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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体检实施细则

时间:2022-01-09 11:45:56  浏览次数: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体检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的规定和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议,结合我校多年来教职工体检的实施情况,为将教职工体

检工作纳入常态长效工作机制,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项工作是预防性健康服务,是对身体状态的阶段性医学检查。通过体检,建立健康档案,针对所出现的异常健康问题及疾病指标进行辨析分类,定期监测、跟

踪随访,建立我校慢性病控制及对异常健康问题的管理工作机制。

第三条通过定期体检和体检后医疗服务,为教职工就诊、医疗提供方便,使教职工建立正确的健康观念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完善我校公共卫生体系中的教职工健康保障

与健康支持体制。

第二章体检时间

第四条体检分为年检制、二年检制及三年检制,年检制系指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二年检制系指每二年进行一次体检;三年检制系指每三年进行一次体检。

第五条每年度体检安排为春季体检及秋季体检。每季体检周期2至3月,每月10至16个工作日。具体体检日在承检医院与我校校医院落实后,由校医院书面通知。

第六条计划生育办公室组织的妇科体检每二年一次,已参加当年度教职工体检者,不再参加当年的妇科专项体检。

第三章体检对象

第七条实行年检制的人员范围:属本校事业编制的离休、退休人员;具备高级职务或行政职务处级(含副处级)在职人员;年龄大于40周岁(含40周岁)的其他在职

人员。

第八条实行二年检制的人员范围是:属本校事业编制,但年龄在30至39周岁(含39周岁)的在职人员(具备高级职务或行政职务级别在副处级以上在职人员除外)。

第九条实行三年检制的人员范围是:属本校事业编制,但年龄小于29周岁(含29周岁)的在职人员(具备高级职务或行政职务级别在副处级以上在职人员除外)。

第十条保留事业编制的企业人员、独立核算单位及其他非编制内(不含列入学校大财务发工资人员)的人员名单依据校人事处数据核准,体检费用由所属部门承担。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办公室组织的妇科体检对象为已婚妇女,不受职称或年龄限制;进校人员不满一年者,按细则有关规定,列入下轮体检周期。

第四章体检安排

第十二条教职工体检列入常规工作系列后,每年春季三月底四月初及九月底十月初,校医院在学校新闻网《校园通告》中发布体检通知。无特殊事件,一般情况下,学校

不再行文通知。

第十三条体检通知发布后,各院系、部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校医院传送本部门体检名单。体检名单以Excel格式,列入部门、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号、编制属

性、在职或退休、个人电话、部门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第十四条校医院收到部门名册后,对符合上述有关规定的人员安排体检日期。在体检前二周,向受检部门联系人发放体检册与体检通知。

第十五条校医院根据学校与承检医院的协议,应合理适当地安排体检日期、人数、体检流程,处理体检中的各项问题。为避免体检人次拥挤而影响体检质量,每个体检工

作日一般安排120人左右。

第十六条为避免校医院安排的体检日期与部门教学或工作日程的冲突,部门可在名册传送时向校医院提出本部门体检安排日期的要求。

第十七条已约定的体检日期与个人日程冲突,请提前一周向校医院提出更改时间,校医院应给予适当安排;体检册当年有效,隔年作废;因故不能参加年度体检者,体检

册请退回校医院处理,体检可顺延至下一周期;体检册遗失者,请到校医院挂失。

第五章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根据协议,承检医院对教职工体检进行全程性质量控制。实行体检医师准入制,选派高年资主治医师及以上医师进行体检工作。

第十九条对协议项目检查中出现的可确诊疾病,应本人要求,承检医院优先安排就医;对新发现的可能性疾病,优先安排进一步检查。

第二十条针对体检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强调复核制。如检验指标中肝功能异常、高血糖、异常高脂血症、高肌酐的复核;对B超、X线中脏器占位的复核;对严重心电图

异常的复核;对妇科检查癌前病变的复核,以及其他体检异常项目的复核。

第二十一条体检医师应按体检规范实施工作,对个人拒检项目不做先行提示,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意见。对自行放弃检查内容者,主检医师应在结论中写明。主检医师应注

重受检者的心理感受,各科体检医师在许可情况下,应回答受检者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每年度体检后,由校工会、校人事处、承检医院、校医院召集例行体检工作会

议,邀请受检教工代表,听取体检后的意见。

第六章体检传报

第二十三条在体检流程中引入体检传报制。体检传报制是通知受检者体检结果的时间规定。包括内容有:对体检过程中需即刻处理的严重情况;需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

异常情况;对状况稳定,处于慢性健康问题及只作一般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体检传报分为三级传报。一级为即刻通知;二级为随访通知;三级为报告送达。

传报责任者为主检医师、承检医院体检中心、校医院保健科。

第二十五条即刻通知指对体检进程中发现问题的告知与报告,是主检医师向受检人的告知并同时向体检中心和校医院的通知、转告及备案。如X线中的可疑性病变;B超

中脏器的明显占位;心电图中出现可能引发严重心脏疾病的表现;体检检验中的

严重疾病问题。即刻通知的时限为体检当日及次日。

第二十六条随访通知指承检医院体检完成后,校医院收到体检册对其中需要监测的问题进行的疾病随访。随访通知的时限一般在收到检验报告或体检册后的一至二周内。

第二十七条体检报告送达,如无体检特殊情况,或状况稳定,处于慢性健康问题者,按照收到、登录、发放的程序,从承检医院→校医院→院系、部门→个人,一般周期

在三至四周。

第七章体检报告

第二十八条体检报告包括体检表原件,体检综合意见及建议。对于体检项目不全者,只对已检项目建议。受检者可根据体检综合意见进行健康咨询及疾病诊疗。

第二十九条校医院收到体检报告,对体检内容进行登录、分类后,通知各院系、部门领取体检册。部门联系人或个人领取体检册时,应核对名册及体检号后进行签收。每

次体检工作完成后,校医院向人事处送交已体检人员名册,以备复核。

第三十条在体检册登录、发放过程中,承检医院与校医院、各院系部门应尊重并保护个人隐私,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需要通过部门即刻通知或随访通知个人时,应当尽量

通知个人。

第三十一条在登录分类后,校医院应当根据体检情况,建立教工健康档案,制订教工体检档案管理与使用制度,最大程度地使用教工健康档案为教职工提供健康服务。

第八章体检咨询

第三十二条对体检后职工异常的健康问题,校医院根据分类情况,与承检医院制定协议,开设专题咨询与诊疗指导,为教职工提供便利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三条对常见病、多发病的专题咨询,校医院根据协议向承检医院聘请资深专家,并提供相应的场地与所需费用。

第三十四条体检后咨询的时间安排,根据报告送达及体检后问题分类的进程,列入校医院的日常性工作。

第三十五条对于咨询中需进一步检查或诊断治疗的疾病,承检医院应优先提供医疗性服务。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人事处、校医院负责解释。

校长办公室

人事处

校工会

后勤保障处

200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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