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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权收购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模版]

时间:2022-01-18 17:16:23  浏览次数:

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控股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xx科技集团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等管理规范,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以及其投资设立的全资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由公司本部、子公司,以及其投资设立的全资、控股公司在境内开展的下列股权投资活动:(一)投资设立新公司;

(二)对原持有股权的公司进行增资或收购其他股东持有的股权;

(三)通过收购或增资等方式取得其他公司股权。其他公司是指投资主体单位非该公司原股东;

(四)原持有股权的公司增资扩股引入其他投资人,导致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权发生变化的;

(五)xx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公司及其投资设立的公司对本单位科研开发、生产、管理项目的投资、经营性房地产投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不在本办法规范之内。公司金融性投资、企业债券投资参照《中国xx技术

有限公司有价证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管理规定》。公司及在境外开展的股权投资活动参照《xx科技集团公司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公司设立或增资控股中引入职工持股的需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司对投资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运作、逐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投资活动应符合集团公司的战略规划,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主业发展方向,应有利于集中资源,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第七条严格控制股权投资层级,管理层级五级的投资主体单位严禁新增对外股权投资。(关于管理层级的说明:集团公司管理层级为一级、中国xx管理层级为二级,以此类推)

第八条投资主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新增股权投

资:

1.投资主体单位近三年的股权投资行为存在违规情况的;

2.投资主体单位管理层级为四级的;

3.投资主体单位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75%的;

4.投资主体单位上一年出现经营亏损的;

5.投资主体单位已投资的公司半数以上近三年未分红或连续两年经营性亏损的。

6.成员单位审核把关不严格,上一年度的股权投资项目存在两

(含)以上违规情况的,包括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擅自实施;先实施、后补办相关手续;未按照批复要求、擅自更改投资方案并实施等情形。

第九条股权投资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拟投资的公司主业应符合投资主体单位规划方向,在投资主体单位主业投资范围内,与投资主体单位的产业发展关联度强;未纳入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从严审批,主业外新设公司从严审批。

2.投资主体单位对拟投资的公司享有股权与实际控制力,或投资前与其他投资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保证对拟投资公司的控制,或虽然未享有控制权与实际控制力,但满足投资主体单位特定战略意图的。

3.拟投资的公司预期投资收益率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以上,投资单位能够实现稳定的投资回报。

4.股权投资规模应与投资主体的资产规模、负债水平、盈利能力、筹融资能力、技术储备、人才队伍以及管理能力等相适应,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5.股权投资项目五年预期平均投资收益率(含资本增值率)原则上应不低于集团公司企业类单位近三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和人民银行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两项指标的高值;投资主体能够实现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6.股权投资主体的管理层级和公司总量应符合集团公司的管控原则,原则上不再新设五级(含)以下公司;成员单位公司总量超过集团公司核定范围的,原则上不允许新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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