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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制和等级制的对比分析与应用思考

时间:2022-06-11 17:35:02  浏览次数:

摘要:百分制和等级制是考试评分制度的两种形式,两者各有优势和不足,各有适用对象和范围。其核心都是改进教学策略,引导学生全面、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教育评估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用评分方式,以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促进人才培养。

关键词:百分制;等级制;考试;评估;成绩

作者简介:邓伟(1976-),男,四川巴中人,清华大学注册中心;唐子龙(1966-),男,湖南邵阳人,清华大学注册中心主任,教授。(北京 100084)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32-0063-02

教育的根本是人才培养。采用合理的成绩评分制度可以充分发挥考试的积极作用,客观、科学地反映教学效果,促使师生正确评价自己,明确努力方向,提高教学水平①和人才培养质量。目前,国内外高校的学生考试评分制度主要包括百分制和等级制两种。就国内而言,有的高校完全采用百分制,如天津大学、南开大学等;有的高校完全采用等级制,如复旦大学等;有的高校采用等级制+百分制,如四川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还有的高校采用等级制+百分制+二级制,如浙江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科技大学等。之所以各个学校采用不同的成绩评价方式,与两种评分制度的各自特点和各校的具体情况密切相关。

一、百分制和等级制的特点与对比

百分制采用满分100分来记录评定学生成绩,是我国高校普遍使用的评分方式。它始于西方教育测量运动,将事物的质量分为100个分数线,以100个分数编织成量表,用来测量事物达到的分数线,百分制可以对教育过程及其结果作定量描述,②具有分值划分细致、区分度高、可比性强等特点。

等级制将事物的差别分成若干等级,然后规定各等级应具有的属性,用以测量事物达到的等级水平。西方国家的高等院校普遍采用等级制对学生进行评定,常见的有优、良、中、差或五级制(A、B、C、D、E)等。等级制用几个等级替代了几十、上百个分数级差,相对于百分制其最大的特点就是“模糊性”。

二、对两种评分方式的分析

百分制和等级制是教育测量表中的两种不同类型。在教育评价中,量表分为四类:称名量表、等级量表、等距量表和等比量表。后面一种量表总是比前面一种要复杂精细。等级制所评价得出的结果属于等级量表,而百分制所评价得出的分数是等距量表。③两种评分方式都有自身的优势和长处,在教育评价中应用广泛。

1.百分制的优势和不足

(1)百分制的优势在于:

一是高区分度。百分制将分值划分为100个区间,在成绩评估时具有高区分度,每个学生的分数都能在区间上找到对应的位置,谁的分高、谁的分低、谁排位靠前、谁排位靠后都一目了然,因此百分制常用于招生和选拔。此外,利用成绩正态分布曲线可以选拔达到某分数线的人数,或者根据需要选拔的人数划定分数线。

二是精确性。百分制有上百个分数级差,可以精确描述某些学科的成绩,反映学生学习成绩的细微差别。教师根据各知识点的难易和重要性,在考题中赋予了不同的分数与权重,通过学生最后得失分的情况可以了解学生的知识掌握和应用程度,从而帮助学生发现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弥补。

三是易于统计分析。百分制采用0~100的数值计分,所得到的分数值易于进行教育统计,可以在教育实验中进行变量分析推断,为教育实验提供科学依据。同时,根据试题得分情况可以对试卷进行信度、效度、难度和区分度分析,帮助提高命题科学化的程度。②

(2)百分制的局限性在于:

一是现代教育评价体系除了学生的认知能力外,还需对技艺、能力、品德、行为、情感、个性等非认知领域因素进行考察,而百分制难以对非认知领域的评价对象进行科学有效的考评。

二是由于试题本身的偶然性和分数的抽象性,使评分结果难以准确反映学生学习效果的差异。学生分数相同,并不能说明他们水平相当;同样分数的细小差距,也不能认为两人的水平有实质性差异。

三是百分制的高区分度容易导致在教育管理上按照简单分数排队,通过分数把学生分解为若干细小群体甚至是单一个体,容易给学生及其家长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

四是百分制过分强调分数,容易导致教师围绕分数、成绩和应试展开教学而忽略素质教育的目标,忽略学生能力、思想品德、个性、情感等自身潜质的全面发展。

2.等级制的优势和不足

(1)等级制的优势在于:

一是等级制较之百分制最突出的优点是采用几个等级差替代上百个分数级差,可以有效降低百分制的高区分度,缓解学生的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增进学生对群体的归属感。

二是等级制可以有效评价非认知领域难以量化的复杂事物,可以更客观地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在涉及非认知领域的技艺、能力、情感、行为、品德等方面的考查时,等级制具有天然优势。

三是等级制有助于将人才培养引入素质教育的轨道,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等级的划分淡化了学生对分数的过分追求,将学生从“分数排队”、“分数竞争”的压力中解脱出来,为学生创造更为宽松的学习环境。

四是等级制有助于促进教师转变教育理念,改革旧的教学模式和方法。等级制有效淡化了分数效应和竞争,可以解除教师的后顾之忧,纠正以往僵硬灌输、题海战术等现象,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投入到培养学生兴趣、挖掘学生潜力、引导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中去。

(2)等级制并非完美无缺,其局限性在于:

一是等级之间的属性没有明显的界限,评定等级时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因此等级制评分要求评价者具有丰富的教育评价经验。

二是等级或等级数字之间只有等级序列性而没有等距的意义,不适合作四则运算,②不宜进行综合分析。

三是等级数字比百分制的分数更抽象,从获得的等级信息中更难了解实际达到目标的具体程度。等级的含义模糊,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明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采用优、良、中、差或A、B、C、D的等级评价往往使学生、家长、教师产生心中无数的感觉。各个等级如何评判并没有科学的评定标准。同属一个等级的学生,其程度往往会有较大差别。

三、对应用两种评分方式的思考

从百分制和等级制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百分制区分度高、可比性强、结果比较直观,有助于排队甄选和统计分析,可以精确反映和考查学生知识的掌握程度,但百分制不适用于非认知领域的评价,同时容易导致“唯分数论”,根据分数高低排队容易加重学生的心理压力和负担。而等级制因其“模糊性”,有效淡化了分数竞争和排队,有助于为学生创造宽松的学习环境,将人才培养引入素质教育的轨道,同时在非认知领域的评估方面等级制具有优势,但等级制不适用于进行教育统计分析,而且对评价者具有很高的要求。因此,百分制和等级制本身没有高低优劣之分,只是形式和用途不同,在教育实践中需要正确认识与合理运用两种评分方式,以达到最佳效果。

1.正确认识成绩与分数

考评成绩与分数作为教育评价的结果,其目的不仅仅是排队、竞争与选拔,更重要的是通过考评反馈到教师与学生,便于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教学活动进行实时调控,从而保证教学的针对性与有效性。不管是百分制还是等级制,在教育评价中应用的最终目的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让学习成为一种快乐,在学习中充分发挥学生主动性,加强教师和学生的合作,融洽师生关系,使评价能够真正起到促进教学、促进学生发展的作用。

2.两种形式,一个核心

从百分制和等级制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两者不是截然不同、毫无关系、互相对立的评分制度,而是考试评分制度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其核心都是改进教学策略,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引导学生的全面、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等级制是一种“简单化”、“模糊化”的百分制——它以几个区间替代上百个区间。两者并非完美无缺,都有各自的长处与不足,都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不能简单地对一种评分形式做绝对肯定或绝对否定。应该树立正确的教育价值观和评价观,充分发挥两种评分形式的优点和长处,力求在教育评估中达到最佳效果。

3.根据教育目的和情景选用评分工具

科学有效的教育评价需要根据不同的评测事物选择不同的评分工具。等级制与百分制各有优劣,在具体运用时应根据具体条件进行合理地选择。③对于认知领域的学科,重点考查知识的记忆、理解以及应用等,可以根据考查的知识点按照其重要性和难度合理定出分数权重,用百分制来考查学生的得分。在竞争激烈、人数众多的入学考试中,百分制因其高区分度、可比性强有助于排队选拔;对于具有主观性和模糊性等特点的非认知领域需要重点考查能力、技艺、情意、行为表现等方面,宜采用等级评定。在教学实践中,需要经常全面考查学生的记忆、认知、能力、品行、个性等,可以考虑采用百分制结合等级制、百分制结合二级制(通过或不通过)的方式来综合评价。

4.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丰富成绩评价体系

我国高校在教育领域采用的成绩评分方式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实践中不断丰富与完善,以适应社会、经济与教育的发展。以清华大学为例,建校初期采用的是E(100-90)、J(89-85)、S(84-70)、N(69-65)、I(64-61)、T(60)、F(60以下)的等级制;国立西南联合大学时期采用百分制以及通过不通过的评分制度;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学习前苏联推行五分制评价;文革以后,又重新使用百分制;目前学校主要采用百分制来评定学生成绩,某些学科采用二级制(通过或不通过)。这些评价制度的变化跟学校的学科特色和教学实践的发展密切相关。但不管采用何种评分方式,学生考试成绩评价体系的发展趋势已经日趋明朗:考试形式日益多样化;变单一评价为综合评价;在结果评价和知识评价的基础上,加强过程评价和能力评价;从重视学业成绩转向对学生的全面考查(认知领域、情感领域、操行方面等)。

参考文献:

[1]梁建.关于学校考试评分制改革的思考[J].课程·教材·教法,

1997,(9):52.

[2]毛永早.关于百分制与等级制的思考[J].成才,1998,(12):36,37.

[3]黄孝玉.等级制完美无缺吗?——等级制之反思[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4,(12):8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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