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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研究

时间:2022-06-05 08:49:01  浏览次数:

[摘要]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农业上市公司是农业行业的龙头,是我国农业发展的中流砥柱。在分析农业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动机的基础上,以2016年润灵环球评分数据中农、林、牧、渔业与食品、饮料业为例,从披露数量、评级等级、关键绩效三个维度归纳目前存在的问题,最后分别从企业、政府、第三方角度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农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324;F302.6 [文献标识码]A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类上市公司在我国农业发展的进程上具有行业先锋的领头羊作用,其一举一动对农业行业的影响不容忽视。农业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已被广泛关注。

1 农业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动机

1.1 利益相关者需要

从重要性角度看,农业企业首先应该履行对消费者的责任。据有关研究表明,相较于员工等维度,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披露尤为重视。其次针对上市公司的特质,对股东以及债权人的社会责任履行,其中相对突出的问题是生物资产计量问题。此外,农业企业还需要履行对农户牧户的责任,农牧民是农业企业的直接利益相关者,近年来农牧民辛苦至极却收入甚微,严重打击了农牧民的积极性。

1.2 制度要求

近年来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呼声日益高涨,西方国家起源较早且发展日趋成熟,我国近年来也通过规定社会责任披露制度,旨在与国际趋同。与西方自下而上的披露制度不同,我国政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促进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快速、健康的发展,社科院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在编写指南方面日益完善且任重道远,近年来围绕政府主导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愈加丰富,研究层面逐渐由直接影响延伸至间接影响。

2 农业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本文采用润灵环球网站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评分结果,降低了个人打分的主观性,提高了结论的可信度。以农、林、牧、渔业与食品、饮料业为例分析可得,农业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整体水平不高,具体从披露数量、评级等级、关键绩效三个维度进行分析。

2.1 披露数量与形式

2016年润灵环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评级报告显示,共有747家上市公司披露了社会责任报告。从不同行业公司披露数量分析,机械、设备、仪表制造业以112家位居第一,中位数为33,食品、饮料业32家,而农、林、牧、渔业只有11家。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食品饮料行业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但农、林、牧、渔业企业数量较少,远低于平均水平。当前只有不到四分之一的农业上市公司主动公开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对社会责任报告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此外,零散分布在企业官网等相关网站中或者报表附注等社会责任信息,格式规格不同、信息可比性较差。

2.2 评级等级

从评价等级来看,43家样本公司的评级等级均为B级上下,而在主板上市的、林、牧、渔业企业评价分数极低,如好当家(600467)、永安林业(000663)、万向德农(600371)仅取得了B-,在747家上市公司中排名700名以后。通过和2015年评价得分对比来看,44家样本公司有20家公司出现了得分下降的情况,其中安琪酵母(600298)降分高达12.78,是所有上市司中的降分最高者。润灵环球的评分细则将内容性评分给予了45%的权重,绝大多数企业在内容性得分值降低,其中安琪酵母的内容性评分较2015年降低了8分左右。从评价展望来看,农业类上市公司鲜有“积极”的评价,大多数的评价为“稳定”,个别企业评价为“消极”。

2.3 关键绩效

从关键绩效来看,备受关注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项目有19家进行了披露,主要是ISO9001,还有个别未明确信息,具体分析可知对于消费者备受关注的问题农业企业往往闪烁其辞,模棱两可,不免让人生疑。从客户满意度角度看,所有农业类上市公司中只有三家公司披露了量化的客户满意度,其中三元股份(600429)为100%,而另外两家公司分别为93.26与73.17%,可以看出我国农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缺少规范性与可比性。从2016年度数据可以看出,仅有11家企业披露了社会公益捐赠总额,披露数量较少,其中,温氏股份(300498)捐赠额为7499万元,其他公司捐赠额均在200万元以下,说明农业类上市公司公益性社会责任披露较差。

3 完善农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建议

3.1 企业提升社会责任履行与披露能力

第一,农业上市公司应站在战略管理视角看待社会责任履行。虽然在短期内履行社会责任会增加企业成本,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能够增加企业声誉与知名度,有利于盈利能力增强与品牌推广。第二,要把握多元化经营维度与数量,实现协同成长。农业上市公司应该对非农化经营项目的投资尽量控制,因为资本支持是有限的,盲目的多元化经营会影响企业涉农经营。第三,在披露方式上,可以借鉴建设银行等社会责任评级较高的企业,除了在官网年报披露外,企业可以利用公众号等平台披露信息。

3.2 政府加强对农业企业的引导政策

在中国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政府仍然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起主导作用。第一,政府应当制定相关针对农业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审查制度,例如可以尝试在原材料来源、产品安全质量等方面进行严格披露,同时可以通过政府补贴等措施鼓励农业上市公司更真实、客观、积极的披露社会责任,严格审查申请补贴的企业是否符合标准,用款去向等等,防止“背农经营”“寻租”等不利于农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行为发生。第二,政府应结合地方特色出台符合农牧民需求利益的相关政策,如农业保险,或对作为担保方、投资方的企业给予相应的优惠。

3.3 建立第三方监督管理机制

在西方,第三方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组织对企业进行社会责任监督已较成熟,例如媒体监督等,在我国由于国有股权制度、高管政治关联等原因,政府为了政绩等原因存在包庇地方企业的可能性,因此消费者也迫切希望有公正的媒体帮助消费者监督农业企业。作为消费者能得到食品安全信息的途径主要以媒体曝光为主,媒体依然是消除消费者与企业信息不对称效果的媒介。此外,由于微博、微信、论坛、搜索引擎等新媒体的普遍应用,企业的信息传递速度加快、范围更广,建议尝试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的优势,时时监督报道农业企业社会责任履行。

[参考文献]

[1]朱敏,施先旺,刘拯.财务业绩、股权集中度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来自中国农业类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5(06):46-53.

[2]童莉莉,吴万盛.农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当代经济,2016(11):50-52.

[3]梁毕明,于晓红.农业上市公司协同成长研究[J].商业时代,2011(15):42-43.

[4]晁罡,石杜丽,申传泉,王磊.新媒体时代企业社会责任对声誉修复的影响研究[J].管理學报,2015,12(11):1678-1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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