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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国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_三重一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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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国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中共无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文件

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

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无锡市审计局

锡国资委[2007]20号

无锡市国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增强企业决策人员在重大经营决策中的责任意识,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决策失误,是指企业决策人员在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决策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国资委有关规范性文件和企业章程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国资委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及其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应由企业董事会、经营班子会议决策的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国有资产、国家所有的财产权益的减少或灭失。

第四条市国资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人予以处理或建议予以处理。

第二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对象及事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决策人员是指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企业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成员。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对造成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负有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企业决策人员。

第六条企业决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违反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超越权限作出决策的;

(三)循私舞弊,滥用职权决策的;

(四)未深入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盲目决策的;

(五)参与决策时,明知错误也不加反对、不予制止,不负责任进行决策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企业章程进行决策的。

第三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七条市国资委发现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时,可以责成企业监事会或组织调查组调查核实。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可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

第八条企业监事会或调查组应重点查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原因、数额,对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造成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原则上应委托国家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实行专项审计。

第九条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计算,以责任人的失误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准。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数额以监事会或调查组开始调查的时间为截止日计算实际损失数额,通过调查挽回的经济损失部分仍计算为实际损失数额。

第十条调查组可以要求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相关机构及其人员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和解释,提供调查所需材料,查阅有关会议记录、财务资料等。

第十一条市国资委依据调查组或企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在事先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对责任人予以或建议予以处理。

第四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对造成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决策人员,应根据其在决策中所持意见,认定其相应责任:

在董事会(经营班子)决策中,持赞同意见的成员为主要责任人,弃权的成员为次要责任人。上述决策中,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的,免除该决策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分通报批评、追究经济责任、降职或免职、禁入处理等方式。如果责任人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可建议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再给予党纪处理。

通报批评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以发文件或在会议上公布的形式进行点名批评。

追究经济责任是指包括追缴原给予的奖励(包括股权、绩效年薪、实物等)、扣薪、降薪或要求承担其他经济赔偿责任等。

降职或免职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降低职务或免除职务。

禁入处理是指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人在一定期限内或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上述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五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根据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实际数额,确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

(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数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可以对责任人予以或建议予以通报批评。

(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对主要责任人予以或建议予以扣薪、降薪;对次要责任人予以或建议予以通报批评。

(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数额100万元以上,对主要责任人予以或建议予以免职处理,并予以或建议予以追缴奖励、扣薪、降薪或承担其他经济赔偿责任;对次要责任人予以或建议予以降职处理,并予以或建议予以追缴奖励、扣薪、降薪或承担其他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在对其按第十四至第十六条处理的同时,可予以禁入处理。

(一)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不良政治影响,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故意损害国有资产,情节严重的;

(三)造成重大损失,致使该企业不能正常运转的;

(四)弄虚作假、转移、销毁有关证据,或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调查,经核实造成资产重大损失的。

第十六条由于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外力因素、不可抗力而引发的重大经营决策失误,可减轻或免除追究决策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对属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应当报市政府或者市国资委审批而未报审批的,虽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根据情节轻重对参与决策的责任人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对属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违反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擅自决策的,虽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根据情节轻重对参与决策的责任人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人及时采取行动减少部分损失的,可以从轻处理;减少大部分损失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挽回全部损失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二十条在对责任人追究责任的过程中,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采取暂停责任人职务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企业决策人员离任后,一旦发现其在原任职期间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按本办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企业决策人员在重大经营决策时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对所出资子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控股子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应当向市国资委及时报告,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对隐瞒不报和干扰、阻挠如实报告的,市国资委对相关人员予以或建议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经济责任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共无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

无锡市国资委

无锡市审计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无锡市国资委办公室2007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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