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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印发有关在评估管理办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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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评估管理办法调整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评估管理办法调整试点中加强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评估

【发文字号】沪国资委评估[2009]58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0.29

【实施日期】2009.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评估管理办法调整试点中加强评估管

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资委评估[2009]587号)

各出资企业:

现将《关于在评估管理办法调整试点中加强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二ΟΟ九年十月二十九日1 / 3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评估管理办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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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在评估管理办法调整试点中加强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8〕9号)精神,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现就评估管理办法调整试点中加强评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信息交流沟通。企业发生需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应在评估机构正式进场时,将被评估企业及评估相关情况逐级上报出资企业,由出资企业通过“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市国资委。对于评估过程中的重大、重要信息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及方式逐级反馈出资企业和市国资委。

各出资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要求,做好评估项目数据分析工作。评估管理办法调整试点单位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本单位评估项目备案表、资产评估备案项目统计表(详见附件一)。

二、完善中介机构选聘办法。严格执行市国资委关于中介机构选聘的相关规定,一般可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一定年度内的候选评估机构。候选评估机构名单应报市国资委备案。下属企业一般应在出资企业确定的候选范围内选择中介机构。

企业在2009年6月1日之后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的评估项目,由出资企业、委托单位、被评估企业,根据《国资委系统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详见附件二)的要求,对评估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经出资企业汇总后,及时传送市国资委。

三、提高评估报告审核质量。出资企业要认真组织评估报告的审核,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整合内部资产管理、财务审计、法务监察等部门以及监事会等相关专业力量,共同进行评估报告审核。重大项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项目必须实行内部会审,对其中涉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评估管理办法调整

及范围较广、比较复杂、确有疑难的项目,还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其他评估机构专业人员等参与评估报告的审核。

出资企业应按照《国资委系统企业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会办法》(详见附件三)的要求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为评估报告的审核提供专业依据。

原《本市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实施意见》(沪国资评〔2003〕134号)即予废止。

四、进一步加大检查抽查力度。市国资委评估管理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会同有关处室,并联合企业力量,开展检查抽查和企业间的互查。出资企业也要制订并落实相应的检查抽查制度,在加强内部自查的同时,还可选聘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互查,不断提高检查抽查质量和效率。要不断总结企业在评估管理中的典型经验,推广好的做法,提升管理水平;对发现的问题,要分清并落实决策层、经营层、管理层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中介机构违规执业的,要严肃查处,取消选聘资格,实行国资禁入,并提请行业管理机关进行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切实抓好评估管理队伍建设。企业要有计划地组织管理部门、基层领导等学习评估管理相关法规、规范,强化法律意识、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内部培训、工作交流、专题辅导等方式,创造业务学习条件。定期组织输送相关人员参加评估管理师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积极鼓励有关人员参加资产评估执业能力考试,提高评估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根据工作需要,选配素质好、专业精、能力强的人员从事评估管理工作,优化评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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