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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发达国家农业行政执法现状评析

时间:2022-06-04 17:28:01  浏览次数:

【摘要】: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我国的农也行政执法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在分析国外发达国家的农业执法经验的基础上,总结提出了完善我国农业行政执法的对策。

【关键词】:农业行政执法;主要发达国家

农业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农业行政执法是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在农业领域的具体表现,加强和改善农业行政执法,能更好的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更好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和改善农业行政执法,对于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社會的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业行政执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农业行政执法也面临着许多新问题、新情况,鉴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农业行政执法现状仍是不容乐观,农业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主体规范不够;农业行政执法的执法机构设置分散且不平衡;农业行政执法的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农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不够;农业行政执法的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等等。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主要发达国家各国政府都特别重视农业行政执法。

一、 主要发达国家农业执法情况

(一)、 法国的农业执法

法国的农业部不管生产的事,主要从事管理工作,如立法,制定政策和执法工作。在执法机构的设置上,法国农业部设六个综合局,如国际事务局、食品总局、国际合作局等,其中,农业部食品总局相当于我国的农业部畜牧局、种植业司等主要职能,这种职能配置,本身就是综合性的执法管理[1]。各行政执法单位,分工明确。农业部的这六个总局和派出在大区和省里的农业局来实施农业执法,而总局和地方农业局在执法上又各有分工,如在农药管理方面,农业部食品总局负责农药产品的批准登记,大区和省里的农野菊所属植保局负责调查处理违法案件,对需要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由食品总局提出建议,部长作出收回农业生产许可证的决定;需要处以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法院处理。在执法监督上,如在食品安全方面,法国主管食品安全的部门包括农业部,卫生部和经济财务部,以农业部为主,卫生部负责食品中毒案件的调查,经济财务部负责假冒伪劣食品和食品中毒案件的处理,其他食品部门工作则由农业部负责,法国行政法院在执法监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 英国的农业执法

在英国,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上,农业部设有三个法律局,法律一局负责农业立法,法律二局负责农业违法案件的调查,法律三局负责环境方面的执法。如法律二局下设13 个调查队,每个调查队负责相近业务的农工业违法案件的调查,农业部其他负责政策的执行、行政审批等职责的机构,包括传统的农业、渔业、林业、还管理食品、环境保护盒乡村事物,职权范围比较广,但很少出现与其他部门职权交叉的情形。对于法律二局调查取证后的违法行为,通过农业部的专家向法院起诉服务机构。对于需要吊销证照的,由法律二局代表农业部收回。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由农业部和卫生部负责,后来又成立食品标准局。食品标准局负责进入消费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但“活”的动物、植物产品和投入品的监管仍由农业部负责[2]。为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英国农业部还采取了减少补贴等措施予以保障。

(三)、 美国的农业执法

美国农业部的职权范围也是同样广泛,包括农业生产、水土保持、农业旅游、乡村发展、农产品加工运销、食品安全等。在职能配置上,执法职能明确,美国农业执法职能相对集中,如美国农业部门动物检疫局,既负责植物检疫,由负责口岸检疫和协调国内动植物卫生计划,同时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美国是一个执法严格的国家,农业执法也不例外,在执法上,根据美国农业方面的法律规定,农业部门享有可以直接查处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权。美国的立法完善,包括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美国农业部被赋予了从“田间到餐桌”的广泛而综合工作职能和手段,如农业部食品安全和检验服务局负责美国国内市场所销售的肉、禽、蛋及加工品和国外进口农产品的检测和管理等工作。

二、发达国家农业行政执法的经验

在发达国家,农业同样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行政执法不容忽视,虽然各国之间在农业执法存在差异,但仍有一些规律性的东西,这些对于完善我国农业行政执法具有借鉴性。

(一)、 发达国家农业法律体系比较完善

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农业的法制建设,各国颁布的《农业基本法》或类似《农业法》的时间较早,并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农业法律体系。如美国政府上世纪30年代就实施农业法,法国上世纪50年代就编纂了农业法典,韩国上世纪60年代就迈入了“农业宪法”时期,并形成了以农业基本法为核心,农业部门法为支柱,农业特别法为补充的完整法律体系,而我国上世纪90年代才颁布实施《农业法》,农业各方面的立法也是近十年才逐渐得到完善。

(二)、 发达国家农业执法主体地位突出

按照国外有关农业法律规定,农业部无可厚非的是主要的农业行政主体。美国《联邦种子法》、日本《种苗法》等都说明农业部是负责种子生产经营监管的主要执法主体,在农药管理方面据不完全统计,在48个国家和地区中,就有37个国家规定农业部门是农药的执法主体[3]。

(三)、发达国家农业部管理职能明确、职权相对集中统一

发达国家的农业行政管理机构的是采取综合性的职能配置,一个部管理者相当于我国几个部的事情,一个局的业务相当于某部几个司局,不仅管传统的农业、渔业、林业,还管食品和乡村事务。这样,明确政府管理基本职能成为管好这些事情关键。国外农业部的主要职能制定政策、起草法律草案,抓执法,一般性政府服务则是下放给行业管理局、行业协会等,而我国农业部门基本上是事无巨细都得管,这样往往收效甚微,有时还起反作用。发达国家的农业执法权力只是表现形式不同皆是相对集中行使的。如在国外农业部行政审批、行政检查等管理工作由业务司局负责,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和处罚则由某个部门集中统一行使。而我国则不然,多头执法、分散执法的现象经常导致各部门为了自身利益打‘文件“仗,农业行政执法失去其严肃性和高效性。

三、结束语

不难看出,我国与发达国际在所处的发展阶段、政治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行政管理体制、农业农村现状等方面存在很多差异,但国外的农业行政执法也给我们很多启示:第一,农业法律体系相对完善: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农业行政执法的前提和依据,只有不断完善农业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农业行政执法才能发挥真正的执法效果。第二,执法主体地位突出:农业执法部门主体地位明确突出,农业领域的执法权向农业集中,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执法会避免和减少执法主体的多元化、行政职权的交叉和分散性。第三,农业执法相对集中统一;要改变我国行政执法机构分散、多头执法、体制不顺、职权交叉、执法力度不大等农业执法中的问题,就必须推进农业行政管理机关内部执法权的相对集中行使,切实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建设。立足当前我国农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一些先进做法的同时,不断加强和改善我国农业执法需要不断完善农业执法各方面。

参考文献:

[1]赵利民《农业综合执法的实践与思考》浙江农业信息网2007年5月

[2]《英国、法国农业执法考察报告中国农业出版社  2010年

[3]李向民.美国农业部的职能定位和机构调整[J].调研世界,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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