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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现状及应对措施

时间:2022-03-26 09:51:37  浏览次数: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救济难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城市居民而制定的社会救济制度,是解决城市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养命钱”,资金管理的好坏事关大局,涉及到社会的稳定、政治的安定。

今年,内蒙古三级审计机关对自治区本级和12盟市、101个旗县2002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低保资金”)的筹集、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对部分低保对象进行了入户调查。审计结果表明,内蒙古自1997年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内党办字〔2002〕6号下发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自治区政府多次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的主席办公会议,研究自治区低保工作,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01〕24号)。各地及有关部门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在低保资金投入、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实行了财政专户管理,社会化发放工作逐步推进,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为有效的保障城镇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和生活困难、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项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存在着财政投入不足,在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存在诸如挤占挪用,虚列支出,滞拨,截留资金,低保资金发放不及时、不规范,低保对象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

为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把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关心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提出如下应对措施:

一、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低保资金的匹配力度,特别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低保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随着低保制度的不断完善,低保覆盖面将逐步扩大,资金需求量也将逐步增加,因此必须加大地方对政府的匹配力度,才能够保证资金的供给。建议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民政部门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用款计划,按照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实事求是地确定保障标准,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力度,足额匹配资金,以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为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自治区财政可以对地方财政匹配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的资金倾斜和奖励。

二、坚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制度。严格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避免挤占挪用,保证低保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加强审计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及时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低保对象手中。

三、积极推进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切实把好低保对象的“入口”与“出口”关,完善家庭财产申报制度,规范低保申请、审批、发放程序,严格进行家庭收入调查,全面掌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状况,积极推进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进程,享受低保对象要张榜公布,增加透明度,真正做到保障资金、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三公开”,确保低保政策落实到位。要建立政府保障为主、多种救助政策为辅的低保制度。积极协调医疗卫生、教育、城建、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落实低保对象在就医、子女就学、住房等方面的相关配套政策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并要转变保障对象单纯依靠政府救济的观念,鼓励他们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逐步改善生活状况。

四、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健全基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网络,保证低保工作质量。各级政府应组织财政、民政、编制、人事等部门,充分考虑低保工作点多面广的特点,尽快成立社区(居委会)低保机构或指派专人从事低保工作,并保障低保工作人员应有的待遇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其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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