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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激励政策 [科研工作管理办法及论文奖励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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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2012年4月16日修订日期2013年7月16日

科研工作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管理,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特制定关于科研工作有关事项的若干规定。

一、科研管理

1、各科室要结合学科特点,制定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并将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及科研开题报告书在每年第一季度(3月份)、第三季度(9月份)上报医务部备案。医务部根据上级各科研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推荐科研立项项目,首先推荐根据本区域常见病、多发病开展的相关调查研究项目,并负责组织医院学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进行咨询、论证。通过论证的科研立项,医务部负责组织向有关部门申报。

2、科技项目实行院、科两级管理

院长办公会每年研究两次,分别研究立项和鉴定,其余时间一律不予审批。医务部代表医院负责组织申报各类科研立项、协调跨学科或院内联合项目、签订科技合同或合作协议、监督项目按计划实施、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和成果申报。学科带头人/科主任负责学科科研方向的总体规划,按专业人员的个人专长组织各类项目的申报及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人力、物力及时间,与医务部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科技项目实行课题负责人制,课题负责人对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使用、项目结题验收以及成果申报等具体环节与过程全面负责。

我院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的科技项目研究课题,必须是本人所从事的专业领域范围,跨专业课题不予受理,护理科研必须为本人从事过的专业,且必须经医务部审核、医院学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论证通过,实行票决制,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医务部根据上级科研部门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择优选取课题,向有关部门申报。未经医务部审核、医院学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论证通过的科研项目医院将不予资助。未经医务部同意或不通过医务部申报,利用工作时间和医院提供的工作条件,私自承接研究任务并谋取私利的集体和个

人,在科研工作考核、奖励、职称评审中不能作为有效依据。

项目批准通知下达后,即纳入医院科研计划统一管理,执行医院的有关管理规定,医务部及时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科室应立即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凡已立项的各级课题,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医务部汇报进展情况,年终按时完成年度总结;医务部每3—6个月对课题进行督查,同时做好记录,以便帮助组织、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未被立项的,可作为自选课题进行。

3、由于各种主观、客观原因造成课题未能按时完成的,课题负责人必须及时向医务部书面申请延期或终止。

二、科研经费的管理

1、任何渠道来源的科研经费属医院支配,均纳入财务管理,按项目要求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2、课题经费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并建立科研经费本,凡属于规定范围内的科研费用,所需开支由经办人签名,持经费本及原始发票到医务部办理审批手续,报分管院长、院长批准后按规定到财审部报销。

3、各类科研经费每年需填写年终经费决算表,上报医务部和财审部。年度经费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4、自选项目科研经费均由个人负担。

三、关于科技项目经费配套、成果奖励的规定

1、科研项目经费配套

经我院学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论证通过、且以我院为第一申请单位申请到的潍坊市科学技术局和潍坊市卫生局及以上级别的课题,医院予以一定的经费资助。对于计划外自选项目,医院不予资助。

2、科技成果鉴定

课题完成后,由课题负责人组织撰写科研技术报告和工作报告,填写科研成果鉴定申请书,上报医务部,经院长批准后,向计划下达部门申报,准备鉴定。

3、科技成果奖励

根据获奖的等级,分别对课题组第一完成人进行奖励。(以授奖单位到位奖金、获奖资金证明及获奖证书为依据,且完成单位系临朐县人民医院,第一完成

人为本院职工,且从事本职专业者。)

国家级:一等奖:50000.00元

二等奖:40000.00元

三等奖:30000.00元

省部级:一等奖:10000.00元

二等奖:9000.00元

三等奖:8000.00元

市厅级:(潍坊市、省卫生厅)

一等奖:5000.00元

二等奖:4000.00元

三等奖:3000.00元

四、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1、设备仪器费:直接为该项目专用的设备仪器添置费以及设备仪器的租赁费、设备仪器的材料、配件购置和部分外加工费。

2、实验费:直接为该项目需要购置的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动物购置养殖费等。

3、科研业务经费:

①相关的专用图书资料、杂志费、印刷费、复印费、制作费、测试费、调研费。

②在国内举办、培训内容与课题一致,要求必须参加的学习学术会议及培训费。

③科研成果评审费用、检索费、专家评审费、申报费。

五、配套经费、奖励及奖金的申报

1、填写立项课题配套经费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立项文件、计划课题项目表、项目编号。

2、填写立项课题鉴定申请表,提供鉴定材料,医务部上报医院同意后进行鉴定,鉴定完成后将鉴定证书、鉴定材料及申请表按程序一并上报,领取鉴定费用。

3、奖励须由完成课题组填写相关申报表,并附有关材料(文件、荣誉证书等)由医务部审核后送分管院长、院长批准,由财审部发放给项目负责人。

生效日期:2012年4月16日修订日期2013年7月16日发表论文及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提高医院医务人员学术论文水平,提升医院声誉,推动我院论文水平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同时加强学术会议的管理,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论文发表奖励及专业技术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论文发表奖励的有关规定

1、我院发表学术论文必须以临朐县人民医院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独立完成单位),且论文内容与从事专业密切相关。发表前需由医务部对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先进性进行审查,盖章推荐向外发表。未经医务部推荐发表的论文,或与作者从事专业不符的论文,发表后只予以登记,不予奖励。

2、医院只奖励属于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或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的正式期刊类杂志,且杂志必须有国内邮发代号。在以上杂志上发表的专业论文,医院对第一作者给予奖励,版面费用不予报销。

3、发表在增刊、特刊、论文集、论文汇编、讲义、报纸、简报、医学科普读物、内部刊物的文章,医院不予奖励,版面费用不予报销。

4论文奖励应在论文发表的同年度内进行,论文第一作者携带论文原件交医务部审核、登记,并将论文的封面、目录及正文复印一份交医务部存档。

中华系列杂志类:个案报道300.00元

短篇报道400.00元

临床经验总结500.00元

综述600.00元

论著700.00元

中国实用杂志类:个案报道250.00元

短篇报道300.00元

临床经验总结 360.00元

综述 400.00元

论著 450.00元

省级杂志类:个案报道 200.00元

短篇报道 250.00元

临床经验总结 300.00元

综述 360.00元

论著 400.00元

5、出版专业著作(不包括科普书籍)的奖励办法如下:

医院只对本院人员任第一主编的著作人进行奖励。由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并有正式书号的著作,20万字以上的一次性奖励第一主编2000元,20万字以下的一次性奖励第一主编1000元。非本院第一主编的著作不予奖励,参与编书的费用不予报销。凡以论文集、专辑、汇编、考试试题等形式在有关出版社出版的著作不给予奖励。

二、业务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管理

1、所有学术会议,必须是医学会下达的正式通知,专业对口;个人联系的,杂志社举办的学术会议一律不予安排。政府部门组织的指令性培训活动医务部备案报分管院长、院长批准参加培训据实报销。

2、参加上述学术会议者,需持正式通知或邀请函原件,经科主任同意,报医务部审查、登记后填写“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审批表”,按照程序经医务部备案,分管院长、院长审核签字后方可参加会议。

凡医院需要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研讨会、学习班,经科室申请、医务部备案、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后方可参会。

3、国家级学会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同一会议参会人数不超过2人,同一科室不超过1人;本省医学会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同一会议参会人数不超过3人,同一科室不超过1人。

4、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职称范围: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者原则上每年可参加学术会议1次。高级职称人员、科室正主任、副主任并有中级职称聘任5年以上资格可以参加省外的全国性学术会议;中级职称聘任不满5年的可以参加省内的学术会议;护理人员原则上只能参加省内的学术会议,其内容必须与本人现任职科室的护理专业相对应。

5、学术会议经费报销范围:

医院负责报销会议费(按照原始会议通知标准)、住宿费、往返交通费,其

他费用一律自理。正高级职称、科主任兼任主诊医师每年最多报销2800元;主诊医师兼任副主任每年最多报销2500元;副高级职称、副主任兼任副主诊、护士长每年最多报销2100元;副主诊每年最多报销1800元;中级职称、副护士长每年最多报销1600元;初级(限于助级,毕业>5年)每年不超过1000元。医院的报销额将从各科室收入中支出。

6、学术会议结束后应及时返院,逾期不返院者一切费用自理,并扣发当月工资。

7、报销程序:

当事人持会议通知、医院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审批表、正规发票,经所在科室主任签字,医务部审核备案后,报分管院长、院长签字报销。凡参加学术会议者,回院后要将会议论文资料等交医务部备案,并将会议情况、学术动态、新技术、新项目等向所在科室汇报或开展学术讲座,有重要内容者经医务部组织可在院内举行学术报告会。开展学术讲座后经科主任签字,方可到医务部和财审部办理报销手续。

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后不到医务部备案、或不在科室内传达会议精神、或借开会之机参加与学术会议无关的活动者,一经查实不予报销外出参加会议的相关费用,并取消其两年内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资格。

三、发明专利项目的管理

职工发明专利,其专利权归个人所有,专利转让费归个人,专利申报及有关费用由个人负担,职工的发明需要临床试验者,必须报医务部审核,经专家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论证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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