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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业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01-18 17:17:37  浏览次数:

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业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业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企业业务接待工作,根据《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直机关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业务接待应当坚持务实节俭、严格标准、促进发展、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当地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接待,主要包括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

公务接待是指接待对象(主要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査指导、请示汇报等工作中所发生的接待活动。

商务接待是指接待对象(主要为境内外客商、有商务往来的国有企业单位人员)在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合作洽谈、项目投资、经贸联络、业务咨询等工作中所发生的接待活动。

接待由党政机关统一组织的招商引资团,视同为公务接待。

第二章接待管理

第五条业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统一安排”,企业应指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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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管理部门,负责接待活动的统筹安排和接待费用的审核控制。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业务接待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公函对接、“先审批、后接待”、无公函不接待、无实质性业务往来人员不接待的管理原则,填写业务接待审批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接待承办部门、接待对象、接待人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特殊情况下无法提前报批的,应以电话、信息等方式报告,并及时补办报批手续。

第七条业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承办部门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接待清单应包括:接待项目,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时间,场所,费用等,费用要严格按经费预算控制,超出预算部分不得报销。

第三章接待标准

第八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业务接待标准,实行业务接待支出总额预算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

第九条公务接待确因工作需要的,接待单位可以为接待对象安排工作餐1次,用餐标准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省直机关二类会议一天用餐标准执行。协助安排其他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

第十条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用餐不得提供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希,不得提供香烟,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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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省内人员一律不饮酒。接待省外人员一般不饮酒,如确属工作需要,可上普通地产酒,并严格控制用量。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在内部招待场所或协议饭店安排,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公务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商务接待可安排宴请1次,在不同地区发生的商务接待宴请标准为: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每人每次不超过400元(不含酒水饮料;省内其他地区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不含酒水饮料);省外每人每次不超过400元(不含酒水饮料),省外经济特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接待标准上浮不超过50%,商务接待宴请不得上高档酒水饮料,费用控制在餐费标准的30%以内。

多次用餐的,除宴请外可安排工作餐,用餐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150元(含酒水饮料)。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形式,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次不超过150元、100元、60元(均含酒水饮料)。

企业应参照以上标准,根据地区差别、接待对象和商务活动实际情况,在本企业业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中分档制定标准。

第十五条商务接待应根据业务需要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5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接待对象在6人(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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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陪条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商务接待住宿费用原则上由接待对象自理,按接待对象要求协助安排。需由接待单位承担住宿费用的,应在协议饭店安排,并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

第十七条商务接待中对等赠送的礼品以宣传企业、展示企业文化和地方特色产品为主。每人次礼品原则上不得超过300元,同ー业务、同一团队的商务接待只能赠送礼品一次。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

第十八条业务接待活动中,除陪餐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视情况可以安排简餐,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100元,应严格控制工作人员入数,无关人员不予安排。

第十九条同城业务接待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寿山、日溪、宦溪除外)城区范围内均属同城。

第二十条业务接待中的出行活动可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二十ー条企业召开的职代会和半年、年度等工作会议,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省直机关三类会议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业务接待活动应合理控制天数,其中商务接待活动一般不超过三天。

第二十三条业务接待活动中因实际情况需要,确需超标准接待的,应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在本企业业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中定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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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备案)例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重大竣工交接、营销活动及在国(境)外发生的业务接待活动,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各国(境)内外实际情况,在本企业业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管理方式和相关标准,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业务接待活动应严格组织、确保安全。

第二十六条业务接待活动中涉及国(境)外来宾的,参照外宾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坚持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将接待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总额并单独列支。

第二十八条业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对接公函、财务票据、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凭证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不得报销。不得多单并为一单报销,不得大单化整为零进行报销。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借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五章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省国资委按照监管职责对企业业务接待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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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驻省国资委纪检组、监察部门、外派监事会、审计部门等对企业业务接待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责令整改,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审批进行接待的;

(二)擅自提高接待标准的;

(三)报销与接待无关费用的;

(四)虚报接待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企业要对本企业和各级子企业业务接待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通过制度规范和严格程序层层落实管理责任。

企业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应对本企业和各级子企业业务接待活动进行审计和检査,及时发现并査处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业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业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违规违纪责任追究情况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企业和各级子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业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项具体标准和操作规范,分别报省国资委和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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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业务接待审批单(样表)

2:业务接待清单(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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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业务接待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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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宴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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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业务接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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