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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员工薪酬管理的基本目标包括

时间:2022-01-18 17:38:30  浏览次数: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完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江苏省国资委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无锡市人民政府指定列入监管范围的其它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根据《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锡国资考[2012]11号)的规定,与市国资委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企业董事长(董事局主席)。企业董事会成员、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以及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领导人员,一并纳入管理范围。企业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另有管理制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薪酬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宏观调控、出资人依法监管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建立符合国有企业特点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薪酬分配制度。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水平与所承担的决策责任、经营责任、风险责任相一致,突出与经营业绩的紧密挂钩。

(三)坚持短期激励与积极探索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并重,提倡敬业奉献精神,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促进形成科学合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的收入分配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五)坚持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配套改革,规范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和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第五条市国资委设立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专家委员会,聘请市相关部门和从事经济管理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对分配制度、薪酬体系、薪酬标准和分配方案等提出改进完善意见。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政府嘉奖。

第七条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管理难度、所承担责任和本市市属国有企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基本年薪由市国资委按照经审计、核定的企业上年度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职工平均人数等财务决算数据,对照基本年薪标准划分表计算核定。

(二)基本年薪每年核定一次,上年度企业经济效益没有实际增长的(剔除客观影响因素),原则上不核增考核当年基本年薪。当计算基本年薪的相关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划分标准作统一调整。

第八条绩效年薪由考核年薪和效益奖励两部分构成,其中:

(一)考核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算确定,为基本年薪的0到2倍。

(二)效益奖励以经审计、核定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数,根据当年完成值、前三年完成值的平均值以及企业类别和相应档次的超额累进奖励系数计算确定,对净资产收益率高于全国同行业平均值、良好值、优秀值的企业,分别给予10%、20%、30%的上浮。效益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基本年薪的2倍。

第九条政府嘉奖根据企业负责人取得的突出工作成绩,由市国资委提出嘉奖建议,报市政府批准。政府嘉奖条件包括:

(一)企业经营规模大幅度扩张,主要经济指标年同比增长1倍以上,利润总额在全国同行业企业中排名前5位。

(二)企业盈利水平显著提高,净资产收益率超过全国同行业企业绩效评价优秀值或在全国同行业企业中排名前5位。

(三)企业取得优秀科技创新成果,作为项目的主要承担者,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或技术发明一等奖以上。

(四)在实施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改革改制、资产重组、培育上市等工作中作出重大突出贡献。

(五)在城市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公共产品服务质量中,优质、高效、超额完成政府工作任务并作出重大突出贡献。

(六)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国内同行业企业最好水平,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方面作出重大突出贡献。

第十条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薪酬应当承担以下风险责任:

(一)对未足额完成当年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任务的企业,可直接取消考核结果,全额扣减绩效年薪;上缴时间滞后的,适当扣减。

(二)效益奖励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高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经济效益低于上年度完成值或前三年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效益奖励原则上不得高于上年水平并视下降幅度作适当扣减。

(三)经营正常企业考核当年应收帐款增长幅度高于同期营业收入增长幅度的(剔除不可比因素),按照高于幅度适当扣减效益奖励。

(四)企业在考核当年未依法纳税并受到相应处罚、未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违反国家相关劳动工资管理法律法规的,适当扣减效益奖励。

(五)在经营业绩责任书和其它专项工作目标任务书中确定的工作责任,有与年度薪酬挂钩要求的,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是否扣减相关薪酬。

第十一条企业及下属子企业发生以下情况,除按相关责任追究办法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在调降考核得分、取消考核结果的同时,视情节轻重扣减年度薪酬和未兑现延期年薪:

(一)因重大安全生产与质量事故、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企业领导人员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相关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司法机关处理的。

(三)根据考核评价、财务与审计监督和企业监事会检查意见,违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锡国资考[2009]20号)、《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锡国资考[2009]21号)等规定,存在瞒报财务状况、虚报工作业绩等情况并对核定考核目标完成值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三章薪酬兑现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本办法规定,确定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配方案,征求企业监事会和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专家委员会意见,按照有关程序审议决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市国资委对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年度薪酬总额管理。

(一)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系数为1,其他领导人员的薪酬分配系数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其承担的工作职责、业绩贡献和岗位履职情况确定,一般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系数的0.5-0.9。

(二)企业领导人员的年度薪酬总额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和其他领导人员的实际职数及平均分配系数核定,平均分配系数原则上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系数的0.75。

(三)对领导班子实际职数配置较少、薪酬总额偏低企业的其他领导人员,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平均分配系数。

第十四条企业董事会根据核定的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薪酬总额,经考核后审议决定其他领导人员的具体薪酬分配方案,决议文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有未经考核或违背薪酬分配系数确定原则等情况的,市国资委可直接调整具体薪酬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在当年未核定前可暂按上年度标准预发,核定后按实清算;绩效年薪当期兑现60%,其余40%作为延期年薪,延期至三年后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和任期考核情况逐年兑现;政府嘉奖一次性兑现。其他领导人员的基本年薪、政府嘉奖可参照以上方法支付,绩效年薪当期兑现比例由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的年度薪酬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范围,其中,基本年薪部分列入当期成本费用,其它部分按市国资委指定的渠道列支。企业必须建立工资总额管理明细台账并单列领导人员薪酬发放情况,为统计分析和监督检查提供真实情况。

第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的年度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等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的标准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市国资委关于加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审计监督等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依

法接受财务决算审计、经营业绩专项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为薪酬管理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十九条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企业领导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并经市国资委批准外,不得在企业领取年度薪酬分配方案以外的其它货币性收入;不得擅自分配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企业的各种奖励。

第二十条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下属子企业领取任何兼职报酬,经市国资委批准确需兼职的,必须明确一个具体取薪岗位。因工作需要岗位发生变化的人员,在任职文件生效后的一个月内按相应标准计发薪酬。年度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企业的人员,其历年延期年薪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或超标准发放薪酬、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虚报经营业绩、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以及设立“小金库”等情况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扣减年度薪酬和未兑现延期年薪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15号)的规定,严格规范各项职务消费行为,制定和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职务消费的预算管理、财务监督和支出审核,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方案及实施结果、职务消费预算执行情况等应纳入企务公开范围,以适当方式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实际情况,不断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得层层增加和超提、超发工资。

第二十五条参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薪酬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情况。对在薪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弄

虚作假、循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企业有权向市国资委及时反映,一经查实,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企业其他领导人员包括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意见》(锡委发[2007]58号),由企业董事会负责制订对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相关管理办法及每年的实施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并抄送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企业董事会或考核与薪酬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负责制订对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制度,相关管理办法及每年的实施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所属参股子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由企业委派的董事或国有股权代表提出对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意见,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的薪酬确定原则,参考人才市场价位,由招聘和应聘双方协商确定薪酬分配事宜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度起执行。原《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锡国资委[2008]25号)中有关年度薪酬管理的内容停止执行。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二、绩效年薪=考核年薪+效益奖励,其中:

(一)考核年薪=基本年薪×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120。

(二)效益奖励以经审计、核定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数,按照企业类别和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1.当考核当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前三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平均净利润时:

效益奖励=[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前三年平均数×超额累进奖励系数1+(考核当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前三年平均数)×超额累进奖励系数2]×净资产收益率奖励系数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三、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薪酬总额=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1+其他领导人员实际职数×0.75),任职未满一年的人员根据实际任职时间计算。

四、指标解释与说明

(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核定。以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依据,根据相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

审计报告披露信息以及企业监事会检查意见,对各项客观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核实调整后,作为计算效益奖励的基数。

(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前三年平均数。按照核实调整后的前三年实际完成数的算术平均数计算。

(三)企业经济效益的确定。以企业合并报表反映的利润总额为依据,经剔除客观影响因素后确定。另可参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和国有资本增值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四)企业类型的划分。根据《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锡国资考[2012]11号)中对企业类型的划分标准,企业主业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和新增考核企业时,另作调整。

(五)净资产收益率同行业比较目标值的确定。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最近年度《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的全国同行业平均值、良好值、优秀值确定,当企业分属于多种行业时,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某资产总额排名前三位子企业所属行业的绩效评价标准值(平均值、良好值、优秀值)×其资产总额在排名前三位子企业资产总额中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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