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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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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12.22

【实施日期】2008.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财政局2008年12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是指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除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

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之外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审批程序;

(二)推动国有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配置;

(三)保证国有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实现国有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应该遵循安全、保值、高效、增值的原则。

第二章自用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要明确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固定资产数量较多、额度较大的,应争取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规范固定资产使用行为。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制度。对新增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并将相关凭证送达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对需办

理入库手续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把关,履行验收入库手续,不符合要求不能入库。严禁将没有经过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验收的固定资产,直接送达使用部门使用。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对需要办理固定资产权属证明的,要积极办理相关手续,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保管清查制度。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人负责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离职,所用固定资产应按规定收回。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一次,做到账、卡、实物相符。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半年或年度)向单位领导报送固定资产统计报告,反映本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和增减变动情况,接受单位领导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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