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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租赁经营

时间:2022-01-18 17:39:58  浏览次数:

XXXX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贯彻和落实公司各项会议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制造分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是经营性国有企业,负责XXX公司下属XXX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XXX公司对享有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XXX公司经营计划科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租赁管理及最终的交付。

第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资产的租赁,应当执行XXXX公司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租赁业务操作流程:

一、详细调研目标租赁资产;

二、针对目标租赁资产,根据资产所属地区的土地、厂区租赁价格确定租赁资产的价格区间,并制定处置方案

三、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了租赁信息;

四、审查有意向租赁的承租方资质及信用评估;

五、与承租方商谈租赁细节;

六、确定承租方,拟定租赁合同。

七、在合同管理系统中报批租赁合同;

八、待审批通过,与承租方签约;

九、与承租方进行资产交接,并签署交付证明;

十、督促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章租赁合同

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

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备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的水、电、气、取暖等关联服务,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和按计量表计算的金额足额收费,不得提供无偿服务;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2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第十二条公司定期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

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要求承租方按约定索赔。

第十三条出租资产合同必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办理固定资产出租业务,不得无偿使用公司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公司在收到出租资产租赁的租金或履约保证金时,财务资产科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出租资产期满收回时,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对于状况完好、附属设施齐全的,退回保证金,否则视情节扣收保证金。

第三章租赁方式

第十六条租赁资产可采取协议租赁、招标租赁或经渤海石油装备公司批准的其它方式。

第十七条以下情况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

(一)年租金在一百万元以内的资产;

(二)资产处置较复杂,公开竞争成本过高以及不宜公开招标或投标未达两家以上承租方的资产。

第十八条对年租金超过一百万元(含)的资产,由公司组织协助进行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租赁。

第四章部门职责

第十九条公司经营计划科负责租赁业务前期的整体部署和安排。第二十条生产协调科负责统计在交付承租方后,其使用的水、电、气、暖费用,并及时将统计结果报至经营计划科存档。出租方为承租

方提供的水、电、气、取暖等关联服务,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和按计量表计算的金额足额收费,不得提供无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财务资产科负责办理开具发票、交付土地税等业务。经营计划科应在固定资产出租的当月,将固定资产出租合同或协议转交财务资产科,财务资产科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按期开具发票,收取租金,并按有关规定核算费用。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经营计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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