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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专栏】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绿色发展理念_落实河长制

时间:2022-01-10 13:28:09  浏览次数:

【河长制专栏】

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绿色发展理念

河长制,即由中国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河长制”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加强水资源保护,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三条红线”;二是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严禁侵占河道、围垦湖泊;三是加强水污染防治,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排查入河湖污染源,优化入河排污口布局;四是加强水环境治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五是加强水生态修复,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六是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制度背景

河流状况

1983年,中国还有大约5万条河流。2013年,根据中国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其中的2.8万条河流不见了。随着中国人口与经济迅速增长,中国国家经历了水资源的严重减少,包括严重的过度使用和污染。一些主要江河的“消失”与工农业毫无控制和不可持续的水资源攫取直接相关。

中国河流消失的这些年恰逢中国迅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时期。不断发展的经济相应地造成水和能源等资源的紧张。

对水资源的管理不善也使情况恶化。中国的主要水资源法律仅规定,为“大型”项目抽取地下水须经批准。这种缺乏具体细节的措辞导致了中国全国范围的地下水超采。

饮水危机

2007年5月,无锡市太湖蓝藻大面积爆发,水源恶化,市民被逼抢购纯净水。河道久无清淤、企业违法排污、农业面源污染严重。由于太湖水污染治理是流域性治理,必然牵涉到流域内各城市、各方面的协作。因此,无锡一方面按照中国国家和江苏省的统一部署,与

流域内城市密切协作,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另一方面,无锡开启了“铁腕治污”时代,针对辖区内的内部河道,开展综合整治。

突出问题

中国部分地方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没有得到有效治理。各地需要完善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对重点河湖、水域岸线进行动态监控,对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用水红线

中国针对水资源短缺的现状划定了用水总量红线,到2030年不能超过7000亿立方米。每一个流域都有用水上限,跨越用水上限就说明开发利用不合理。

词语释义

“河长制”是从河流水质改善领导督办制、环保问责制所衍生出来的水污染治理制度,通过河长制,让本来无人愿管、被肆意污染的河流,变成悬在“河长”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发展历程

“河长制”由江苏省无锡市首创。它是在太湖蓝藻暴发后,无锡市委、市政府自加压力的举措,所针对的是无锡市水污染严重、河道长时间没有清淤整治、企业违法排污、农业面源污染严重等现象。

2007年8月23日,无锡市委办公室和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无锡市河(湖、库、荡、氿)断面水质控制目标及考核办法(试行)》。在下达的这份文件中明确指出:将河流断面水质的检测结果“纳入各市(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内容”,“各市(县)、区不按期报告或拒报、谎报水质检测结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这份文件的出台,被认为

是无锡推行“河长制”的起源。自此,无锡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了64条河流的“河长”,真正把各项治污措施落实到位。

2008年,江苏省政府决定在太湖流域借鉴和推广无锡首创的“河长制”。之后,江苏全省15条主要入湖河流已全面实行“双河长制”。每条河由省、市两级领导共同担任“河长”,“双河长”分工合作,协调解决太湖和河道治理的重任,一些地方还设立了市、县、镇、村的四级“河长”管理体系,这些自上而下、大大小小的“河长”实现了对区域内河流的“无缝覆盖”,强化了对入湖河道水质达标的责任。淮河流域、滇池流域的一些省市也纷纷设立“河长”,由这些地方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承包一条河,担任“河长”,负责督办截污治污。

2016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公布,意见指出,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中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意见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考核问责,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2]

2017年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全面推行河长制,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主要作用

传达地方政府重视环保、强化责任的鲜明态度。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但从实践来看,许多地方政府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打了折扣。推行“河长制”,表明环保问责不再是空头口号。

有效调动地方政府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执政能力。让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环保,有利于统筹协调各部门力量,运用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保护环境,方便各级地方领导直接进行环保决策和管理。

水质达标攻坚战全面打响,河流断面水质明显改善。以无锡为例,全面覆盖无锡行政区划的79个考核断面达标率从“河长制”实施之初的53.2%上升至2008年3月的71.1%,可谓“河长上岗,水质变样”。

面临问题

2008年9月3日,无锡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关于全面建立“河(湖、库、荡、氿)长制”全面加强河(湖、库、荡、氿)综合整治和管理的决定》。这项《决定》,对探索性

实践了近一年的“河长制”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规范,从组织架构、目标责任、措施手段、责任追究等多个层面提出了系统要求。

可以说,以《决定》的出台为标志,在全国首创的“河长制”真正从“试水”走向了成熟。它在云南、河南、河北,以及整个太湖流域的借鉴推行,足以证明无锡市的这项探索是符合当前中国流域治理现状、适应当前城乡行政管理体制的有效之举。

解读一:“河长制”明确了地方党政领导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对环境保护的职能问题作出了新的、科学的审视

长期以来,对环境质量的指责或肯定,很大程度上是针对环保部门的。但在事实上,环保部门由于行政权限、技术手段、人员配备等限制,对于涉及环境的各方面掌控、调度往往力不从心。

环境问题尤其是水环境问题,牵涉领域众多,可谓包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河长制”的出现,把地方党政领导推到了第一责任人的位置,其目的在于通过各级行政力量的协调、调度,有力有效地管理关乎水污染的各个层面。

《决定》明确,“河长”作为“河长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负责河道(含所分工包片地区)的水生态、水环境持续改善和断面水质达标负领导责任,牵头组织所管河道综合整治方案的制定、论证和实施,强化横向协调、落实长效管理,对断面水质达标负首要责任。

按照这一定义,目前全市建立了市、市(县)区、镇(街道、园区)三级“河长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至村委会、社居委也必须建立工作小组。《决定》提出,“河道水质的考核得分是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得分靠后,且所属河道水质恶化的责任人,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解读二:“河长制”最大程度整合了各级党委政府的执行力,弥补了早先“多头治水”的不足,真正形成全社会治水的良好氛围

客观地说,在环境问题上,“人人都是排污者”,但长期以来,我们却并没有树立“人人都是治污者”的理念。旁观、指责、讽刺、挖苦一度成为不良的社会风气。

这种风气不仅存在于社会普通群众中,也存在于政府部门之间,谈到水臭了、河黑了,眼睛更多地看向环保、市政、水利等部门,对自身的追问却很少。

“河长制”力求改变这种风气。从现有组织架构来看,纵向从市委书记、市长开始,“系在一根绳上”的还有区委书记、区长,镇党委书记、镇长,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大大小小担任全市各级“河长”的干部人数近2000名;横向从市委、市政府开始,发改、经贸、财政、规划、建设、国土、城管、工商、公安等12个部门都各有分工、各具使命,谁都不能在水环境治理上缺位。这个办法,最大程度整合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力量,弥补了早先“多头治水”

的弊端,使治水网络密而不漏,任何一个环节上都有部门、有专人负责。而“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治水“生态链”,使每个部门都不敢玩忽职守,提高了水环境治理的行政效能。

随着“河长制”的层层推进,社会力量也被带动起来。最明显的是产业结构调整,沿河、沿湖的企业不得不放弃传统落后的生产方式,超标排污企业被关停,有环保自觉的企业家开始寻求清洁生产方式,循环经济得到发展。“河长制”也壮大了民间治水的信心和决心,机关干部、党团员、青年学生中宣传环保的积极性高涨,家庭妇女也广泛参与,全市水环境治理的氛围空前良好。

解读三:“河长制”提出了全市河道治理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措施,并在九大行政板块中形成你追我赶的竞赛氛围,树立了“上下游共同治理”、“标本兼治”的科学态度

目前,全市城乡已实现“河长制”全覆盖,纳入管理的河道从最初的64条扩大到815条。815条河道中,省级河道3条、市级河道25条、县区级河道84条,另有703条是镇级河道。

《决定》提出了全市“河长制”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大体上分三步走:第一步,到2008年底,省、市级河道基本消除黑臭现象;第二步,到2010年,彻底消除河道黑臭现象;第三步,到2012年,全面完成全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确保水质持续改善。

“河长制”虽按照行政交界面划分并落实了各级领导干部的治水责任,但水是活水,一条河的治理需要上下游共同配合。《决定》提出的目标,既对各市(县)区的治水吹响了“竞技”口哨,又对各市(县)区上下游联动、协调配合提出了要求。

事实上,面对这样的目标任务,各市(县)区没有一家敢在治水大业上“拖后腿”,标本兼治,不玩花架子成为各地干部的自觉意识。按照《决定》要求,各地要对辖区内“河长制”河道造册建档,做好数字、文字、图像等全面记录,并因地制宜实施“一河一策”,有针对性地确定治水方案。同时,每条河都必须切实落实截污、清淤、企业整治、河容整治、两岸绿化、环境卫生等基本措施,地方政府同步做好排污总量控制、环境卫生监管、船舶污染治理等。

“河长制”的建立,为科学理性地实现和推进这些目标、措施提供了可能,如果没有这样的联动机制,水污染问题难以得到彻底根治。

实施办法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全文如下。

河湖管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近年来,一些地区积极探索河长制,由党政领导担任河长,依法依规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协调

整合各方力量,有力促进了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现就全面推行河长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国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组织形式。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设立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成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四)工作职责。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二、主要任务

(五)加强水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节水优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六)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七)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排查入河湖污染源,加强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

(八)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九)加强水生态修复。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对三江源区、南水北调水源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实行更严格的保护。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十)加强执法监管。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湖动态监管。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抓紧制定出台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安排,到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

(十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十三)强化考核问责。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四)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2、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3、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4、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组织形式

建立中国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设立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成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工作职责

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主要任务

1、加强水资源保护落实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节水优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2、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3、加强水污染防治

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排查入河湖污染源,加强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

4、加强水环境治理

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5、加强水生态修复

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对三江源区、南水北调水源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实行更严格的保护。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6、加强执法监管

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湖动态监管。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中国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2、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

3、强化考核问责

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

4、加强社会监督

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推行意义

“河长制”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美丽中国的重大战略,也是加强中国河湖管理保护、保障中国国家水安全的重要举措。

“河长制”,一是落实发展绿色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二是解决中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

社会影响

中国水利部副部长矫勇表示,“河长制”是中国地方创新的节水经验,这项制度推开以后,发挥了非常好的效果,水利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准备把“河长制”这一套成功的做法向中国全国进行推广。

中国已组建中央部门的考核组,就“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中国国务院审定后,再作为对中国各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的综合考核评价依据。

推行情况

江西推行:全省11个设区市、100个县(市、区)均明确了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级、县级总河长和副总河长,按流域,共明确市级河长88人、县级河长822人、乡(镇)级河长2422人、村级河长13916人,设巡查员或专管员19544人、保洁员20142人,全省构建了区域和流域相结合的河长制组织体系。江西把河长制工作重点放在保护好河湖优良水质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上,对水质不达标河湖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并根据污染现状制定了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措施、治理期限、工作计划及资金筹集等。由省政府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集中开展以“清洁河流水质、清除河道违建、清理违法行为”为重点,涉及环保、农业、交通、水利、农工、住建等6个责任部门牵头负责的10个专项行动的“清河行动”。

北京推行:北京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河湖生态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北京市实施河湖生态环境管理“河长制”工作方案》。海淀区作为水利部第一批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于2015年起先行探索区-镇两级“河长制”,落实“河长”及其工作职责,编制管理考核标准和工作台账,设立专项经费并与考核结果直接挂钩。通过“河长制”试点,区

域监测水体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同比提高22%,水务精细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在防汛工作中发挥了突出作用。

重庆推行:2015年,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修订《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和《水资源管理条例》,明确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四项制度”,突出河道保护和责任体系,扩大公众参与权和监督权。2016年,市政府出台《河道管理范围划定管理办法》、《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有关部门编制完成涉河事项验收、砂石资源开采可行性论证等一系列技术标准,初步形成推行河长制的法规体系。荣昌区作为中国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县,组建河长办,落实人、财、物,实施考核问责等制度,并统筹部门力量,制定“一河一策”整治管护方案,引入社会化服务负责城区河道保洁。合川区和丰都县开展以流域为单元的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将河长制融入供水安全保障、河道岸线保护、村镇控源截污、面源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管理中,河流生态文明建设取得较好效果。[

吉林推行:2017年5月9日,吉林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称,吉林省所有河湖将全面实行河长制,总河长由省委书记和省长共同担任。吉林省已定下了河长制实施的目标。到2020年底,全省水环境质量初步改善,严重污染水体大幅减少,努力实现河湖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减、生态不恶化;到2030年底,全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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