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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AAFA的RSL解读(上)

时间:2022-03-29 10:35:40  浏览次数:

继2007年6月推出首版《限用物质清单》(Restricted Substances List,简称RSL,下同)之后,仅仅过了 7 个月时间,AAFA于2008年2月推出了RSL第二版。除了少量版式上的调整,新版RSL在技术内容上并无实质性的变化。2008年7月,AAFA推出了其RSL第三版。这次改版,主要是在引用法规、技术内容勘误和限用物质增删等方面作了少量的调整。2009年2月,AAFA又推出了其经修改的第四版《限用物质清单》。与第三版相比,AAFA又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作了少量的调整、补充和修改。

AAFA是美国服饰和鞋类协会(American Apparel & Footwear Association)的简称,该协会是目前美国最大和最具代表性的服饰、鞋类和其它缝制产品生产和贸易行业协会,拥有成员 700 多个,其中不乏该行业著名的蓝筹股上市公司,如Sare Lee、Jockey、VF、Russell、Osh Kosh B’Gosh、Tropical Sportswear和Gerber Childrenswear等。AAFA成员所生产的缝制产品占据了美国市场份额的 85% 以上。AAFA的宗旨是通过最大限度地突破法规的、商业的、政治的和贸易的等各方面的限制,来提升和强化其成员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

众所周知,由于立法理念的显著不同,美国和欧盟同样作为全球最大的纺织品服装消费市场,却在有关纺织品服装生态安全性要求的立法方面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发展态势。在欧盟,经过 10 多年的发展,有关纺织品服装生态安全性能要求的立法已经相当完善,但在大西洋彼岸,美国的联邦政府或各州的立法机构在这方面却少有动作。按美国人的立法理念,若欲对某种化学物质通过立法的形式进行禁用或限用,必须建立在有充分的科学和事实依据的基础之上。事实上,目前不少被欧盟立法禁用或限用的化学物质,其对人类或环境危害程度的评估,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怀疑和估计有潜在危险的水平上,确切的依据并不充分。对此,美国的做法是等有了确切的依据再立法,而欧盟的做法则是先立法禁用或限用,以免可能存在的风险被进一步扩大。

问题是,随着欧盟对生态纺织品要求的逐步提高和完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迅速发展的国际贸易大环境下,其影响力正在迅速扩大,绿色消费已经成为国际纺织品服装贸易和消费领域的主流。在这种环境下,美国的服饰或鞋类的生产和零售商自然是不能坐等了,采取某些主动的行动将更有利于提升自身的形象和市场的竞争能力。

AAFA称,其花大力气组织相关人员来研究和推出RSL,并非出于建议立法或制订行规的目的,而是希望以这种方式向有关的纺织、服饰和鞋类企业提供世界各国有关在家用纺织品、服饰和鞋类等最终产品上限制或禁止某些化学品和物质使用的法律法规的信息。AAFA希望其RSL可以成为纺织、服装和鞋类企业及其供应商的实践工具,使得其在整个供应链承担起环境保护的责任,并对各国法规对在家用纺织品、服装和鞋类等最终产品上某些物质的限量控制要求保持警觉。AAFA的RSL并不想超出化学品管理的范围去扮演象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这样的产品安全法规的角色,也不涵盖玩具、车用纺织品或其它产业用纺织品,以及包装及相关材料的物质限用问题。

为了制订这份RSL,AAFA动员和组织了一个强大的专家工作组,其成员来自Levi Strauss、American & Efird、Intertek、BV、Kahn Lucas Lancaster、SGS、Nike、Hanesbrands和Oeko–Tex等著名品牌、生产商和全球著名的检验、认证机构。与此同时,来自于SATRA、American Chemistry Council、Institute of Textile Technology NCSU College of Textiles、Springs Industries和DyStar的专家参与了该清单的审定工作。

在目前美国相关法规相对缺失的情况下,虽然AAFA的RSL只是作为行业组织推出的一份信息汇总而非美国的法规,但其在规范美国家用纺织品、服饰和鞋类等最终产品的生产和贸易、引导绿色消费、推动生态纺织品在美国市场的发展,无疑将起到一个非常积极的作用。同时,对美国的贸易和零售商在世界各国的采购趋势,特别是对中国纺织品服装的采购行为也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1AAFA的限用物质清单(RSL)

AAFA的RSL将超过 150 种有害物质按染料、溶剂、杀虫剂、二英和呋喃、石棉、氟化温室气体、阻燃剂、金属、有机锡化合物和其他化学品等 10 个大类,分别列出了其CAS编号、化学名称或染料索引名称、限制或在最终产品或所测组分上的限量、限用的国家或地区、相应的法规、测试方法(含检出限)、其他也限制使用此化合物的国家及附注等内容。

2AAFA的RSL释疑

仔细分析表 1 至表 10 的内容,可以发现几乎很少有有关美国在纺织生态安全方面的立法内容,大部分禁用或限用物质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欧盟、德国、日本、部分北欧国家,乃至中国的法规要求。作为美国鞋类和服饰产品生产、贸易和零售企业的行业协会,面对世界的绿色消费潮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面对本国相关法规相对缺失的状况,AAFA自觉地承担起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消费者健康和环境生态安全的责任的行动,无疑是值得称道的。但由于上述清单所想包含的内容的缘由、各国的法规和标准、限量值与检测方法十分繁杂,在不涉及相关法规详细内容的前提下要把那么多的限用要求合并在一份清单中,确实会有许多困难。加上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理解上的差异,单纯按上述表中的表述,实施起来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困难,作部分的释疑无疑是必要的。

2.1关于禁用染料清单(表 1)

从表 1 中可以看出,有 2 类染料被AAFA列为禁用范围。

一是可还原裂解出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清单显示,到目前为止被各种法规和标准所涉及到的 24 种疑致癌芳香胺都被已收入其中,满足目前各国所有法规的要求应该是不成问题的了。但我们也注意到,表中对偶氮染料的表述使用了“Dyes”这个词,而不是“Colorants”,显然与其所引用的欧盟指令存在差异,部分含可还原裂解出致癌芳香胺的偶氮颜料(Azo Pigments)极可能因此而被遗漏,增加了在某些情况下发生因对欧盟指令理解的不同而存在异议的风险。事实上,虽然人们在通常的情况下习惯于将“偶氮染料”理解为“Azo Colorants”,如中国国家标准GB/T17592–2006《纺织品偶氮染料的测定》中的“染料”被表述为“Colorants”,但其涵盖的范围显然是不同的。此外,该表还特意将中国国家强制标准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作为主要引用依据,可见GB18401已经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二是致敏性分散染料。被AAFA列入禁用范围的致敏性分散染料仅 8 种(按德国法规的要求,作者注),不仅大大少于目前已被普遍认同的20种,对照其引用的德国测试方法标准,也少了一个C.I.分散蓝3,什么原因?笔者不得而知。估计一则是局限于其所引用的德国法规,二则其所引用的德国测试方法标准也仅能分析 9 种分散染料。实际上,中国已经很好地解决了 20 种致敏性分散染料的一次性检测的技术问题。中国国家标准GB/T20383–2006《纺织品致敏性分散染料的测定》已经实施并取得了令人满意的应用效果。

原来第三版AAFA的RSL还有第三类染料,即所谓的“蓝色素”(Blue Colorant)。该染料是被欧盟指令2003/3/EC禁用的,由于该染料的实际应用并不多,且已不再生产,第四版AAFA的RSL已将其删除。

值得注意的是,AAFA的禁用染料清单中并未出现致癌染料的身形,这与目前国际市场上众多买家的实际要求并不相符。究其原因,可能也在于目前尚无针对致癌染料检测的国际或欧美标准,但中国也同样已经很好地解决了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 9 种致癌染料的一次性检测的技术问题。中国国家标准GB/T20382–2006《纺织品致癌染料的测定》也已经实施,应用效果良好。

2.2关于限用溶剂(脂肪族氯化烷烃)清单(表 2)

表 2 所列的脂肪族氯化烷烃在服装、皮革制品或鞋类的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几率并不高,在目前现有的各类有关生态纺织产品的法规或标准中,对其的关注程度也较低,除了德国和日本的相关法规有所涉及之外,并无欧盟或其他国家的法规或标准对其进行监控,也无对应的检测方法标准(包括德国和日本)。当然,当有要求对纺织或皮革产品上可能存在的脂肪族氯化烷烃进行检测时,可以方便地采用通用的顶空色谱分析技术,方法的灵敏度和准确度都是非常高的。

2.3关于禁用杀虫剂清单(表 3)

被列入AAFA限用物质清单的杀虫剂共有 30 多种,与目前比较流行的Oeko–Tex标准100的要求相比要少了将近一半。目前世界上对某些杀虫剂进行立法禁用的国家其实远不止瑞士和芬兰两国,对禁用杀虫剂的种类也五花八门,中国对某些杀虫剂的禁用也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表 4 为中国农业部公告的禁止或限制使用的 41 种农药(杀虫剂)的清单。

通过对几份禁用杀虫剂清单的比较可以发现,对纺织产品上可能残留的杀虫剂而言,其主要来源是天然纤维在种植过程中所使用的农药。而目前不少禁用清单中的杀虫剂并非全部会用于天然纤维的种植过程中,在纺织产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杀虫剂的可能性也几乎没有。因此,AAFA提出的这份相对简洁的禁用杀虫剂清单就显得比较合理,可以避免许多无谓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熟悉相关禁用杀虫剂清单的读者可能会发现,AAFA的清单中有两个“新面孔”,一个是Kelevane,另一个是Strobane。这两种目前尚无统一的中文名称的杀虫剂均属有机氯化合物,已被列入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名单。曾有人将Kelevane称为“克来范”,但未见有相关的规范性资料支持这种中文译名。对Strobane的中文名称的表述,目前有些混乱。笔者曾从有关地方政府的文件和部分官方网站上看到将“毒杀芬”作为Strobane的中文名称(如上述的中国农业部199号公告),但据笔者所知,“毒杀芬”这个中文名称早就给了英文名为“Toxaphene(CAS编号为8001–35–2)”的杀虫剂,且在众多的资料和规范性文件中都是这样使用的。查阅有关资料可以发现,Strobane实际上是一种多氯萜烯类化合物,与Toxaphene是结构相近的同类化合物,但绝不是Toxaphene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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