要人才带动其经济发展的国家。先进的技术和设备需要人才支撑,在当地设立培训机构,严格遵守柬埔寨的劳动法,专门培养高技工人才,维护柬埔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扩大柬就业率,提高中资在柬知名度。注重本土化经营,尽量雇佣当地管理者、员工。

(二)贸易方面

抓住国家机遇,创新贸易模式。抓住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东盟经济共同体建设带来的新机遇,充分利用自贸区优惠条件,积极开发减免关税的这一大市场,及时根据区域经济一体化带来的市场规模的变化,制定柬埔寨市场开发战略和策略,在经营思想、组织模式、生产技术等一系列方面开拓创新,在创新中加快发展步伐,不断开拓新的合作空间,提高合作效益。借助与其他国家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开拓更广阔的国际市场。

熟悉贸易特点,悉知优惠政策。柬贸易结构单一,工业生产以制衣业为主,因而其工业制成品和服装加工原料几乎全靠进口,出口产品绝大部分为服装,外商投资的服装加工企业是外贸增长的主要力量,但制衣业已趋近饱和状态。稻米因加工技术设备瓶颈,且种植周期长,出口量小。农产品丰富,因检验检疫等相关国家规定,出口滞后。但柬埔寨于1999年加入东盟,享受东盟成员国关税减免相关待遇,东盟与印度、韩国、日本、澳新的自贸区建设也在进行中,东盟经济一体化进程和自由贸易区建设,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柬埔寨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

注重提升产品质量,灵活运用税务规则。柬埔寨目前主要有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掌握其税种和税率,灵活运用税务规则。其次产品质量是信誉,是企业生存的根本。中国企业出口到柬埔寨的产品主要有纺织品及其原料、机械、电器、食品、汽车配件、建筑材料、医药、烟草及化工品。中国企业应注重提升出口产品质量,打造良好的國际商誉。(作者单位为云南省商务研究院)

作者简介:程希,女,云南省商务研究院,工程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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