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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健康疗养标准等三个标准通知:团体标准平台

时间:2022-01-09 11:46:08  浏览次数:

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根据集团公司办公厅《关于规范集团公司员工健康疗养标准的通知》(厅发〔2009〕42号)、《关于规范集团公司防暑降温标准的通知》(厅发〔2009〕41号)和《关于印发集团公司误餐费标准的通知》(厅发〔2010〕4号),制定了《新疆油田公司员工健康疗养标准》等3个标准,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照此执行。

关于印发《新疆油田公司员工健康疗养

标准》等三个标准的通知

油新办字〔2010〕13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

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油田分公司文件

附件:1. 新疆油田公司员工健康疗养标准

2. 新疆油田公司员工防暑降温标准

3. 新疆油田公司员工误餐费标准

二○一○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健康疗养标准通知

抄送:机关各处室、直附属单位,公司副总师以上领导。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总经理办公室2010年06月01日印发

附件1

新疆油田公司员工健康疗养标准

一、疗养条件

工龄满10年的在岗员工,可享受健康疗养;

工龄满10年至19年的员工,每间隔3年疗养一次;

工龄满20年至29年的员工,每间隔2年疗养一次;

工龄满30年的员工,每间隔1年疗养一次。

二、疗养费用标准

(一)员工健康疗养费用标准按下表执行:

《员工健康疗养标准》等三个标准的通知

(二)公司高级专家、院士等特殊群体学术疗养费用标准,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三)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职工体检、职业病防治和管理,按照《新疆油田公司集体合同》有关条款执行并不断加以完善。

三、政策过渡

(一)以2009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按原有政策应享受但未享受疗养的员工,根据原政策标准给予疗养补助,于2010年按每人每年290元给予一次补齐。

(二)内退人员疗养政策,按《关于职工健康疗养有关问题

的通知》(油新劳字〔2008〕9号)办理。

(三)2010年1月1日起,分三批安排新政策实施后首次疗养人员,即:2010年安排工龄满30年和近三年即将退休的员工;2011年安排工龄满20年—29年的员工;2012年安排工龄满10年—19年的员工。首次疗养安排完毕后,根据员工工龄,按每隔一年一次、两年一次、三年一次的标准再安排今后的疗养时间。

四、有关要求

(一)员工健康疗养假期不超过15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疗养当年,疗养假与带薪休假不能重复享受。

(二)公司提倡员工进行实际疗养。各单位可根据情况确定疗养方式,但不得组织员工出国疗养。

(三)高级管理人员健康疗养费用采用现金发放方式,由集团公司统一发放。

(四)海外工作人员健康疗养标准另行制定。

(五)要严格执行本标准。公司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违反标准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本标准归口公司人事处管理解释,工会协助配合。

(七)本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新疆油田公司员工防暑降温标准

一、防暑降温费标准及适用范围

(一)防暑降温费按两档标准执行:高温岗位:960元/年,非高温岗:580元/年。

高温岗位,指室外工作岗位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的工作岗位。日常工作环境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岗位,为非高温岗位。

(二)防暑降温费标准适用于在岗员工。具体高温岗位和非高温岗位的划分,由各单位人事、安全部门掌握,严禁扩大高温岗位范围。

二、有关要求

(一)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上限标准,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标准限额内执行。

(二)防暑降温费采用现金发放方式。高级管理人员防暑降温费由集团公司统一发放。

(三)公司为高温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清凉饮料,配备标准为:高温岗10元/日,非高温岗8元/日。清凉饮料费用只能用于配发实物,不得折合现金发放给个人。

(四)海外工作人员防暑降温费标准,由集团公司另行制定。

(五)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其他名目发放防暑

降温费。公司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标准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本标准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七)本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3

新疆油田公司员工误餐费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级机关工作人员。一线工作人员仍按照《关于调整临时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油新劳字〔2009〕25号)执行。

二、误餐费标准

误餐费按每人每日15元标准计算。

三、实施方式

开办食堂的单位,误餐费一般应以餐证形式发给员工,每次就餐时个人缴纳5元;没有开办食堂的单位,可以发放现金。

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对自行设立的具有误餐补贴性质的项目进行清理,统一按15元/日标准执行。

(二)各单位要加强员工食堂经营管理和财务核算,除发生的水电气费、设备维修、折旧和人员工资费用可由企业承担外,不得以其他名义向食堂进行补贴。

(三)本标准由公司人事处负责解释。

(四)本标准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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