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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财政局有关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通知]苏州会计之窗

时间:2022-01-18 17:36:23  浏览次数: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苏财外金字[2012]18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2.11.13

【实施日期】2012.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的通知

(苏财外金字【2012】18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及时、全面掌握我市国有金融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促进我市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根据财政部《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下称《办法》)、《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下称《通知》)及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11年度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情况的通知》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注册并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及省管理的法人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集团公司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财务公1 / 2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的通知

司以及国有或国有控股市级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为市财政局。在我市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国有或国有控股区级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为注册地区财政局。

二、对于未按《办法》规定,办理企业财务登记、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备案和重大财务事项报告,以及报送报告的企业,请及时到财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等事项,企业办理财务登记事项时,须填报《企业财务登记表》(见附件1),同时应提交出资人协议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证明、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季报财务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实收资本中有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金融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按财金[2006]82号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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