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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服务业发展需求的营业税政策机制研究

时间:2022-06-07 16:28:0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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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针对中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缺乏营业税支持的客观实际,分析了现行营业税征收范围、税目税率设置和减免税政策等税制要素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现代服务业对营业税的要求,并围绕税目税率的范围和结构、税收优惠等方面,研究设计了能最大限度推动现代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的营业税政策机制。主张现行营业税征收范围的9个税目,应增(分)设到18个税目共计31个子目,营业税率由4档固定比例和1个幅度比例,调整为7档固定比例和3个幅度比例,营业税优惠中的减免税和“差额计税”范围均需扩大到新兴服务产业投资领域。

【关键词】 新兴服务业; 营业税; 税制改革

现代服务业是依托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理念,通过对部分传统服务改造升级和创新发展起来的高端服务业。因其具有智力要素密集度高、产出附加值高、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少等特点以及创造工业需求和引导新型消费等重要功能,从而备受世界各国税收政策的支持。我国早在2002年召开“十六大”时,就确立了“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的战略目标。但在近十年的工商税收改革特别是营业税法改革中,始终没有作出能满足现代服务业发展需求的积极反应。

一、现代服务业发展需求的营业税征管机制

(一)现代服务业的特征与范围

现代服务业是一个新型的产业形态概念,必须立足产业形态研究其相对传统服务业形态所独有的特征。传统服务业一般具有增加值低、乘数效应小和劳动力素质较差等方面的特点。与之相对应,现代服务业则应具有五大基本特性,即知识性、高附加值性、高素质性、高科技性和新兴性。具体到某一实际的服务行业,它可能同时具有五大特性,也可能只具有其中一两个特性。例如旅游业只具有知识性和高增加值性,而缺乏高科技性、高素质性和新兴性。只有诸如航天中心游和未来的太空游之类的科技旅游,才能同时具备现代服务业的五大基本特性。

广义的现代服务业,既包括新兴服务业,也包括对传统服务业的技术改造和升级,其范围既包含商贸、餐饮、交通运输、仓储、邮电、住宿、洗浴、洗衣等很早就有的“旧式”服务业或传统服务业范畴,还包括现代物流、金融、通信、资产评估、法律、会计、质量认证等知识密集型中介服务业,后者通常称之为“高端服务业”。本文研究的现代服务业,是超越了传统的批发零售、旅游餐饮、交通运输、仓储、邮电等概念,立足新时期的“朝阳产业”即狭义的现代服务业概念。也就是在工业产品进入大规模消费阶段时发展起来的新兴服务业以及部分改造后的“再现活力”的传统服务业。根据世贸组织的服务业分类标准,现代服务业界定为九大类,即:商业服务、电讯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将现代服务业范围概括为科研和综合技术服务、商务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现代电讯与信息技术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旅游及相关服务、中介服务、服务外包、文化与体育服务、教育培训、健康与社会服务、环境服务等十二项服务行业。

与传统服务业相比较,现代服务业是新经济的体现者,从一开始便具有信息化、国际化、规模化、品牌化等优势,更突出了其高成长、高增长、高科技知识含量和强辐射等产业特征,对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竞争力和城市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现代服务业发展对营业税征管机制的客观需求

财政经济学理论表明,经济决定税收,没有经济发展,税收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税收又对国民经济具有调节功能,即通过“杠杆作用”发挥出税收对经济的“抑扬”效应。现代服务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速度快慢、规模大小、效益高低,不仅决定着地方经济发展好坏和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的成败,还直接影响到地方税收结构和税收水平;而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形态,现代服务业在成长历程中的结构优化和竞争力增强等,尤其需要税收的支持。营业税是流转环节税收,直接牵动着现代服务业的每一步运行活动和投资者的每一分收入,如果将之与具有雄厚基础的传统服务业同等征税而不实行“差别对待”,那么这种“新生事物”将很难立足国民经济领域,更谈不上强势发展了。所以,营业税征管机制应与现代服务业需求配套,革除目前不相适应的旧规定,弥补现行法规政策缺陷,制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蓬勃发展的营业税制。

二、现代服务业环境下的营业税制缺陷和问题

(一)税目与现代服务业态不相对应

1.墨守陈规,现代服务业受冷漠。现行营业税目仍为1993年确立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9个。近年来涌现出的民办基础教育、专业教育、科技推广、环保、动漫、信息、节能等新兴产业,其中科技、环保、节能、信息、动漫、广告、中介与代理、物流、会展等生产性“高端服务业”均已具备独立产业形态,且其创造利税能力强劲,但在营业税征收范围中仍捆绑于传统的“服务业”税目。

2.结构混乱,税收杠杆作用缺失。目前的“服务业”税目包罗万象,涵盖了日常生活、卫生健康和生产经营等各类“服务”,但旅游、广告、代理、中介、咨询、会展、信息等作为工业生产性服务,大都已发展为独立产业形态,但税收待遇却没有差别;同时,运输业按运输途径和手段方式设为陆路、水路、航空、管道等运输和装卸搬运5个税目,当现代物流业兴起,却要横跨“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两大范围,境遇十分尴尬。而在交通运输业税目内,货运和客运以及客运中的公共交通业同出租车业,定价标准、成本利润水平差异很大,统统混杂于同一税目内显失公允。

3.个别税目名不副实。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日益完善和保险业发展的成熟化,“金融保险业”税目名称已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容易误解为保险业是同“金融业”并列的独立产业。而事实上,它不是独立“产业”,而是“金融业”内一个分工经营并同银行、证券、金融信托与管理、金融租赁、财务公司、邮政储蓄、典当等平行发展的“行业”,其在国内金融市场中完全独立运行并处于强势,与其他金融产业在经营范围、收入规模和盈利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化越来越明显。因此,不宜将之继续同“金融”并列。

(二)税率与新兴服务业扶持需求不对称

1.结构单一,差别调节功能弱。各类劳务或服务都有特定的目标和对象,运营方式、手段、途径各不相同,所产生的收入价格、成本费用千差万别,而其税率仅有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和5%(金融保险业、服务业等)两档。很难体现不同行业之间以及同行业内不同运营项目的差别调节。例如,“交通运输业”税率没体现货运与客运、城市公共交通与个体出租业的差异,邮电通讯业税率没体现强势行业(电信业)和弱势产业(邮政业)之间的差异等。

2.高税率抑制现代服务业发展。税率是税负的标志。对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等实施5%的税率近20年,即使金融危机后工业复苏亟需金融支持,营业税率也丝毫不变,仅在2010年出台截至2012年底之前给予农村信贷3%的优惠扶持;无形资产涉及到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典型象征,《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自主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形成的无形资产,给予所得税前按实际价值加计150%扣除的优惠,而营业税率规定5%,显然过高并且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脱节。

(三)减免税优惠与现代服务业需求脱节

税收优惠包括税后的减免税优惠(又称“直接优惠”)和税前营业额扣除或抵免优惠(又称“间接优惠”)两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列示的法定免税优惠共七项。其中,直接优惠主要围绕社会公益事业(老幼残育养、婚介、殡葬)、社会福利、公共事业服务和农业生产服务,惠及工业生产服务的仅局限于第七项“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间接优惠的“差额计税”仅包括建筑业分包工程、广告制作与播报分离的广告业、旅游业和运输业跨境(区)组织旅游和运输、房地产转售(租)等,为生产服务的物流业、信息业、租赁业等,均未涉及。

三、现代服务业发展需求的营业税政策机制

(一)优化营业税税目结构

重新梳理征收范围,必须注重新兴产业并强化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突出对技术密集型的高端服务业的支持,增设、分设相关税目,切实做到税目细化,既达到照顾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特定目的,也能满足计税和征管操作简便的需要。建议除了原税目“服务业”外的六个行业两项资产共八个税目保留,原“服务业”新增和分设健康与社会服务业、物流业、旅游业、信息服务业、租赁业、教育培训业、广告及代理业、咨询与中介业和节能服务业九个独立税目。此外,“建筑业”税目分设独立税目“房地产业”。如表1所示。

经过调整后共设立18个税目,不仅保留了原来税目的营业税征收范围,还拓宽到了整个现代服务业领域,形成了税目同所有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的一一对应。

(二)调整营业税率

依据我国服务产业的营业收入水平、获利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需求等多种相关因素,利用经济学方法测定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以及营业税负担能力,依此一一对应地设计出具体的营业税率。在税率设计上,房地产业实行5%~10%的幅度比例税率,可规定由各省级政府根据纳税人开发保障房(含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普通标准住宅、大户型住宅、豪华别墅等不同房型、地方价格水平和盈利空间等具体情况确定,个人销售非唯一生活居住房应按房地产业税目征税。这样,就可以体现营利性房产同非营利性房产销售的差别调节效果;对应大力扶持信息服务、业务范围和规模逐步萎缩而运营成本不断上升的邮政业务,实行照顾性税率1%;对物流、代理与中介、教育培训这些生产性服务且获利较小的税目,以及涉及到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的无形资产,也给予适当照顾,确定为1%~3%,但对境内开发无形资产转让给境外单位的,则仍应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对房地产开发产品、电信业务、文化演出业务等“暴利”项目,则确定为5%~10%不等的较高税率;最后,应纠正原税法对广告制作高税率与广告发布低税率的错误定位,将具有“暴利”特征的广告发布业务由现行的3%上调为8%,而将广告制作这类成本较高相对利润较低的业务由原来的5%下调为3%。最后,由于我国是世界上发展中国家最积极主张并严格落实联合国以及相关国际组织节能减排计划的国家,也是工业规模较大并需要继续大力发展民族工业的国家,节能减排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应该在营业税政策上首先表明中央政府的意图和决心,建议节能减排服务业实行“0税率”。

(三)完善营业税减免优惠政策

国家应坚持强化间接优惠,逐步弱化直接优惠。除了采取减免税等税后优惠措施,如规定对工业生产服务的“高端服务业”给予开业后免征营业税1—2年,免征期满再减半征收营业税2—4年;对节能减排服务业可以延长减免税期限,比如免征3年后在减半征收5年等之外,更应参照各省区一些先进做法;对特别需要扶持发展的新兴服务业等统一规定“差额计税”等间接优惠办法,比如专利代理服务以专利代理总收入减去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专利规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结论

现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已经远远落后于国家经济发展形势需要,其对国民经济的调节功能逐渐减弱,并成为新兴的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阻碍。只有进行系统、深入的调整和改革,进一步拓宽征收范围,细化税目和优惠政策,并有针对性地安排税率结构和水平,实行不同行业、资产的差别对待,才能发挥营业税对服务型经济的调节功能,使之成为扶持和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助推器”,进而推动工商各业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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