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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有关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意见】 企业工资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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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12〕2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促进国有企业壮大规模、优化结构、做强做优,增强国有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发挥国有经济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发〔2012〕2号文件,立足贵州实际,按照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切实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监管,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从低效、无效、非主业领域中小型企业基本退出,更多地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具有优

势的行业集中,向大企业大集团集中,向企业主业集中,使国有企业竞争力更强、主业更突出、带动力更大,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和贵州经济社会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期末,经营性国有资本向对全省经济发展带动性强的特色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集中,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和壮大一批国内领先、投融资能力较强、能够引领我省产业升级、创新发展的百亿级、千亿级大企业集团,全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营业总收入力争突破一万亿元;进一步完善权责分明、各负其责、协调运转、科学决策和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构建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企业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规范高效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形成覆盖全面、监管到位、权责明确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二、推动国有大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

(三)加大企业联合重组力度。根据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要求和企业战略定位,支持大企业强强联合、优强联合,通过兼并重组方式组建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大型企业集团。推动大企业整合中小企业,并购重组关停企业,盘活土地、厂房、设备等有效资产,有效增加就业岗位。采取资产划拨、股权调整、企业分立等方式,对不同企业中同或

相近的业务板块进行优化整合,打造特色优势业务,形成新的竞争优势。重点引导和推动煤炭、冶金、化工、装备制造、白酒、建安、旅游等行业企业整合和战略重组。

(四)大力培育龙头企业。鼓励大企业、大集团依托原有产业优势发展相关产业,围绕主导产品开展专业化分工协作,推动企业上规模、上等级,提升整体竞争力。把国有企业改革与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有机结合起来,采取联合新建、技术改造、嫁接外资、重组兼并、上市融资等方式,在能源产业、资源深加工产业、装备制造业、特色轻工业、新材料、新能源、电子及新一代信息技术、旅游业等我省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发挥大企业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带动其他企业的发展和壮大。鼓励和支持省属企业、市县企业之间的并购、联合、重组,以优势企业和名牌产品为核心,进行产业板块调整,推进行业整合。支持企业集中力量发展、做强主业,同时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拓展发展空间,努力形成围绕大企业、大集团协作配套的产业集群。力争到“十二五”期末,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销售收入普遍超过100亿元,其中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收入超过1000

亿元,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收入超过500亿元,有一批企业达到200亿元至300

亿元以上。各市(州)也发展壮大一批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对当地经济支撑作用强的龙头企业。

(五)积极推进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加快推进大型国有企业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通过资本市场和重点项目,吸引和带动中央企业、省外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结构布局调整,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对条件成熟的企业在集团公司层面进行股权多元化改造,形成既有利于国有股东保持必要的控制力,又有利于其他股东参与决策、实现优势互补的股权结构。推进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努力实现股权多元化、资本证券化和管理规范化。在保持我省国有资本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前提下,让渡资源性企业部分国有股权,促进企业加速发展、做大规模。同时,积极优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源,整合符合条件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实现企业资产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提高资本证券化比重。从国有企业中筛选上市后备企业,纳入全省企业上市工作发展规划,培育新的上市资源。加快已上市企业再融资步伐,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支持具备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多种方式进行再融资,筹集发展资金。

(六)增强企业非上市渠道的融资能力。优化企业内部资金资源,鼓励资金充裕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在内部成立财务公司,充分配置企业内部资金资源。企业之间可以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强化企业融资服务,搭建融资平台,充分利用各种金融工具,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鼓励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直接融资能力。

三、进一步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步伐

(七)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引导国有中小企业通过整体改制、产权转让、并购重组、非公有资本参股、自然人和职工持股、关闭注销、依法破产等方式,实现国有资本基本退出。加大对规模小、经营状况不佳、投资回报率低、不符合企业战略规划的项目和参股企业股权的清理整顿力度,推动国有资本从非主业领域退出。

(八)加快省有关部门所属企业改革步伐。省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快与所属企业脱钩和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步伐,确保2013年上半年全部完成脱钩任务,对脱钩以及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不需要保留国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由原主管部门在一定时间内实施整体改制,实现国有资本有序退出。

(九)妥善处理改制遗留问题。国有企业改制后,对职工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依照国家现行政策,分别研究,妥善处理,主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认真清理改制企业遗留问题,对职工安置、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失业人员就业、社区管理、档案管理、债务处理等方面的问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解决。对因各种原因形成的空壳企业,在妥善处理资产变现、职工安置、债权债务等遗留问题后,将企业彻底关闭注销。

(十)帮助国有资本退出企业加快发展。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由国有改制的中小企业的指导,着力帮助企业解决在融资、技术改造、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提高中小企业素质,促进中小企业做精、做专、做强,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加快企业创新体系建设

(十一)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构建富有效益和活力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瓮福集团申报低品位磷矿石及其伴生资源综合利用国

家重点实验室、盘江投资控股集团公司与中国矿业大学合作共建国家级采矿工程研究中心。支持和鼓励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有效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各种科技资源,形成

以企业主导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增强企业整合应用社会创新资源的能力,提升市场竞争力。引导高等院校科研人员与企业联合开展应用开发研究和成果转化,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支持科研院所与相关生产企业重组。推动企业建立持续稳定的技术开发机制,协调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增加技术储备,推动企业形成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增强产品竞争力。加强企业孵化器建设,促进创业投资与科技创新相结合,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对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促进作用的项目,在项目核准、备案、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促进产业升级,实现发展方式转变。

(十二)加大研发投入。鼓励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提高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企业增加的研发投入在考核中可视为实现利润。通过研发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处于技术领先水平并实现一定产业化规模的企业,按《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黔党发〔2011〕27号)予以奖励,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三)强化人才支撑。大力培养一批企业高级管理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市场开发人才、高技能人才,建立符合人才特点和企业发展要求的人才引进、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鼓励企业结合实际积极吸纳大学生就业,为企业长远发展储备人才。

(十四)加大对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的政策支持。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十五)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探索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有效模式,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权责形

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十六)推进国有企业规范的董事会建设。通过调整完善董事会人员结构,健全董事会制度、强化董事会考核评价等方式,夯实董事会运作基础,强化制度约束,规范董事会权力行使,突出董事会决策地位,提高企业决策水平。进一步明确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减少董事会成员在经理层的任职,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不得由一人兼任。进一步落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工作和国资监管机构向规范董事会部分授权经营制度。

(十七)推行外部董事、监事制度。国有企业要积极推行外部董事、监事制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或推荐外部董事、监事。逐步增加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在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实行外部董事多于内部董事的“外大于内”组织架构,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和科学化水平。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的外派监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内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选举产生。研究制定和完善外部董事、监事管理办法。加强对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

(十八)提高集团管控能力。强化集团公司在战略决策、投资规划、结构调整、财务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的集中统

一管理,优化企业组织架构,创新经营模式和商业模式,减少管理层级,原则上管理层次控制在三级以内,提高集团总部资源配置能力和管控能力。

(十九)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按照国家法律要求,完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进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企业负责人收入、职工工资与企业营业收入、利润增长的联动机制,调动职工积极性。建立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完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在国有企业内部建立完善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增强企业诚实信用意识,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维护出资人和企业、职工、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健全企业财务、监察、审计、法律顾问、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六、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工作措施

(二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组织领导体系。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工作。

(二十一)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按照“三统一、三结合”的原则,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主体明确,合理界定监管范围和对象,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全覆盖。着力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增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二十二)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切实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维护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和法人财产权,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引导企业可持续发展,模范履行社会责任。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把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出台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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